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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8

之所以问你们,因为觉得你们的理论功底比别人强很多,而且还经常在网上。

这2个问题我也有我自己的初步观点,但也存在说服不了我自己的难点,所以想问一下各位,不管你们的观点是否和马克思相同,希望你们都能谈谈你们自己的想法。

1。在商品经济中,一个物品的租赁(主语是租赁)是否也是一种商品?农民租用地主土地的“租赁”,个人向房东租房的“租赁”。如果租赁是商品,那么租赁中凝聚的是什么样的、多少量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如果租赁不是商品,那么在这个租赁过程中有没有什么是商品?如果租赁不是商品,那么租金(因为使用他人所有物而支付的费用)存在的本质原因又是什么?

2。假如还有一部分产品中也凝聚有“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价值”前面的3个字“商品的”去掉?当然,要把假如变成真实,就首先要说明清楚什么劳动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以及要说明是否还有其他产品中也凝聚有这样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在我看来,如果这些问题能够有不同于马克思的解答,那么可以说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因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这个根基发生转变而取得重大突破。当然这样的突破也全部是建立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之上的,因为我觉得,“劳动二重性”这一充满辨证唯物主义思想的观点提出已经为劳动价值理论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后人所能做的仅仅是在其上的一些修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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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8 13:42:00

本人不才,也水上两句,不知道对不对

1、你的问题要分为两种情况讨论。租赁本身是一种经济行为,不算是实体,不好分析,就以房子的租赁为例吧!市场上进行交换的物品要成为商品,要同时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就是满足需要的自然属性和满足交换的社会属性,一种情况是你直接向房东租房,支付租金,其实这个时候你的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用以实现房东的出租服务劳动的价值,这种房东的出租服务应该是算作商品的,服务业大行其是的今天,服务劳动的本质也是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是你费用的大部分其实是作为对于房屋使用权的支付而支出的。在第二种情况种可以看的很清楚,你找中介租房,需要支付中介费用,其实这种中介服务就是商品,但是你支付给房东的费用并不是商品交换行为,只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私有制的生产关系的一种约束。

2、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不代表就是商品,价值只能是商品的价值,你自己为自己做了一件衣服,也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但是并不用于市场交换,没有价值可言,也就不称之为商品,所以价值只能是商品的价值。

当然,有可能我没有搞清楚你的意图,可以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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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8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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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8 15:33:00

非常感谢你的参与。

针对你对问题1的答复,我想问,“费用的大部分其实是作为对于房屋使用权的支付而支出”,其本质原因是什么?在我的理解中,商品就是所有关系通过交换的方式发生变化的物品。那么根据我的理解,物的租赁使租赁物的部分所有权发生变化,并且变化的方式也是交换,所以我认为物的租赁也是商品,只是它和普通商品不同的是,物的租赁只发生了部分所有权的变化,而普通商品的全部的所有权都在交换中发生变化。

我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如果物的租赁是商品的话,那么其中的价值只能是凝聚在该物上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并且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一点应该比较容易理解。比如我花一定量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生产了一个物品,然后在该物的整个10年的生命期内将该物出租出去,那么该物的年租金应该根据我所花费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量,除以10,然后再考虑一定的剩余价值率,就可以得到一个简单条件下的租金了。简单的说,就是物的租金是源于物的价值,而不能说物的价值源于物的租金。

但是马克思在论地租和土地价值时,他说土地的价值是地租的资本化,这一点正好和我上面的描述相反。根据我的理解应该是地租的价值是土地价值的一部分。可问题是,按照我的理解,土地本身应该没价值,那么地租的价值不就应该为0了?

困惑!在我看来,由于土地中没有凝聚劳动,那么土地就应该没有价值,但是地租是一个历史的客观实在,那么唯一的解释就是,在地租的价值和地租的价格之间,应该还存在一个概念F,使得地租虽然没有价值,但是有概念F,而地租的价格反应的就是这个概念F。我定义F为价值体现,地租没有价值,但有价值体现,而价格反应的是价值体现。我定义的价值体现概念是:价值体现,是人类在所有关系的作用下,在交换时形成的对价值的主观认识。价格,反应的不是价值,而是价值体现。

针对你对问题2的答复,看来我还是没把问题解释清楚。我其实是想问,会不会还有其他产品也有价值;价值,不仅仅是商品的价值,也是这些产品的价值。马克思在论证“商品的价值”时,正是根据劳动二重性,指出一般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中凝聚着这样的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量正是这些抽象劳动的量。但我的问题是,是否只有商品中才存在这样的抽象劳动?

如果价值体现这个概念正确的话,那么其他某些产品中存在价值就可以成立了,而且某些物品没有价值却也可以是商品也能够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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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8 15:40:00
我很赞同仗义执言的这句话“租金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这改变不了物的租赁是否是商品这个问题,就好比理发店里的理发是否是商品这个问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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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8 15:59:00

“租赁本身肯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但是被租赁的物是资本,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经济中,资本本身也成了一种“商品”,也就是说,它有了价格(利润率),并在市场上进行交换”

我对你这话也不是很赞同,因为在金融失常极度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的最初期,地租就存在,地租就有明确的价格,虽然没有地租的租赁市场,但是佃户还是可以“公平”的考虑是否租赁(或者说交换该“土地的租赁”),接受租用该土地,付出部分粮食。当然这种所谓的“公平”是不考虑该佃户如果不租用任何土地是否会饿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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