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产权与劳权的关系时,龚明谈到“ 产权和劳权在剥削私有制下是对立统一体,彼此分不开、利益靠资、劳双方明斗和暗斗消长调节;在公有制下是区别中的统一体,劳动生产者不只具有劳权,同时也是产权者,只突出单方劳权、或产权都难免偏颇失衡。公有产权制度也是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突出劳权、否定或削弱产权才能实行按劳分配。”很显然,在这里对两种权利的认识不是不明确的。
所谓产权,就是资产所有权,这是资产所有者最基本的权利要求;而所谓的劳权,就是劳动所有权,是劳动所有者最基本的权利要求。
在私有制条件下,因为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劳动力的商品化来实现的。所谓“劳动力商品化”就是在劳动者进入企业时,按市场价格让渡自己的劳动力。而当劳动者进入企业后,他提供的劳动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者。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身份只是劳动力所有者,他的权利表现劳动力所有权,而劳动力所有权具体表现工资水平的高低,工资就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在资本主义经济或私有制过程中,除了投入生产资料的资产所有者之外,就是劳动力所有者,当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让渡给企业所有者之时,也就排除了劳动者作为劳动所有者身份存在的可能。因此,劳权或劳动所有权也无从谈起。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劳动力商品化,客观上是消除了劳动者作为劳动所有者的身份,消除了劳动所有权存在的可能,从而使资产所有者成为生产的唯一主体,从而也使产权的体现成为唯一的权利要求。
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第一是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没有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当然也就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公有制的实现使劳动者成为公共的资产所有者,作为公共的资产所有者,是不是也存在着产权要求呢?因为作为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在资产所有方面大家是没有差别的,因而并不存在资产方面的权利要求。相反,公有制的实现并没有消除人们在劳动所有方面的差别,因而劳动者在劳动所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因此,在公有制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从这里可以看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客观上消除了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也消除了产权存在的基础。
社会生产是由生产劳动和生产资料两个方面构成的。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这矛盾的两个方面总是由主次之分的,要么是生产资料方面居于主要地位,生产劳动处于从属状态;要么是生产劳动居于主要地位,生产资料处于从属状态。当生产资料居于主要地位时,资产所有者自然成为生产的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当然也必须体现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求,即产权要求;反过来也一样,当生产劳动居于主要地位时,劳动所有者当然也就是社会生产的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必须体现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即劳权要求。因此,无论是在前一种场合还是在后一种场合,只能是体现一种权利要求,而不能同时有两种权利要求。这就象一股钢轨上跑的列车一样,无论是一台机车还是几台机车牵引,它只能往一个方向前进。如果一头的机车向东开,另一头的机车向西开,它就不可能正常运行。
学过代数的人都知道解二元一次方程的解法,那就是先削去一个未知数X或Y,然后再求另一个未知数的答案。对于两种社会生产方式的区别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劳动力商品化”是消去劳动者作为劳动所有者存在的可能性,从而也消除了劳动所有权存在的可能性,使资产所有者成为社会生产的唯一主体,从而使生产经营过程能够满足资产所有者对产权的要求;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则是消去了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也消除了资产所有权产生的可能性,使劳动所有者成为社会生产的唯一主体,从而使生产经营过程能够满足资产所有者对劳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