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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有比较了解的人麻烦帮忙解释一下“农村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谢谢。
现在在写论文,查了很多资料,感觉看的资料越多对这两种贷款越混淆。有的资料里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就是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风险抓手,这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就一样了。

有的资料里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是不改变土地经营人,只以借款人在该土地上的未来收益作为质押,有点类似应收账款质押。
到底这两个贷款在银行/信用社的实际操作中,是不是一样的,不一样的话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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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23 13:42:49
如果在诸多文献中都没有搞清楚的话,那你就可以根据这个混淆写出一篇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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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23 17:03:08
怎么不问伟大的度娘,这是我百度出来的。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
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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