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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
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有其独特之处,法理学的理论性、抽象性更强,这就决定了法理学教学方式和其他部门法学的差异。法理的博大精深,涵盖了法学基本理论、运行、方法、体系等诸多研究领域,系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古往今来,“许多著名的法学家都得益于其对法理的独到见解,往往一个法学流派的产生也依赖于其对法学基本概念、范式、理论的重新解读”。法理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综合素养具有重要作用,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法律的内在精神对于法科学生踏入社会选择法律职业后,仍能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持续指引的作用。目前,就我国现阶段法理学教学而言,法理学教学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教学方法落后,课堂枯燥乏味,学生缺乏学习的兴趣。依笔者对法理学研究生及授课老师的调研数据来看,法理学的实际教学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一)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落后
  目前的法理学教学主要还是教师单方讲授的“填鸭式”教学方法,这种刻板的教学方法难以实现教学目的。只注重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只能被动接受,就导致学习形成了“听课→记笔记→整理笔记→背书本和笔记→考试过关”的应试型学习模式,缺乏师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和良性互动。
  (二)教学内容抽象难懂,学生缺乏学习兴趣
  法理学的抽象性是其能够成为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的本性使然。没有与部门法的结合加上教学方法的单调,法理学的抽象性体现在整个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就会感觉到法理学抽象难懂。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很大一部分学生在学习法理学的时候觉得太过抽象,对法理学学习提不起兴趣,这必然会影响其对法理学的理解,就会感觉法理学越来越抽象。
  (三)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是在法理学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老师是课堂的中心,课堂教学侧重概念和原理的讲授,学生对老师存在依赖心理,较少主动提出问题,甚至害怕回答问题,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分析推理能力、归纳概括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都无法得到必要的训练。传统教学理念单纯强调传授知识而忽视学生参与,往往导致“高分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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