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合法亦可非议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电力行业职工的高收入问题时说,企业职工的收入只要符合规范、只要合规合法,再高的收入也是无可非议的。这样的认识对于竞争性领域的企业来说是正确的,但对于行政性国有垄断部门来说却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垄断企业是特殊的企业,垄断利润不同于基于市场竞争和效率的市场利润,国有垄断企业职工的工资应该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管制,而且管制的结果不应该是不寻常的高工资,否则就失去了管制的初衷。
我们在思考电力行业的高收入问题时,要搞清楚几个问题。一个是电力行业包括了不同性质的企业,这些企业也不在同一个市场上找饭吃,苦乐不均。比如,“厂网分离”改革后,发电市场放开了,引入了市场竞争,有了许多民营发电企业,尽管这种竞争目前还不充分,还是国有的发电企业占主导,但已经使这个部门的利润率大大降低了,成为了电力这个大行业中的“穷”部门,由此可见市场竞争的威力。而电网的运营与管理还处于垄断状态,所以,不难想象,供电部门自然就成为了电力行业的“富裕户”。前者在一个半开放的市场中找饭吃,后者在一个无竞争压力的垄断市场中过着无比幸福的生活。“两电一草,金银财宝”。
另外电力行业不仅是“万恶的”行政垄断性国有部门的一个缩影,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个缩影。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个特点是市场化改革进程不一致,有的经济领域市场化改革比较彻底,有的经济领域则形成了强有力的既得利益集团,市场化改革难以推进。发电市场开放了,引入了市场竞争,供电环节依然实行传统的管理体制,就好象生产部门放开了,销售渠道被一家公司垄断着,要想卖掉自己生产的产品只能和他做独家买卖,这家销售商在收购产品时使用的是“垄断低价”,出售产品时按照一个“垄断高价”,从中获得垄断利润。当发电成本上升时,这个垄断者是绝不会牺牲自己的垄断利润,体恤一下可怜的消费者的,发电部门的亏损只会成为他提价的一个绝好理由。
我们这个社会的另外一个特点是等级制度和渐进式改革所带来的体制上的新旧交织。在电力行业,不仅市场化改革程度不同的部门在平均收入水平方面差别很大,即使在同一部门内部,不同地域、不同身份、不同级别、不同岗位之间在收入方面也可以说是天上地下。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都可以看成是电力职工,就好象地主和长工都可以看作是“农民”一样,但他们的收入差别很大。临时工拿的是“市场化工资”,仅可糊口而已,正式工拿的是“垄断性”工资加灰色收入,合同工拿的是“半市场化工资”。如果同工同酬、由劳动市场来他们定价的话,正式工只应该拿到临时工那么多的工资,因为那么多工资就能够聘到人了。在这些部门按照旧体制运作的领域,更是不断完善、强化了行政等级制,干部和工人之间,普通干部和领导干部之间,高级领导和低级领导之间,在收入上也是不知让多少英雄气短啊。
在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有企业只存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就是说在只有私有经济部门不愿意进入、没有能力进入、不适合进入的时候政府才通过收税的方式筹集资金直接设立国有企业。只有在这些领域,才实行政府的行政性垄断经营,因为是行政垄断,所以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企业的雇员都是公务员,包括领子最蓝的人,他们的工资和他们提供的产品的价格一样是接受政府部门的严格管制的,没有听说过什么和效益挂钩,什么行政垄断性暴利,价格管制就是为了消除暴利。
如果行政垄断的结果是高成本和高利润,我们还要通过行政的方式垄断它做什么?管理部门是代表纳税人对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怎么会监管出高成本和高利润呢?行政垄断性国有部门的高利润率不应该是高工资的理由,而应该成为降低电价的理由,因为行政性垄断部门的“利润”是可以依靠市场垄断权力人为“制造”的,这种利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润”,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是一种基于竞争和效率的“市场利润”,而行政性垄断部门的利润是一种“垄断利润”。按照这种逻辑,税务部门如果可以自行制定税率、收入和绩效挂钩的话,税率岂不是要和手机漫游费标准比比高了吗?我们设立国有垄断企业不是为了赚取利润的,而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使成本更低,但我们的生活经验却是凡是行政性垄断部门都是“高成本、高利润、高工资、低质量”的代名词。我们有太多应该打破行政垄断、引入市场竞争的部门需要改革,我们有太多的管理部门忘记了他们的职责是监管垄断部门的产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行使类似“市场竞争”的职能,在保证即定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其运营成本和产品价格,而不是为他们得到的“高利润”唱赞歌。监管制度不应该成为使不合理的行为合理化的工具!监管部门也许已经被既得利益集团“俘虏”了。
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行政性垄断部门的高收入也许是合法的,但如果现行的管理体制能够“管理”得让被管制企业获得高于正常投资回报率的非正常利润,如果现行的管理体制能够“管理”的让政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比总理还高的收入,如果我们的消费者在付出相对高价购买垄断产品而他们的生产企业仍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或仍然难以获得一个正常的投资回报率的话,这个管理体制就不是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就是一个需要改革的管理体制。在行政垄断部门拿高收入,尽管可能是合法和规的,但在效果上和“鼠吞”国有资产有何不同呢?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获得的高收入就是可以非议的,难道我们要让现行的管理体制万古长青吗?希望既得利益集团的“俘虏兵们”对纳税人和他们的委托人们能够客气一点。
至于行政性垄断企业搞“三产”则更不可取,垄断企业只应该从事垄断业务,垄断企业进入非垄断市场从事非垄断义务,竞争性企业和它的市场地位很难对等,垄断企业很容易把它的行政垄断力量扩展到非垄断领域谋取非竞争性利益,如果建设部自己成立建筑企业,铁道部成立铁路建设企业,电力局成立电器设备销售公司和电力设施设计、建设公司,消防部门设立消防器材商店,你让他的竞争对手怎么和他进行公平竞争呢?如果法院和公安部门也搞“三产”,岂不可怕?电力部门的非主营业务应该尽快剥离出来,国有资产应该彻底退出这些市场没有失灵的竞争性领域,“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 (北京学者 卫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