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医药行业系列的第三篇。之前曾说过,大致思路是将整个医药政策沿着医改的时间顺序分三块儿:医改、药改和流通制度改革。医改和药改的部分参考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115708-1-1.html。
药品流通制度改革,其思维框架图如下:
药品流通制度改革,首当其冲的便是药品流通企业。目前,国药、上药、华润三大药品批发集团销售规模占全行业比重近1/3,前十强占比46%左右。同时,全国药品流通企业数量达1万三千多家(此数据为10年数据,暂未更新)。中小药品流通企业中,真正做药品批发业务的很少,大多从事倒卖增税发票等非法业务。流通环节过多是我国药品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两票制的推行,旨在抑制流通次数,进而降低虚高药价。然而,就目前来看,推广效果欠佳,全国仅福建省实施两票制。
药品流通制度改革,受影响的另一方便是医院了。药价虚高,另一推动因素便是药品流通过程中给予医生的回扣费用等,这一费用一度达到30%。流通差率的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对此进行了抑制,此部分影响机制及实施效果,待后续专题。
此部分投资逻辑,个人浅见可参考《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现实方式是并购形式。但药品流通行业的并购存几大难题,主要集中在各地政策差异。
下表为政策汇总,附件中含文件正文。
| 序号 | 时间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2010.6 |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2000年公布的流通差率进行完善;将原出厂(口岸)价10档减少到7档,加价率适度降低。 |
2 | 2010.8 |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 | 该方案包括双信封招标、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生产企业承担配送责任等许多创新点,被业内归纳为“安徽基药采购模式”。(附《14年招标实施方案》) |
3 | 2010.8 | 广东省《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 | a、从供货价、流通差价率、最高零售价格控制三方面;b、将政府定价药品的流通环节加成区分批发企业流通加价和非盈利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加价;c、对批发企业的加价分加价率(额)和累加率 (额);d、企业每年申报上一年出厂(口岸)价格,并提交相关单据。 |
4 | 2010.11.1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6号文) | 通知明确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制招标,要求采用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的机制,同时执行一品三剂型两规格的招标原则。上述做法均为“安徽模式”首创。《通知》中,最大变化为允许药品批发企业参与竞争,且不再单纯强调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
5 | 2011.11.12 | 《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 | 规定了出厂价格调查的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要求受调查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财务报告、销售明细账、销售发票等财务核算资料。 |
6 | 2011.12 | 《药品差比价规则》 | 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
7 | 2012.1 |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 1)流通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现行流通差价率出厂(口岸)价格从10档(5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额)),减少到6档(20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额));2)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尚未实施零差率的医疗机构加不超过规定中的加价率;3)每年企业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发送上一年药品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并上传纳税凭证;4)廉价短缺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不执行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5)医疗机构对不同企业同种产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照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6)对于不申报出厂(口岸)价格的企业,各地中标后,不公布 中标零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