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退出制度,这是一个进步。毕竟,这是一个具有政策依据的纠错机制。
但是,仅仅从文字表述看,这个纠错机制还是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漏洞。据报道:
《意见》中明确了三种退出形式,一是主动退出,即专家本人提出放弃入选资格;二是劝退,对未按期到岗工作或在岗时间未达到工作合同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进行劝退;三是取消入选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入选资格。
其中,第一是针对知耻者,第三是针对无耻者,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第二,因为这里用了“劝退”二字。也就是说,劝说对方走第一条路,即主动放弃。那么,如果你劝了,人家不听呢?这个《意见》里面没有说。没有说的事儿,就可做可不做。这就给“对未按期到岗工作或在岗时间未达到工作合同规定要求的”已入选“千人”留下了活口。
我认为,退出机制应该包括这样几条:第一,履行合同期满,不愿意继续入选“千人”计划者,应主动退出。第二,履行合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千人”计划合同者,应主动放弃“千人”资格,终止其工资待遇,并全部归还生活补贴,上缴剩余科研经费;第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千人"计划合同者,如能主动放弃“千人”资格,退还所得相应工资待遇,全部归还生活补贴,上缴剩余科研经费,则允许其退出千人计划,并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千人"计划合同但继续享受“千人”待遇者,一经查实,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其全部所得工资待遇,生活补贴和科研经费,并追究用人单位领导连带责任;第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应予开除公职,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其全部所得工资待遇,生活补贴和科研经费。第六,履行“千人”合同期间,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触犯法律者,取消“千人”资格,终止一切相应待遇。
中组部的这个《意见》还透露了另外一条重要信息,让人恍然大悟之余不免悲从中来:原来我们国家这么重要的一个已经执行了五年多的人才计划,在政策设计之初,竟然没有考虑这个所谓的“退出机制”。
我们在公开媒体所读到的,都是“千人”计划多么成功多么伟大,取得了多么大的成就的报道。“千人”计划的始作俑者们,享受了鲜花、掌声和职务及待遇的升迁。
那么,对于这个政策设计上的漏洞,以及因为这个漏洞所造成的国家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附】
近日,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退出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已将《意见》转发院属各单位,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据悉,《意见》从明确主体责任、信守工作合同、严格退出程序和强化管理监督4个方面对退出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
《意见》中明确了三种退出形式,一是主动退出,即专家本人提出放弃入选资格;二是劝退,对未按期到岗工作或在岗时间未达到工作合同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进行劝退;三是取消入选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入选资格。入选专家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一次性补助和科研支持经费,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意见》还对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部门在专家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原标题《中科院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建立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退出制度的意见>》)
来源:李宁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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