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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马克思评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系列一



   内容摘要: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是其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从政治经济学、伦理学、法理学等学科视角来评述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他认为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合乎经济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是正义的;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他认为资本主义分配是非正义的;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他认为资本主义分配正义具有片面性、虚伪性,自由、平等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尽管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张力,但从辩证逻辑上看,其理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那种认为马克思拒斥分配正义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发展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关 键 词:分配正义;资本主义;马克思


  作者简介:朱春晖(1967- ),男,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正义思想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一部分,分配正义理论又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伦理学、法理学等学科视角来评述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由于分配正义内涵的不确定性,因此,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内部存在着一定的张力,我们必须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这种张力。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解“马克思与正义”问题上既存在着某些合理之处,也存在着一定的偏颇。此外,研究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对建构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理论也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从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看,资本主义分配合乎正义

  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所指涉的问题主要是物质财富的分配,表现在分配对象、分配主体、分配方式、分配标准等几个方面,它属于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首先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①其次是生产收入的分配。人们通常所指的分配是生产收入的分配,即“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②。具体而言,分配对象首先指的是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及经济机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然后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初次分配的主体主要是资本家和雇主,再次分配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初次分配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完成的。市场主体在遵守自愿、自由、平等等市场规则时所获得的市场收入都是公正的。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分析了资本主义初次分配的正义性:“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③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马克思判断分配正义性的标准:“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相适应时就是正义的;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相矛盾时就是非正义的。”他指出,一定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因此,“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④“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⑤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力的买卖是合乎正义的,因为“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⑥工人的剩余劳动被资本家所占有也是合乎正义的,因为资本家在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中起了组织作用,根据市场逻辑他有权占有剩余劳动。事实上,占有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出发点和目的,如果不是为了这一目的,资本家就不会组织生产。因此,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可避免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凭借土地、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博弈而获得的利润,是合乎分配正义的。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正义主要偏重于游戏规则的平等和过程的公正。马克思指出,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往往导致两极分化。对这种结果的不平等,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等手段予以调解才能使结果相对公平。


  马克思用一种客观、科学的态度来研究资本主义市场的分配关系。他认为每一代人所面对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要素的分配状况都是客观的,每个人的家庭出身、天赋、受教育程度、努力程度等因素是分配的基础与前提。生产条件的分配“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⑦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内,尽管财富生产与财富分配、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未必总是呈现一种等量对应关系,人们经济收入的数量可能会在最低界限与最高界限之间浮动,但这种界限不是个人主观随意设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数量主要是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信息平等协商、竞争来确定的。因此,人们如果遵循价值中立的原则,运用客体性思维,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研究分配问题,就能使分配结果合乎经济规律。如果仅仅以个人道德标准进行分配,就可能使经济规律失去客观必然性、科学性,成为纯主观的事。对此,恩格斯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经济分配正义与否“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⑧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原文链接:http://www.cssn.cn/mkszy/201408/t20140807_12821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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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6 14:59:35
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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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6 16: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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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6 16:49:55
既然劳资间分配的程序是正义的,那么“两极分化”的结果又怎么“非正义”起来了呢?按一般的逻辑推论,正义的原因必然带来正义的结果,否则就不可能存在正义的原因。如果“两极分化”确实是非正义的现象,那么只能说这种非正义现象是正义结果的副产品,是非本质的东西,而不是主流,人们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加以抑制和完善,但怎么也不能得出结果“非正义”的结论呀。正如工业生产给人们带来所需的产品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产过程是正义的,所需产品也必然是正义的,怎么可以因为存在环境污染的附带因素而否定所需产品的正义性而变成“非正义”了呢?只要能处理好这种附带不利因素就行。

如果生产分配过程是正义的,那么马克思分析生产半天,得出“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而“剥削工人”这种非正义的结论就要被证伪。马克思就不应该写“资本论”,而应该改写“完善论”,即劳资生产分配的正义过程带来“两极分化”的非正义结果应该予以抑制和完善,劳资间应该继续亲密合作,携手共进,“两极分化”交给社会处理即可。

至此,马克思在大英博物馆忙活数年,还剩什么东西可供他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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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6 17:13:30
“④“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只这已经否定了马克思自己所有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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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6 22:17:52
he_zr 发表于 2014-8-26 16:49
既然劳资间分配的程序是正义的,那么“两极分化”的结果又怎么“非正义”起来了呢?按一般的逻辑推论,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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