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意义上看,资本主义分配正义具有片面性、虚伪性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获得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工人阶级却得不到应有的发展。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使资本主义社会下法律的内容成为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资产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不可能摆脱片面性、虚伪性。自由是资本的自由,平等是商品生产者交换等价值商品的平等,人权只是一种自私自利的权利。资产阶级制定法律的“公开目的无非是使那种只考虑私人利益,只考虑榨取金钱的立法者靠牺牲他的臣民来最大限度地‘发财致富’”。(16)从个体来看,工人与资本家是平等的,处于完全相等的法律地位;但是,从阶级来看,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由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因而享受不同的法律权利。资产阶级把它们的阶级意志宣布为所有一切阶级、集团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强迫所有的人都遵守。
马克思从劳资经济地位悬殊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劳资博弈分析,认为无产阶级在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下,只能受制于资本家。他说:“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17)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他建议工人阶级成立工会等组织,争取颁布一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他说:“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18)
马克思还指出资产阶级法律的条文与法律实践脱节,资产阶级的法律机构往往只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有虚伪性。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中,马克思非常详细地列举了国家权力与资本如何结合在一起,资产阶级如何运用国家机器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他说:“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吮吸足够数量的剩余劳动的权利。”(19)资产阶级依靠国家权力“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转化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式的方法”。(20)例如,在19世纪英国劳工法中就规定“对违约的雇主只许提出民事诉讼,而对违约的工人则可提出刑事诉讼”。(21)而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工人刚刚争得的结社权就曾一度被剥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列举了大量的法律案例来说明资产阶级法权的虚伪性、片面性。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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