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工资为什么上不去?这不完全在于资本家的不给,而在于工人的相互竞争。你不干,他干,工资如何可以上去呢?
那么,为什么工人要相互竞争呢?
因为工人与资本家一样,都是个体户,资本家是大个体户,工人是小个体户。个体户与个体户之间当然是相互竞争的了。
资本家之间为什么要相互竞争呢?
因为消费者与资本家竞争价格(选择价格低的服务好的产品)。所以资本家为了挣钱,也就不得不相互竞争价格和服务等等。这也导致了工人的工资被压的更低。所以也可以说是消费者造成了工人的低工资和被剥削,被奴役的状态。
所以要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人与人的竞争。
楼主快接近真理了,可喜可贺。
节选《供求关系中四个维度》,http://www.xslx.com/htm/jjlc/lljj/2007-06-18-21834.htm
A、供求竞争关系。供求竞争关系是指供求双方的竞争力度关系,它是供求关系的灵魂。只有交易双方的竞争力度相等时实际价格才正好趋于平均价格,否则不是。竞争力度由两个方面决定,一是形态的方面,一是规模的方面。在形态方面,主要是考虑参与的个体数量,个体数量多的一方竞争力度大——即竞争激烈些,反之竞争平和些。如有10人卖东西,而有20人买东西,则买方内部的竞争激烈些。在规模上主要考虑买卖双方的实力,如财力、政治地位等,实力大的一方竞争激烈程度小,实力小的一方竞争激烈程度大。如在企业与军队交易中企业总是弱势方。显然,个人和小企业等用户是没有资格与移动、联通、微软、武钢等大型卖家谈价的,他们的实力太小,在交易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公平契约必须尽力消除自由意志之外的物质力量.
如果人口过多,从而与现有生产力水平不适应.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人只能利用规律,而不能抗拒规律.显而易见,同样是工人,有特殊技术的工人的工资绝对是一般工人难以企及的.人们不能用工资高低本身去判断其合理与否.从而只能以竞争的公正性来判断.在同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对于同一个技术层次的工人而言,人数为一百万与人数为一百二十万时的工资如果是相同的,哪怕是这种工资再低(当然这不是指低于维持最低生活的人道主义界限),对于前者情况也是不合理的.
我们当然可以让所有的工人联合起来,而不允许资本家联合.但是,这种工人的联合是否是最有利的呢?或许,工人在某一种范围或程度上进行联合是最为有利的,这种联合有利于否在于如此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是否果然有利于就业,我们如何平衡一部分人工资水平提高了而一部分人却因此而失业的问题.显而易见,工人的联合越紧密,工资收入就会越高,但是,由于企业利润相对下降,从而总体上看企业的发展也会因此而相对迟缓一些.毫无疑问,这种情况是应当允许存在的,但是,却不是允许存在于任何一种情况,当整个社会正处于经济的快速上繁荣昌升或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阶段时,这种情况就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否则施行这种政策的国家就会落后于其他国家,从而于长远利益是不利.因此,不同的情况应有不同的最为恰当的联合水平.这更多地在实践中根据一个社会的正义原则及发展水平通过经验总结以确定之,而绝不是经济学家们的想当然.这实际上已经是一个政治问题了.经济学家们只能考虑上述逻辑,而最后更多地由政治家们去考虑细节.
当然,这必须是一个民主社会才有可能.感兴趣者建议一阅<美国宪政历程>一书,这本较为通俗的法律读物相信会给人们一些启示的.
至于说到剥削,任何一个非正义情况下,都可能存在,这与社会制度的表面形式无关.而与制度设计与民主化程度及人们的正义观念有关.剥削是一个相对概念,从而个有历史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7 7:01:41编辑过]
作者前面的话是赞同的,但最后一句话是不对的,消灭了竟争,社会不会进步.
有时候想,剥削是否是个严谨的经济学概念.一个能够保障每个人基本权利的社会事实上就不存在剥削.资本家雇佣工人,同时,不是也有很多人也在吵老板的鱿鱼吗.除了黑奴工之外,大多数雇佣关系都不存在剥削.
whm303 发表于 2009-9-20 04:54
剥削一方面被赋予太多的意识形态涵义,另一方面又往往被运用于一个人对几个人或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关系的场合,这都是对剥削这个范畴的滥用。剥削只有在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分析社会运动的场合才是准确的。
举个例子,在手工业小商品生产时期,师傅对徒弟关系中,存在剥削吗?从个体关系来看,肯定存在,徒弟的劳动甚至可以说是义务的,师傅占有徒弟的剩余劳动是十分明显的。但是这种剥削关系有社会分析上的意义吗?没有。因为徒弟总是要变成师傅,作为学徒只是其职业生涯的一个阶段。因此,师傅和徒弟在社会意义上不是作为两个阶级而存在的。这样的“剥削”在个体关系中存在,但是对于社会分析毫无意义,所以在此类场合运用“剥削”这个范畴是不恰当的。
whm303 发表于 2009-9-20 04:54
1,剥削一方面被赋予太多的意识形态涵义,另一方面又往往被运用于一个人对几个人或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关系的场合,这都是对剥削这个范畴的滥用。剥削只有在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分析社会运动的场合才是准确的。
2,举个例子,在手工业小商品生产时期,师傅对徒弟关系中,存在剥削吗?从个体关系来看,肯定存在,徒弟的劳动甚至可以说是义务的,师傅占有徒弟的剩余劳动是十分明显的。但是这种剥削关系有社会分析上的意义吗?没有。因为徒弟总是要变成师傅,作为学徒只是其职业生涯的一个阶段。因此,师傅和徒弟在社会意义上不是作为两个阶级而存在的。这样的“剥削”在个体关系中存在,但是对于社会分析毫无意义,所以在此类场合运用“剥削”这个范畴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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