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772002 发表于 2014-10-28 11:10 
有思路了吗?或者尝试说说
去年的作业里面分析了一点,仅供参考,最近在和同业公会奋战,所以没怎么研究。
信托的缘起就是中世纪英国的土地用益权制度,引入这样的理念说明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厘清国家与私人在土地所有权归属上的关系。代表封建王朝的国家,与信托中的受益人较为相似,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和最终归属权。历代的“井田制”、“限田制”、“均田制”或者“不立田制”,本质上都是国家通过行使最终的处分权来改变私人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在“朕即国家”的封建制度下,无论怎样放松对土地流转的管制,国家都保有土地的归属权,私人对土地所主张的所有权存在很大的缺陷,也使得私人的土地产权成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如若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来看待中国古代国家与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之争,便不难理解为何即使长期存在土地私有制之事实企也极易将土地收归国有。私人权利之不完整与国家权利之终极性导致土地最终仍是国家手中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