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尊敬的您:
不少文献认为制度效率是制度绩效与制度实施效率的合一.在有关具体制度的制度效率研究中,
往往假定制度实施效率已经达到最优(或已实现实施效率),仅讨论制度目标的实现程度即制度绩效
问题.然而也有少数文献认为,制度实施效率并不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在研究中国的有关制度问题
时,恰恰由于制度实施效率不理想,才使制度绩效大大偏离制度设计目标,从而导致制度非效率.
关于这一点,我觉得青木昌彦的制度观可资借鉴--只有制度参与各方策略互动达到纳会均衡
才成其为制度--这种制度观强调制度的可执行性.在研究具体制度的制度效率问题时,假如通过
对制度参与方的博弈分析表明,各方的策略互动在既定制度环境下能够出现纳什均衡;或者再强一些,
出现精炼纳什均衡;这时制度参与各方都有执行这种纳什均衡状态下的制度安排,是否可认为制度实
施效率达到最优?
请问您是否认同上述关于制度效率研究的思路?如果认同,您认为这一思路在探讨\分析具体
制度效率问题时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果不认同,可否告知理由,使鄙人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