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只在(同一)“拥有市场势力的厂商”这一范围内定义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有几点需要强调:1)可以针对同一消费者;2)同一厂商只有一个统一的成本函数以供分析,如果“销售区域不同、销售目的不同、销售方式不同等”(包括时间因素及制度学派引以为荣的交易成本),使厂商的成本函数发生变化或者厂商同时有多个成本函数,这时就不能进行“价格歧视”的分析;3)“对不同消费量收取不同费用”是最容易引起歧义的:二级价格歧视的“非线性定价表”是对不同消费量收取不同费用,非价格歧视的统一单价也是对不同消费量收取不同费用,定义价格歧视尽可能不用这样的措辞;4)同一厂商的目标是单一的,即追求利润最大化。
当然,即使注意了这四点,给出一个定义还是比较困难。
制度学派可能说,就算厂商有完全垄断的力量,“市场有效分割”本身就是需要交易成本的,因此“价格歧视”本身就很难实现。的确,价格歧视能否实现很成问题,但新古典经济学有多少内容容易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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