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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2
科斯理论批判

余 斌 

内容提要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和《企业的性质》两篇文章中所提出的产权思想、企业学说等经不起严格的逻辑推敲。 一、引言 科斯理论体系的基石由两大主要理论构成。这两大理论,分别源自他的两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其中一篇是他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其主要思想被归纳为所谓的科斯定理:在当事人的偏好(效用函数)都为准线性的条件下,如果经济中出现了外部效应,则讨价还价过程会产生一个有效的结果,而且该结果与所有权如何配置无关。另一篇是他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其主要思想是认为,企业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而存在的;企业存在的理由在于,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以及存在政府的监督和管制等等。 下面我们就科斯的原文来剖析所谓的科斯理论。首先,我们讨论《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然后,讨论《企业的性质》一文。 二、关于《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为了说明他的思想,举了一个迷路的牛对邻近土地的庄稼破坏的例子。 他首先假定了基本的情况:农场主和养牛人的资产相邻;这些相邻的资产之间没有篱笆,养牛人的牛群的规模增加会导致农场主谷物的总损失也增加;种地得到的谷物的原价值是12美元,而种地的成本是10美元,即种地的净收益是2美元;养2头牛造成的年谷物损失是3美元,而养牛数从2头增加到3头时所增加的年谷物损失也是3美元等等。 然后,他假定养牛者发现增加养牛数有利可图,即使养牛造成的谷物损害的价值上升至3美元。于是,如果养牛者要对引起的损害负责,那么总的损害赔偿是3美元,而农场主种地的净收入只有2美元。因此,如果农场主同意不种地而接受少于3美元的赔偿,那么养牛者的境况就会变好。而农场主也会同意不种地而得到超过2美元的赔偿。这里显然存在达成一个相互满意的放弃种地的协议的空间。这就是科斯讨论的第一个结论:以明晰产权的办法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是能够达到社会最佳的目标的。 接下来,科斯转入损害性经营行为不会对它所引起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形,相当于养牛者拥有损害的所有权。于是,农场主将忍受随着牛的数量的增加而对他的谷物损害的增加。 在这里,他假定养牛者的牛的数量是3头(这是没有考虑谷物损害所保有的牛的数量)。然后,他声称,为了减少牛群对庄稼的损害,农场主将愿意支付3美元给养牛者。科斯认为,无论这3美元是养牛者为增加第3头牛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如果他要对引起的谷物损害负责),还是他不养第3头牛所得到的货币额(如果他无须对损害的谷物负责)都不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个情形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部分成本,应当被包含在其他成本之中。如果通过将养牛数从2头增至3头所导致的养牛产出的价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承受的额外成本(包括损害谷物的3美元),则养牛的数量将增加。否则,就不会增加养牛的规模。无论养牛者是否对损害的谷物负责,养牛的数量是同样的。这就是科斯讨论的第二个结论。 但是,且慢,在农场主的种地净收益只有2美元的情况下,他又怎么可能向养牛者支付3美元来请求对方将养牛数从3头减少至2头呢?而且,即使他这样做了,养牛者剩下的2头牛还是会对其造成3美元的损害。 为了貌似公允,科斯声称,农场主被迫放弃种地后,可以将投入土地上的生产要素用于别处去获得同样的要素价值,从而社会产出的总价值并不减少。但是,如果农场主可以到别处去种地,为什么养牛者不可以到别处去养牛,而一定要逼走农场主呢?再说,按照庸俗经济学的观点,土地具有要素价值,而如果土地的要素价值只有在种地时才能发挥出来,就像劳动的要素价值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一样,那么,随着土地的被迫荒废,农场主又如何获得同样的要素价值呢? 此外,科斯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这就是每个资本家和每个资本家国家的口号。”如果将养牛者换成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要把有毒废水排放在农场主的土地上,并答应给农场主40美元的补偿,用金融学的术语,这相当于按5%的年贴现率,每年补偿农场主2美元直至永远的现值。也就是说,以这40美元做本钱,无需种地,农场主每年可得2美元的利息直至永远。因此,按照料斯的观点,农场主自然是愿意达成这样一个协议的。但是,如果由于环境污染日益严重,100年后,一块没有被有毒废水污染的土地价值 100万美元,即按年利率 5%来折现的现值为 7 604美元。那么,以当前的土地和谷物价格来定价的现值40美元的眼前利益毁掉了现值 7 604美元的生产要素,这种交易还会是所谓的有效率的吗?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预见到100年后,农场主可能不会以40美元的低价来容许有毒废水的污染。但是,经济学认为,理性的人在其生命的最后一期是要花光用光全部财产的。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他不会在最后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后人的利益。而且,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毒废料也是当前的事实。而科斯理论则不仅认为此行为没有任何不妥,反而主张发达国家不必向发展中国家支付任何赔偿。 显然,只要人的寿命是有限的,加上自私的经济学理性,即使产权明确也解决不了外部效应问题。 实际上,科斯的本意不过是为强权势力掠夺弱势群体提供理论支持。他强调,“在损害性事件中经济学的问题只是如何最大化产出的价值”。其实,他非常清楚,“最初的合法权力的界定的确会对经济系统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力的安排会比别的安排带来更多的产出价值”,而不是所谓的与所有权如何配置无关。他甚至要求,“法院应当明白他们的决定的经济后果,而且在可能的范围内不要对合法位置本身制造太多的不确定性,要在做出决定时考虑这些后果。即使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来改变合法的权利界定,也有必要减少这类交易的需要,并因此减少执行它们所需的资源。” 显然,如果农场主开价3美元,而养牛者支付得起,从而需要一场交易的话,那么,科斯将会主张养牛者不必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这是因为,如果养牛者开价3美元的话,农场主支付不起,自然就会减少相应的交易。因此,科斯的理论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如马克思的一段评论: “对‘神圣的所有权’进行最无耻的凌辱,对人身施加最粗暴的暴力,只要这是为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所需要的,政治经济学家就会以斯多噶派的平静的心情来加以观察。带有托利党色彩的‘博爱的’弗•摩•伊登爵士就是一个例子。从十五世纪最后三十多年到十八世纪末,伴随着对人民的暴力剥夺的是一连串的掠夺、残暴行为和人民的苦难,这些只不过使他得出下面这个‘称心如意的’结论: ‘必须确定耕地和牧场之间的适当的比例。在整个十四世纪和十五世纪的大部分时期,还要有2、3英亩甚至4英亩耕地才有1英亩牧场。在十六世纪中叶,这个比例变为2英亩牧场对2英亩耕地,后来是2英亩牧场对1英亩耕地,直到最后达到3英亩牧场对1英亩耕地这个适当的比例。’” 三、关于《企业的性质》 在科斯看来,在企业之外,价格变动决定生产,这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协调的。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交易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他认为,显然存在着协调生产的替代方法。然而,假如生产是由价格机制调节的,生产就能在根本不存在任何组织的情况下进行。为此,他试图发现企业在一个专业化的交换经济中出现的根本原因。 在他看来,可以假定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当然,价格机制能被替代的程度有很大差异。在一个百货商店中,各种柜台在大楼里的空间配置既可以由管理当局决定,也可以是为场地进行竞争性价格招标的结果。在棉纺织业中,一个纺织商能靠信用租到动力设备和店铺,获得织机和棉纱。然而,生产的各种要素的组织协调通常是在没有价格机制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显然,作为替代价格机制的“纵向”一体化的程度在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间差别悬殊。 在这里,科斯实际上是混淆了商业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而且,不管价格机制如何调节,它本身并不能替代生产。靠信用租到设备、店铺和原料的纺织商,并不能靠直接把他租到的这些东西再租出去来获利。而且,他也不是靠自己的劳动来把棉纱变成棉布的。这里的问题实质,根本不是价格机制是否被替代或能以多大的程度被替代,而是纺织商为什么能够利用别人的生产劳动来获利,为什么工人必须向纺织商出卖或出租劳动力? 科斯进一步提出,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随着出卖这类信息的专门人员的出现,这种成本有可能减少,但不可能消除。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 而当存在企业时,契约不会被取消,但却大大减少了。某一生产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不必与企业内部同他合作的一些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的契约,而这一系列契约在这种合作是价格机制起作用的一个直接结果时,是必需的。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 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它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契约的本质在于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只有在限定的范围内,他才能指挥其他生产要素。 在他的想象中,企业或许就是在期限很短的契约不令人满意的情形下出现的。 于是,他得到结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企业家不得不在低成本状态下行使他的职能,这是鉴于如下的事实:他可以以低于他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价格得到生产要素,因为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通常也能够再回到公开市场。 但是,科斯没有注意到,长期包租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与向车行租车并雇一个司机是不同的。包租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属价格机制下的市场交易行为,其所花的费用,包括汽油费、车辆本身的租金、司机的工资、出租车公司的利润和养路费之类的税费等。而自己租车并雇司机为自己服务则属于企业行为,可以从上面的费用中节省出交付给出租车公司的利润。因此,我们常常看到有钱有势的人有自己的专职司机,而很少看到他们长期包租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实际上,这两个做法所引起的契约数量及相关费用并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科斯声称,一个企业家可以将他的劳务出售给另一个企业家以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而他支付给雇员的钱则主要或完全是其利润的一部分。但是,被企业家拿来出售的并不是他自己的劳务,怎么能够将工资作为利润而不是成本的一部分呢? 除了市场运行成本外,科斯还引入政府或有管制力量的其他机构的存在作为企业存在的理由。但是,这些机构的存在历史要远远长于企业存在的历史。科斯的观点解释不了,为什么(现代)企业会出现得这么晚? 其实,说一千道一万,科斯是在刻意地拿一些“起干扰作用的、与真正的过程不相干的从属情况”来迷惑人们,试图以此表明资本家的利润不是来源于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来源于节约的所谓市场运行成本。 诚如《资本论》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资本主义企业存在的惟一理由是获得剩余价值。资本家要想得到工人,其前提是工人与生产资料被人为地分隔开来,而这与价格机制毫无关系。而且,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即使工人与生产资料被人为地分隔开来,资本家还是得不到工人。“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而受到惩罚。”“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规定’工资,即把工资强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赚钱的界限内,为了延长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处于正常程度的从属状态,就需要并运用了国家权力。”正是在恐怖的、血腥的、法律的帮助下,新兴的资产阶级才通过鞭打、烙印、酷刑,强迫现代工人阶级的祖先“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而这一切都与价格机制和市场的运行成本毫无关系。 此外,即使企业的存在能够节省一些交易费用,只要这种方式能够被所有的企业所复制,比如美国福特公司的流水生产线,那么,这种节省的好处对资本家来说,就从此荡然无存了。否则,庸俗经济学也不会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任一企业在长期中的利润必须为零”。当然,只要剩余价值不为零,资本家的利润就不会为零,即使这个利润并不为该企业的资本家最终拥有。 (摘自2004年第7辑《海派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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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22 21:00:00

[讨论]回复李昆华网友

我曾在北大经济学科研网,为余斌的发言权及学术自由与海闻及其班底论争,为此还被后者永久剥夺了在该网的发言权,但我并不因此仗义执言而被烂罚后悔。就本论文的学术水平而言,余斌能在北大混个付教授,应该感谢北大行政管理机关和那些极左派马克思主义教授们,他这个水平在大学教书,只能误人子弟。不过,象余斌这种学术水平的的教授博士,哪个大学不是一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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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26 08:33:00
余滨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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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8 01:06:51
排版让人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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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09:40:40
与余斌相比,凌斌对科斯理论的批判要高明得多。凌曾在天则双周论坛作过相关报告,极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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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11:48:10
顶, 很好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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