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行票据改用委托收款的思考
作者:[刘节荣]
今年元月初,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播出了一期有关银行汇票的案例:苏州市一家企业接受一位客户21.5万元的银行汇票后,到其开户行——苏州某农行机构办理进账手续。在银行加盖印章并退回一联进账单后,该企业认为货款已进自己的账,就按约定发了货。却不料由于这张汇票是工商银行汇票,其开户行当时退回的进账单上加盖的是带有“收妥抵用”字样的受理凭证专用章,并不是表示“收账通知”的转讫章,而这张汇票最终被代理付款的工商银行确认为假汇票,造成企业被骗20多万元。于是,这家企业将其开户行苏州某农行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节目播出时,这起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笔者认为,谁最终赢得这场官司并不重要,因为这一事件中最大的赢家是那位逍遥法外的施骗者。作为银行,即使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它也是间接的受害者,因为这样的事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银行声誉。所以,作为服务窗口,银行首先考虑的应是怎样减少以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同时维护自身利益。
对于银行受理跨系统银行汇票的会计处理,《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银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交来跨系统银行填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两联式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有关的代理付款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从中可以看出,跨系统银行汇票使用两联式进账单,但没有更具体的操作提示。两联式进账单第一联是收账通知,第二联是贷记凭证。银行在受理跨系统银行汇票时,只作一般形式上的审查是难以确认票据的有效性的。显然,以上两联式进账单不论加盖什么印章,在款项尚未收妥的情况下,都是不宜当时给客户的。那么,苏州某农行机构受理跨系统银行汇票后给了客户一联什么样的进账单呢?
据了解,目前县一级银行机构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在受理跨系统银行汇票时,不给客户任何凭据,直到款项收妥,才将第一联进账单交给客户。这样处理,虽然银行和客户都不会发生误会,但由于收款有个过程,银行机构当时不给客户凭据,如果发生票据遗失等意外情况的话,则很容易产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人们注意到,除两联式进账单外,《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还规定了一种三联式进账单:第一联是回单,第二联是贷记凭证,第三联是收账通知。据笔者了解,为了解决受理转账业务给客户一个凭据的问题,有的银行就采用了这种三联式进账单,受理跨行票据时,给客户的第一联为回单,在款项收妥后,以第三联作收账通知。上述苏州某农行机构对跨系统银行汇票就是按三联式进账单处理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从制度规定来看,三联式进账单基本上是专门适用于转账支票结算中出票人送交支票的情况。至于银行汇票,则不论是否跨系统,按制度都只能使用两联式进账单。
苏州某农行机构作为一个中等城市的商业银行机构,难道不懂结算制度?为什么会张冠李戴?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提到,就是现实需要银行在受理客户跨行重要票据时,给对方一个凭据,而相关制度规定的两联式进账单不能满足这一需要。支票出票人向银行送交支票时,支票本身已有存根联,似乎没有必要再用三联式进账单给其一个回单。因此,一方面,银行受理跨行票据需要给客户回单,相关制度却没有规定;另一方面,支票出票人不需要回单,而相关制度又专门为其定制了回单。
毋庸讳言,一些银行机构套用三联式进账单处理跨行票据业务,确实存在重大隐患。这是因为:第一,三联式进账单本来就不是为跨行票据业务设计的,硬性套用必然牵强附会;第二,由于实务中进账单由客户自己填写,银行业务人员审查时,往往只注意自己加盖印章的部分,很少作具体解释工作,这就容易使部分客户混淆三联式进账单和两联式进账单的含义,进而给客户造成重大误解;第三,三联式进账单和两联式进账单的格式区别不大,特别是较为突出的“进账单”字样,容易给人一种款已入账的理解,可实际上是两联式进账单表示已入账,三联式进账单表示尚在收款中。
客户将跨行票据(包括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等)提交给开户银行,其本质是委托开户银行为自己提供代理收款服务,而三联式进账单既不受欢迎,也容易形成与两联式进账单串用的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应适时取消三联式进账单,并对跨行票据改用“委托收款”。客户提交跨行票据时,填制委托收款凭证,银行便于审查,客户易于理解,既解决了受理凭证时给客户回单的问题,又避免了两种进账单的误用、串用。从操作上看,由于商业汇票、存单等都早已使用委托收款,因此不存在技术上的难点。最重要的是,改用委托收款能够有效避免客户因为误解而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失,有利于减少结算纠纷,密切银企关系,促进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