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9-16 16:34:00的发言:个人以为,核算结果不应因核算方法而异,或者说,核算结果的差异,只能是统计性误差,而不能是理论原则性误差。
生产法,个人以为,可以补充定义(或原则):凡当年利用往年生产的中间产品生产最终产品,(这一情形中)当年初始值设为负值。
如楼主中的题目,当年增加值为180,但当年初始值为-80,于是当年GDP为100。
如果当年未出售的或未被利用的“中间产品”也要计入GDP(这种做法本身已经在某种意义上“混淆”了“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生产法的定义就需要补充。
补充说几句:
生产法里,增加值法的核算方法大家应该没有什么异议。
主要是最终产品法,大家总是误认为最终产品法只核算最终产品。如果误认为:最终产品法=核算最终产品价值,就会造成增加值法和最终产品法不必然相等。
其实,在进行最终产品法核算时,要注意2点:1。在核算期末,如果有未完工的半成品(中间产品),此时应该把半成品看作最终产品处理。2.如果最终产品(或半成品)的价值里包含往年的生产的价值,应从中扣除。
应该说,注意道这两点,增加值法和最终产品法的结果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