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补充一点:
我提出“陨石事件”,其实像科斯提出“无交易费用”一样,只是一个思考方法。
就是用这种绝对稀少,甚至根本不能发生的情况,来对比其他的货物损失情况。
当一件商品的产权是无法精确定义到某个相关当事人头上的时候,
它的生产本身就是未完成的,所以不应计入GDP。
而一旦出现此产权确定可以由某人或某些人来拥有,并分担其商品实体损失责任的时候,
这个“生产”的过程已经结束了,因此可以也必须计入GDP。
试举一例:
您提到某核算期间,面包因放置而腐败了,是否有人承担腐败的责任呢?
如果有,则相当于出售。
如果没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股东将按照对产权的划分,分别承担这个生产的部分损失。
就是说,生产出的面包中的GDP,应该计入总GDP,是由很多相关者把它买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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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17 14:53:0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