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制报》2004年11月4日《深圳5年内建成法治政府》一文提出: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除应当保密外行政决策一律公开 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要定期向人大报告 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并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年报向社会公开。
立法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 政府在立法前需要对将要进行的立法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的评估分析。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该项立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保证立法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清理 适时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施行一定时期后,实施机关应对其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重大决策前先听法律顾问意见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完善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预先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制度、政府重大诉讼案件集中办理制度、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制度、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讨论:我们如何从经济学角度理解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效益,如何进行评估,能否建立数学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