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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第四章:“资本总公式”不存在矛盾
  
4-1,“资本总公式的矛盾”——为什么“先卖后买”和“先买后卖”会有不同的结果?
  
  马克思用公式W-G-W来表示“先卖后买”。其中W为商品,G是货币。
  
  公式中的两个W分别代表不同的商品。例如第一个W可能是谷物,而第二个W可能是衣服。但是这里研究的对象是商品和货币所包含的价值的数量,如果包含的价值量相同,就不用任何标志加以区别。
  
  W-G-W可以分解为W-G和G-W两个环节。马克思认为商品交换遵循劳动价值相等的原则,而货币不过是一般等价物,在交换中只是为双方提供方便的中介物。因此,第一个W和第二个W的价值是相等的。
  
  马克思用公式G-W-G来表示“先买后卖”。
  
  先买后卖,起点是货币,终点也是货币,因此它的目的只能是为了货币的增殖。所以,这些货币已经不再是纯粹的货币,而成为资本了。增殖是资本存在的唯一理由和根本目的,因此,马克思在第二个G上加了一个符号,把G-W-G改写为G-W-G’,表示经过商品W的买和卖,货币得到了增殖,G’在数值上大于第一个G。马克思把“G-W-G’”称为“资本的总公式”。
  
  G-W-G同样可以分解为G-W和W-G两个环节。根据劳动价值论,这两个环节也都应该是等价交换,第一个G和第二个G在数值应该完全相等。但实际上货币增殖了,因此这里面一定存在某种秘密。
  
  “先买后卖”和“先卖后买”,即G-W-G和W-G-W的区别仅仅是分别构成这两个公式的基本环节的先后顺序发生了变化而已,但是为什么W-G-W不会引起价值的任何变化,而G-W-G却能使价值增殖呢?
  
  马克思称这一问题为“资本总公式的矛盾”(《资本论》,第177页)。
  
  本书第三章指出“商品按照劳动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这一命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商品交换不必遵循劳动价值相等的原则,资本总公式就不存在任何矛盾之处。
  
  下面我们将要证明,即使严格遵循“商品按照劳动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这一规定,资本总公式也并非不能成立。
  
4-2,过度抽象导致“商业资本不能增殖”这一结论
  
  我们不妨来虚构一个W-G-W(先卖后买)的具体情景:
  
  一个专门生产谷物的农夫来到集市上,找了一个空档,把他带来的20包谷物放在地上,然后开始吆喝。他旁边摊位上的猎人正好需要两包谷物,农夫就把两包谷物(W)卖给了猎人,得到100元钱(G)。农夫卖完谷物后,在集市上找到裁缝的摊位,用这100元钱,向他购买了三件衣服(W)。
  
  这是一个典型的W-G-W循环。如果每一个环节都是等价交换,那么,农夫带来的两包谷物和他带回家的三件衣服的价值是相等的。
  
  我们再来虚构一个G-W-G(先买后卖)的事例。
  
  一个商人带着100元钱,来到这个集市,他看见农夫在出卖谷物,便用100元(G)买下其中两包谷物(W)。当他获悉农夫身边的猎人正需要两包谷物,就打算把这两包谷物卖给猎人。请问此时商人可以把这两包谷物卖什么价格?
  
  显然,价格不可能超过100元。商人即使增加一元钱,卖101元,猎人也会拒绝,因为他从身边的农夫那里只花100元就能买到两包谷物。
  
  马克思在分析和商业资本家作生意的A、B两人的行为时说:“A可以直接把商品卖给B,B可以直接向A购买商品。”(《资本论》,第179页)以此说明商业资本不可能增殖。然而,在A和B可以直接买卖的时候,商业资本家当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商业资本当然不能产生增殖。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G-W-G’这一“资本的总公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立,货币增殖,或者说货币转化为资本,需要特定的外部环境。
    
  如果在分析中过度抽象,忽略这些特定的外部条件,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认为资本总公式存在矛盾之处。显然,我们不能认为如果资本总公式成立,就应该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成立;更不能因为它在不可能成立的环境中不成立,就下结论说它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成立。就好象我们不能因为物体可以在失重环境中漂浮,就否认地球存在万有引力。
  
4-3,商业资本增殖是因为商人作了自己的贡献
  
  我们假设上述农夫需要一天时间才能把带来的20包谷物全部卖完。卖掉这20包谷物他可以收入1000元。
  
  商人提出用900元把农夫带来的20包谷物全部买下来。农夫考虑到这样他就不必在集市上呆一天,节约下来的时间可以早点回家干农活,就同意了。
  
  现在,商人取代了农夫的位置,他按照每包50元的价格出售全部谷物,可以得到100元利润。这样,商人的货币增殖了,从900元增加到了1000元,这些货币成为资本了,资本总公式成立了。
  
  为什么刚才货币不能增殖,现在却可以了呢?
  
  可以作以下几种解释,请注意,这些解释都严格遵循“商品按照劳动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这一规定(注4-1)。
  
  第一种解释:商人付出了劳动,这100元是这一劳动创造的价值
  
  谷物这种商品从诞生到实现其价值需要经过一个完整的过程。这个过程由许多具体环节组成,例如耕地、播种、灌溉、施肥、除草、收获、运输、包装、储藏、出售等等。出售谷物是实现谷物价值所必须的环节。因此出售谷物是创造谷物价值所需的总劳动的一部分。商人代替农夫出售这些谷物,就是代替农夫劳动,他理应获得这部分劳动创造的价值(见下图)。
  
                        “出售”环节的劳动
                          |←——→|
   耕种 灌溉 施肥 除草 收获 运输 储藏…… |    |
  |============================|
  |                            |
  |←————————创造谷物价值的总劳动————————→|
  
  第二种解释:商人代替农夫出售谷物,使农夫增加了干农活的时间,这100元利润是农夫这段时间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转移形式
  
  当然,实际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农夫用这段时间创造的价值将大于100元,否则他就没有和商人分工的积极性。但是因为劳动价值论只承认分工有利于创造使用价值、否认分工有利于创造价值,而我们在本章的分析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所以我们说农夫这段时间的劳动只创造100元价值。至于专业化劳动和分工是否有利于创造价值,以后再作详细分析。
  
  第三种解释:商人承担了粮食不能全部卖掉的风险,这100元是对承担这一风险的补偿
  
  前面的分析有一个不言而喻的假设:全部谷物都能顺利出售。但是,马克思告诉我们,商品不一定总是能够卖掉的。他说:“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象我在别处说过的,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资本论》,第124页)
  
  如果谷物不能全部卖掉,农夫就必须花费额外的劳动把它们运回家,还要考虑妥善保管,以免霉蛀等等。而现在,这一切可能的烦恼都交给商人了,农夫可以集中心思准备明年的生产,例如把这些时间用于积肥等劳动。商人的100元利润可以理解为是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转移形式(如前所述,农夫用这段时间创造的价值实际上可能大于100元,但我们现在不考虑这一问题)。
  
  这三种解释都可以归结为一点:商人的加入,使农夫用于农业生产的劳动时间增加了,在上述例中是增加了一天。因此,从总的效果来看,全社会用于生产劳动的时间增加了一天。所以,商人在市场上出售一天谷物实际上是劳动了一天。
  
  如果选择第三种解释,把商人的100元利润理解为承担风险的报酬,那么,从实际效果来看,商人承担风险也是一种劳动。我把承担风险称为“心力劳动”,心力劳动是和体力劳动及脑力劳动并列的第三种人类劳动(黄佶:《利润:消费者给生产者的报酬》,民主中国月刊(日本),1994年10月号(总第63期),第38页)。本书第九章论述了这一观点。
  
  本节论述表明:在“商品按照劳动价值相等的原则交换”这一前提下,在不剥削任何人的情况下,商业资本仍然是能够增殖的。用劳动价值论的术语来描述就是:商业资本的增殖来自商人(商业资本家)的劳动,商业资本就是他的劳动工具。
  
  至此我们已经证明,资本总公式至少在商业流通领域不存在矛盾。
  
4-4,商业资本的实际运动形式
  
……
  
4-5,产业资本增殖是因为降低了商品的成本
  
  马克思说:“为卖而买,或者说得完整些,为了贵卖而买,即G-W-G’,似乎只是一种资本即商人资本所特有的形式。但产业资本也是这样一种货币,它转化为商品,然后通过商品的出售再转化为更多的货币。在买和卖的间隙,即在流通领域以外发生的行为,丝毫不会改变这种运动形式。”(《资本论》,第177页)
  
  然而,“它转化为商品,然后通过商品的出售再转化为更多的货币”这一句话中的两个“商品”,并不是同一件商品。
  
  第一个“商品”,指的是生产资料,例如原料、机器和劳动力等,第二个“商品”则是和第一个“商品”完全不同的最终产品。这是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本质区别。
  
  因此,适合商业资本的规律,不一定适合产业资本;用来否认商业资本增殖的理由,不能成为否认产业资本增殖的理由;商业资本增殖的原因,也不一定是产业资本增殖的原因。总之,对于产业资本增殖的原因,必须结合产业资本本身的特征进行研究。
  
  产业资本的基本特征,是它预先购置了原料和机器,雇佣了工人,并把他们组织起来,采用专业化、大批量的方式生产商品。马克思告诉我们,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大大减少了生产商品所需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如果在分析产业资本的行为规律时,脱离产业资本的这些具体性质,就无法得到正确的结论。但是,《资本论》在第一卷的第二篇“货币转化为资本”指出资本总公式存在矛盾,在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证明资本的增殖完全来自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直到第四篇“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才开始分析工业生产的各种基本特性,如协作、分工和使用机器等等,其结构安排令人费解。正确的顺序显然应该是在对产业资本做任何结论之前,就详尽分析它的全部特点,以及这些特点对价值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存在的影响。
  
  由于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大大减少了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在产业资本的流通公式G-W-G’中,这个W(商品)的生产成本(生产中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之和)远远低于人们为了自己消费而少量制造所耗费的成本。
  
  正因为如此,商品交换失去了遵守“劳动价值相等”原则的物质基础。即使产业资本家把商品的价格订得高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价值(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价值之和),消费者(包括工人农民等普通劳动力出卖者在内)也不会拒绝购买这些商品。因为只要价格不超过自己制造的成本(实际上还差一大截,产业资本家之间存在竞争时更是如此),向产业资本家购买商品,可以节约大量劳动。
  
  消费者超过商品价值、额外支付给商品生产者(不是指具体的生产者如工人等,而是指企业或者商品所有者)的那部分价值,可以称为“消费者酬谢”。产业资本的增殖可以来自“消费者酬谢”。一个工人被自己的雇主剥削100元,和他在购买商品时支付100元“消费者酬谢”给这件商品的所有者,即使此人就是雇佣他的资本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对工人没有任何好处,后者则是节约劳动、提前享受的必要代价。因此,资本家获取“消费者酬谢”不是剥削。(对“消费者酬谢”的分析请见本书第五章)。
  
  《资本论》提出资本总公式存在矛盾,实际上是为了说明,由于商品交换遵循劳动价值相等的原则,如果不剥削任何人的话,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都不可能增殖。
  
  本章的分析表明:即使遵守商品交换的“劳动价值相等”原则,即使不剥削任何人,商业资本也能够获得增殖;至于产业资本,由于大大减少了商品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商品按照劳动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这一命题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即使不剥削工人,产业资本也能够增殖,因为产品的价格高于它所包含的劳动价值——即“商品贵卖”——是可以稳定、广泛和长期存在的。本书第五章将对“贵卖”现象作进一步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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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10:58:39
泛泛而谈、想当然是马克思及其捍卫者们常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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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11:53:09
顶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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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11:54:30
罗鹏 发表于 2014-12-31 11:53
顶起来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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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11:57:31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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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12:13:11
罗鹏 发表于 2014-12-31 11:57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是的。如果不仔细看,就被马克思糊弄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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