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三权分立”的价值机理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ZF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这种民主政治思想肯定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就其价值机理进行具体分析。
一、立法者价值观、行政者价值观和司法者价值观
国家是由无数个集体所组成,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由于个人的价值观相对于集体价值观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更差的连续性和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而且个人的智慧相对于集体的智慧也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同样,集体的价值观相对于国家价值观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更差的连续性和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而且集体的智慧相对于国家的智慧也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任何个人或集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都会对外界事物的价值率产生自己的主观反映,根据“价值观最佳化法则”,任何人类主体要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自己的每一个价值目标、每一个复杂行为、每一个简单行为、每一个具体事物的价值率进行精确计算,并按照“最大价值率法则”进行选择,为此,必须使自己的价值观与事物的价值率完全一致。总之,任何个人或集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都有自己的价值观。
因此通常情况下,国家的利益和命运不能操控在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手中,国家的权力应该进行科学的分割。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将国家权力分割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三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国家权力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由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来履行国家的职能,这些特定的群体都有自己特定的价值观。由此,提出几个概念:
立法者价值观:立法者个人(或集体)所拥有的个人价值观(或集体价值观),称作立法者价值观。
行政者价值观:行政者个人(或集体)所拥有的个人价值观(或集体价值观),称作行政者价值观。
司法者价值观:司法者个人(或集体)所拥有的个人价值观(或集体价值观),称作司法者价值观。
二、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
对于国家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国家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都是在相同的价值观的控制之下进行,此时将具有最大的价值效率。然而,事实上是不可能的。通常情况下,国家的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和国家的利益承担者分别在不同的价值观控制之下进行立法、行政、司法和利益承担。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客观因素(决策者的智力因素或社会的客观环境条件等)的前提下,立法者未必完全代表国家的利益承担者进行立法,总会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立法者的职务价值观与国家的利益承担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总会或多或少地向自身价值观偏移;同样,行政者未必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实施行政,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行政者的职务价值观与立法者的职务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同样,司法者未必完全按照行政者的本意实施行政,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行政者的职务价值观与立法者的职务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为此提出如下概念:
国家价值观:国家的利益承担者所实际拥有的价值观,称为国家价值观。国家价值观是国家全体成员对于事物的价值率所产生的主观反映,它是国家利益在全体国家成员中所体现的共同意识。
立法价值观。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进行立法,立法价值观就是立法者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立法过程实际所拥有的职务价值观。
行政价值观:行政者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执行法律和实施行政,行政价值观就是行政者主体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行政过程实际所拥有的职务价值观。
司法价值观。司法者在进行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进行司法,司法价值观就是司法者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司法过程实际所拥有的职务价值观。
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与司法价值观统称为职务价值观。
三、职务价值观的实际运行情况
在理想状态下,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司法价值观应该与国家价值观保持完全一致,此时,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能够在主观愿望上(客观上的失误除外)完全地、准确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要求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
然而,实际情况是,在“私心力”的作用下,立法者的价值观将会向立法者价值观的方向倾斜,但是在“公心力”的作用下,立法者的价值观又会向国家价值观的方向倾斜,其结果是立法者的职务价值观处于国家价值观与立法者价值观之间。同样,行政者的职务价值观将会处于国家价值观与行政者价值观之间;司法者的职务价值观将会处于国家价值观与司法者价值观之间。
由于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在履行职权时所表现的职务价值观偏离了国家价值观,就不能有效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要求,就必定会出现一些立法上、行政上和司法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从而造成部分国家利益的损失。显然,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的职务价值观与国家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国家出现立法失误、行政失误和司法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给国家所造成的利益损失就会越大。
设W10 、W20 、W30 、W0分别表示立法者价值观、行政者价值观、司法者价值观和国家价值观;W1 、W2 、W3 、W0分别表示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司法价值观,则有:
W10<W1 <W0
W20<W2 <W0
W30<W3 <W0
注意:这里不等式并不能表示价值观具体数值的大小比较,而是国家利益通常代表长远利益和高层次利益,个人利益通常代表眼前利益和低层次利益,在具体价值观数值上的体现是:代表长远利益或高层次利益的价值事物对于国家的价值率要大于对于个人(或集体)的价值率;但是,代表眼前利益(或低层次利益)的价值事物对于国家的价值率要小于对于个人(或集体)的价值率。
四、立法、行政与司法相互独立,使其公正执法
一般情况下,立法者、行政者与司法者之间有很强的利益相关性,很容易产生价值观的同化作用,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等三种权力的运行很容易处于“封闭性内循环”之中,很容易使三者的个人价值观趋于一致(即W10→W20→W30),也容易使三者的职务价值观趋于一致(即W1→W2→W3)。只有立法、行政、司法保持相互独立,以屏蔽和减弱他们之间的同化作用,使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等三种权力的运行处于“开放性外循环”之中,才能为实现立法公正、行政公正和司法公正创造必要条件。
1、实现立法独立,促进立法公正。如果立法价值观受到行政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的严重制约,就容易失去立法的公正性。实现立法独立以后,就可以使立法价值观能够有效地屏蔽行政价值观与司法价值观的同化作用,促进立法公正。
2、实现行政独立,促进行政公正。如果行政价值观受到立法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的严重制约,就容易失去行政的公正性。实现行政独立以后,就可以使行政价值观能够有效地屏蔽立法价值观与司法价值观的同化作用,促进行政公正。
3、实现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如果司法价值观受到立法价值观和行政价值观的严重制约,就容易失去司法的公正性。实现司法独立以后,就可以使司法价值观能够有效地屏蔽立法价值观与行政价值观的同化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五、立法、行政与司法相互制衡,以维护国家利益
在实现了立法独立、行政独立和司法独立以后,还不足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还必须形成立法、行政与司法相互制衡的机制,促使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相互制衡,以实现对立法者的立法价值观、行政者的行政价值观和司法者的司法价值观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目的。
1、加强立法制衡,使立法价值观趋近于国家价值观。立法价值观总是介于立法者价值观与国家价值观之间,在强大的社会监督和合理的权力制衡之下,立法价值观就会远离立法者价值,而趋近于国家价值观。一旦发现,立法价值观远离国家价值观(即W1→W10)的现象,行政者和司法者就会进行强力干预,并运用法律武器,对立法者进行制约和制裁,促使立法价值观重新回归到国家价值观(即W1→W0)。
2、加强行政制衡,使行政价值观趋近于国家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总是介于行政者价值观与国家价值观之间,在强大的社会监督和合理的权力制衡之下,行政价值观就会远离行政者价值,而趋近于国家价值观。一旦发现,行政价值观远离国家价值观的现象(即W2→W20),立法者和司法者就会进行强力干预,并运用法律武器,对行政者进行制约和制裁,促使行政价值观重新回归到国家价值观(即W2→W0)。促使行政价值观重新回归到国家价值观。
3、加强行政制衡,使司法价值观趋近于国家价值观。司法价值观总是介于司法者价值观与国家价值观之间,在强大的社会监督和合理的权力制衡之下,司法价值观就会远离司法者价值,而趋近于国家价值观。一旦发现,司法价值观远离国家价值观的现象(即W3→W30),立法者和行政者就会进行强力干预,并运用法律武器,对司法者进行制约和制裁,促使司法价值观重新回归到国家价值观(即W3→W0)。
六、科学合理地构筑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治体系
总之,应该科学合理会构筑一个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治体系,才能使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的职务价值观共同趋近于国家价值观。
1、不能过分强调相互独立。如果过分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上的相互独立,就会使其成为独立王国,失去各个职权的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
2、不能过分强调相互制衡。如果过分强调相互制衡,就会使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失去在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自主性、能动性的创造性。
3、正确处理“相互制衡”与“相互同化”的关系。“相互制衡”是指双方以国家价值观为参照物,向对方施加压力,以确保对方的职务价值观趋近于国家价值观;“相互同化”是指双方以自己的个人价值观为参照物,向对方施加压力,以确保对方的职务价值观趋近于自己的个人价值观。正确处理“相互制衡”与“相互同化”的关系,尽量确保双方的职务价值观共同趋近于国家价值观,尽量避免双方的职务价值观产生同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