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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19 22:47:00
阳光是对这类行为最好的反制措施。所有补偿政策措施和结果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大众媒体上公布,必须公布其细节内容,且此公布内容有法定效力,谁关心这事,告成之后有重奖。只要有这个兴趣,会让许多能人在此发现合法的生财之道。所以讨论怎样对待这类事件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建立一个阳光的防腐机制,而且给予举报揭发人相应的权利保护,后果自然就会出来,想的法子会因地制宜,多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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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5 21:15:00

赞成

楼主分析得好.

不过在解决方案上好像还可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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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6 10:14:00
呵呵,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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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8 19:04:00

我那里政府拆迁好象给的拆迁补偿很少,根本不够房产的真实价值。

这也就是说政府的福利支出从一只手到另一只手的时候掉了很多呀!!!

我觉得楼主说的很好。在个人和政府的博弈中,个人是处于劣势,解决方安中是否应加入防止腐败一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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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8 20:55:00

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在土地资源稀缺性下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

楼主分析的有一定道理,从社会角度出发,总的社会效益是负的,如何能够在充分利用土地的基础上,使这个问题达到“双赢”局面,是需要从多方面来考虑的。

首先,我们国家制定的搬迁方案给人们投机的机会,因而是需要修改的。

其次,人们投机的概率在现阶段看来是很大的,其成本大大小于收益,虽然人民这么做的目的又可以分为很多种,比如,只是希望能够补损失,在华工附近做小生意是很赚钱的,如果要一次得到政府的补偿少,人民自然会巧解。其中,我们要抑制的是追求这种不道德的利润。

这中问题很多,大家多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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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9 08:00:00

可笑的“破而后立”原则,本人刚看到,暂时没有什么新见解,希望得益于大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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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9 21:19:00

任何一项经济行为中,行为双方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律和规则下作为,而且,必须要有第三方进行监督.政府和被拆迁户的行为,当然也要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但是,监督方的缺乏,造成了这样的现象.防腐机制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监督体制的建立也是一样.

不知可不可以这样:

针对被征地用户搭棚占地骗取征用金的行为,实行产权证制度,一间房.无论是原有的,还是知道要被征用后临时盖起的,必须要求有产权证,有则给拆迁补偿金,没有则不按建筑面积给拆迁补偿金.以此杜绝盖简易房骗征用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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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30 14:22:00

我觉得要杜绝这种现象,可以加大奖励措施和加大惩罚力度。

惩罚措施:对于有楼主所描述行为的,给予罚款(可从补偿中扣除)

奖励措施:对于揭发上述行为的,给予奖励(奖励可从罚款中得来,但不公布揭发人)

其实,出现上述情况跟监管力度也有很大关系,政府额外的赔偿对工作人员没有直接的利益伤害,反而他们可以做老好人,争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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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5 22:07:00

我个人认为:虽然那样子做会在某种层面上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可是又真真实实地拿钱在浪费。难道只有将基础工程拿来拆拆建建才会起到拉动经济发展的效果?

若确实找得到更好的办法来利用这些钱,使其增值,更大的从群众的利益出发,那么,这拆拆建建便无疑是为某些官员的个人利益所驱动的。这样子人人都会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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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7 20:37:00

投机心太重,明显带有无赖的色彩。积极建立促进群众举报机制,让群众监督群众不能让他们利用国家经济建设机制的不足大占便宜,让政府有更多的时间去规划经济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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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7 22:35:00
信息不对称成立,但为拆而建的人显然比不建的人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建的人没有错,错在制度不健全,投机有助于健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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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0 2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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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1 22:52:00
应该建立相应的法规,对居民的建筑面积做好及时统计,再以后拆的时候注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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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3 19:58:00

我个人的理解是这样的:

这样的情况的存在,不是因为没有办法去衡量这样的行为(比如当地的居为会或则村庄干部其实是有以为和能力更详细的了解实际情况的),根据了解程度可以在补偿时候用时间去介定,比如前面有人提到的(大树100元,小树10元,新种的1元),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这样的问题,并且了解这样的信息成本相对给出的费用是很少的.

但是政府并没有动力去解决这样的问题.因为这样的问题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国家难以统一的出台政策来规范这样的问题.而对于地方来说,有效果的规范方式是给公务员说从节约的资金中进行提成,或则对定量土地用定额的方式.前者由于会造成寻租现象带来更大的问题,后者比现在的情况更不公平.但如果不从政策上去定量并且不给予经济的补偿,那么现有的公务员没有动力去节约这样的资本,因为无论他做的多少,他的所得都是固定的,所以对于他们而言,少作为是合理的选择,并且这样的少作为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人情.

所以这样的现象虽然存在并且是可以看见的浪费,但由于解决方案很难实现或则风险成本过大,所以这样的现象在社会存在比较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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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4 13:20:00
这种现象看起来是很自然的反应,从实施的程序上来看存在着这种被人钻空子的地方。我支持作者的第三种提法,但要做一些改变,不是要在发布的当天作评估而是要在发布信息之前作概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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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6 19:53:00

对于一些人为获得更多的补偿而大兴土木的问题,可以考虑政府在发布征地通知的同时,对各种可能的投机行为给出明文规定,如从公布之日起种植的树木和新盖的房屋,不予补偿,让他们认识到通过这种行为不能获得好处,从根本上制止人们投机的想法。

另外,可以实施一些优惠政策,使他们意识到派和政府工作,能给他们带来好处。比如:企业的职工招聘可优先考虑本地区的人,让他们认识到开发区的建成能给他们带来就业机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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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0 14:19:00

"希望大家以纯经济学的方法来讨论,我们不要过多涉及政治,这不是我们能够解决的"这是一个多么可笑的想法,什么是纯经济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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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1 01:41:00
以下是引用atlas1020在2005-7-28 16:20:39的发言: 5,改变拆迁户的激励模式,如土地补偿价格与建筑面积成负相关。

应该没有实施的可能:第一是对建筑面积大的居民不公平;其二即使土地补偿价格与建筑面积成负相关,扩建还是有利可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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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1 18:13:00

楼主说的甚是。

但是无论方案多好,如果出现贪官,一中国目前的机制,寻租行为就会发生在贪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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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3 08:45:00

看了各位前辈的高见,本人真的得多学学了!

以后请各位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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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9 10:53:00

回复:(atlas1020)[原创]建房只为拆房----一个有趣的...

小弟初来乍到,这个问题实在是不明白:政府征地,

如果算作交易的话,是否符合“双方自愿”的原则?

如果不符合,经济学规律是否完全适用;

听说英国有个老太婆打死不卖祖地,最后公共道路不得不改道;

我们国家的居民如果根本没有这个权利,

那么很可能会出现所得拆迁金远远小于房地产实际价值的情况;

这种时候,拼命建房种树其效果可能只是为了在既定规则下

争取一些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

我不知道政府强制拆迁,转手倒卖土地能够赚取多少利润,

据一个姓郎的教授说可能达到地方政府年财政收入的10倍;

我没有受过经济学专业训练,只是心里朴素的认为,

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博弈的时候,博弈两个字可能变成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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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9 13:15:00

政府和拆迁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应该达到双赢,而要达到双赢就应实现购买者的多远化.在购买者的竞买中让拆迁者能受益(据本人了解当前的壮况是很少有人会从拆迁补偿中真正受益).

让买者与卖者之间的博弈转变为买者之间以及买者与卖者之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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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9 13:19:00
所以说,拆迁应该要有一个非常长远的的规划,例如这片地方的房子要拆迁了,那么这些房子的历史要达到一定的年限,树木的年龄也要有限制。当然,现在好多地方出现了急功近利,没有科学合理的安排,有的地方则刚建房子不久就可迁掉,这些都会引起极其多的社会问题和严重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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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7 09:49:00

go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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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7 13:38:00

严重支持hoping!

老百姓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特别是在中国当前的经济政治环境下。

前面一老兄讲到: 田地,每平方米补偿30~50元人民币;大果树每棵100元,小果树10元以下,新栽的每棵1元。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00元,在开发区边缘外划补同等面积差地。唉,原住民倒成了边缘人口了。 绝大多数地区的政府不可能像北京和上海,给拆迁户提供很合理的价格和补偿。相对而言,很多地区的政府却是把拆迁卖地作为一项很重要的政府收入。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合作”在中国是很典型的土地开发模式,有哪个土地开发商敢站出来说“我和政府没有任何灰色关系”

不要忘了这个版的名称:真实世界的经济学 真实体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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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8 23:22:00

初来乍到,我的认为:在执行诸如确认大树,小树之类的时候,我们往往认为是政府行为,而我认为这这个现象中能够定义为政府行为的,只有最初的预算制定以及资金调拨等一类的行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的执行者同样是利益的驱动者(现在,我们不能对他们期望得更多),在搬迁者的心中的想法往往是:如果我不去想办法多捞点的话,落入的也只是执行者的口袋中。——那么问题就成了:政府划出一块蛋糕,居民和执行者去分,谁大谁小,各凭本事,这实际上是一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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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9 17:23:00
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特有现象,不服不行,总有人会想到前列,中国人的思想是前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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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3 22:48:00

政府在决定开发一个区域时,可以进行先期的调查,然后把所有的结果统计出来,然后再对外宣布要开发这片土地,并宣布一个确切的日期,在这个日期之前的建筑才给予拆迁补偿,这样也许能防止投机行为,也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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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4 01:01:00

楼主的问题很有经典,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佩服!房屋可以按照年限的不同来限制临时建房取得补助款的行为,种树倒是可以按对绿化的贡献来发放补助款,这些贴应该贴在政府的信息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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