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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4 10:32:00

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我个人认为政府应当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当然还应该有适当的强制机制作为辅助.对于征地信息发布以后的建房,政府应该在公布信息的同时,向民众声明将不进行补贴或不补贴,并把该地区的当时的图片资料或录象资料及时整理保存,以便作为发放补贴时的证据,让人们相信如果再建房是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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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4 20:35:00

问题很好,请问有好的理论文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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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6 19:24:00

政府划出一块蛋糕,居民和执行者去分,谁大谁小,各凭本事,这实际上是一种“激励”!

楼上的观点很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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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7 19:10:00

小弟初来咋到,各位的见解都是精妙万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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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9 10:11:00
其实地方政府在处理类似问题的时候大都采用垃圾树的方法,但是现在的政府在执行操作的时候是很不透明的,而且效率奇低!!因此现在政府应当做的就是提高效率,再有就是政策透明化.试想一下,如果政府在制定决策之初,就以极高的效率收集该地区的资料,(如录象.图片等,这些工作都是极简单的,如图片,可以通过飞机在空中拍摄)同时把对新建房不于补贴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公布,那么公众的这种浪费显然可以得到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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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9 22:17:00
我看关键是监督机制的缺乏、信息相互间的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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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0 09:49:00

那么是否能这样,就是公布政府的补贴措施,以造成众人间的相互博弈.但是真实的补贴措施却未必要改变.

比如说政府在对一块地区作了大概的估价后,宣布对总的这块区域实行总额为X的补贴,然后根据面积的比例分配给居民.这种公开只是为了,引导内部监督,在真实的补贴计算过程中可以用原来的方法也可以用这种的方法.

以上垃圾树的这些观点是很好的,但一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内部的监督,这容易引起居民之间的矛盾,从而对制安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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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0 09:54:00
楼上的的观点我很支持(lijintao12),其实政府在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很大,这关系到最后结果的好坏,但是好像现在的政府在这方面的改革有点严重托后,缺陷很大,改革力度却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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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1 00:29:00

其实,如果让国家所控制的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资源能够建立起一个政府指导的市场经济,那么我相信这个问题恐怕就好解决了,比如你要土地买卖者市场多元化,政府完全可以只是给一个拆迁房屋的指导价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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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1 12:27:00
关键是居民住地的界定没明细标准把,这也是拆迁的“价格”呀,这个出台后才能从新评估现实中的界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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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2 10:22:00

在我的身边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没有这样做的倒会被人认为是傻瓜,我认为我们不能单纯地批评这样做的人,这是有社会风气造成的,我们不可能要求大家都能有自己的想法,大多数人都还是跟着走的,要想减少这样的事发生从根本上还是要提高全民素质,创造一个好的社会风气.另外现在还有很多人生活在贫苦当中,自己的生活还搞不好怎么能想到那么远呢,什么不要浪费国家的钱,这这样生活好一点后才会去想的,毕竟人总是有自私的一面的,再说还有许多过着酒足饭饱的生活的人都在大肆地浪费人民的钱,有许多有钱的人拿的不就是人民的钱吗?一般的老百姓能有多少人会珍惜国家的钱呢,在我们眼中就算我们不拿也会被别人拿去的.建立国家监督机构并不是长久之计,我们还是先监督那些贪官污吏好了,这个做好了,我们的教育跟上去了,这样的现象自然会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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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2 16:43:00

难道政府不会想到被拆迁人的做法吗?其实是知道的!

楼主看到了建房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而更大的更重要的信息还是掌握再政府手中:人们不知道房屋开发的真实价格,而政府掌握着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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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6 15:36:00

经济问题自然就应该用经济手段交给市场解决,行政手段解决经济问题

必然带来诸多的问题,问题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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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8 11:21:00

在某一级行政机构设立专门的建设登记部门,凡是公民大的建设,如盖房子,种植大片果园树林等,都要进行登记,这些登记的结果都直接作为以后拆迁时补偿的参考。

当政府需要拆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一次性快速发布文件,明确规定上述登记的截止日期,对截止日期后的故意建设,一律不给与补偿。这样使得被补偿者的反应时间缩短,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道德风险问题,而且公民建设本来就要到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因此不需要增加过多的行政性成本。如有纰漏,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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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8 11:36:00

既然要做的是控制被补偿者的非正常意图的建房,

途径有两种,1。激励或强制其不乱建筑,2。不给他们乱建筑的时间

就可以把政策与相关的禁令放在同一个文件里,使公民在知道该政策是已经知道相关禁令,

然后:在某一级行政机构设立专门的建设登记部门,凡是公民大的建设,如盖房子,种植大片果园树林等,都要进行登记,这些登记的结果都直接作为以后拆迁时补偿的参考。

当政府需要拆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一次性快速发布文件,明确规定上述登记的截止日期,对截止日期后的故意建设,一律不给与补偿。这样使得被补偿者的反应时间缩短,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道德风险问题,而且公民建设本来就要到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因此不需要增加过多的行政性成本。如有纰漏,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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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8 11:41:00
以下是引用垃圾树在2005-7-29 9:03:48的发言:

楼主说的有道理

那么是否能这样,就是公布政府的补贴措施,以造成众人间的相互博弈.但是真实的补贴措施却未必要改变.

比如说政府在对一块地区作了大概的估价后,宣布对总的这块区域实行总额为X的补贴,然后根据面积的比例分配给居民.这种公开只是为了,引导内部监督,在真实的补贴计算过程中可以用原来的方法也可以用这种的方法.

其实问题就在这个补偿总额不是固定的,政府在看那块地方上面有多少建设,然后给与相关价值的补偿,而我们面临的问题也正是被补偿者在政策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会大搞不必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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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8 11:48:00
我觉得我们还是要分两个方向,政府解决和市场解决,我觉得应该更多的设计市场解决方案,这样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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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9 21:57:00

开发制度完善了,达到双赢,你会在你家门前密集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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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0 15:00:00

国库里的钱不流动,怎么会到某些人的口袋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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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1 11:08:00

对于抢种问题,深圳提出增加土地补偿,降低青苗(果木)补偿;至于抢建,拆了白拆,一分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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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 11:57:00

这种现象大家心照不宣,本人觉得通过第三方进行评估是最优方案.

在拆迁政府的补偿机制并不存在问题,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与执行人员利益无关,执行人员对某些现象视而不见拆迁费用无关痛痒.如果通过第三方评估可能 解决此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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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 17:30:00
违章加盖,在深圳,街道办事处是要去“梳理”清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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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 19:18:00

这个现象很普遍 个人想从国家的篮子里多捞点好处到自己的篮子里 这个心理是普遍和正常的, 主要是 两个主体 一个是国家 一个是个人 国家对个人的监管机制的实施缺乏有效性. 国家的利益没有一个很好的监管机制,具体到本案例,负责拆迁的部门不会从阻止居民的这种行为中得到好处,也就不会花费力气来阻止居民的行为.钱是国家的,不是哪个部门出,于是就没有人管了. 但是加强对居民的监管的实施难度却很大,或许花费的交易费用比不制止的费用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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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3 18:52:00
这种现象在中国时有发生,乱搭加盖房子或顶棚,增加其建筑面积。我觉得这是我们的制度的不完善和没有“人”来管的原因。再加上其搭建的人大多是中下层阶级,本身经济条件就不好, 我觉得应该在禁止的情况下,加大搬迁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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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00:01:00

建房只为拆房的现象说到底只是由于公众的一种驱利心态的使然,这里公众是做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而存在的。诚然如前所述缺乏有效的政府管理方法是一方面,但若只从经济学角度来探讨应对措施是否范围过于狭窄了,个人认为是否可以从法律角度来对这种违反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行为予以约束,则该种约束将可以产生真正的威慑力,因此对于该种现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可能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虽然我是经济学人,但是我想说有时对于某种不利经济现象的最优应对之道可能并不只来源于经济学中的“软约束","硬约束"有时可能会带来更好的效果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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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6 11:47:00
非常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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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7 22:25:00

房地产是一个市场行为,本来就应当是市场交易行为,而政府进行的只能是组织、监督作用,它不能成为交易的另一方,不能让它既是裁判又是队员。

那么,可以让政府公布可以拆迁地区的全部信息,让市场主体之间自由进行协商,比如投标形式、听证形式。当然,政府的作用只在于组织和维护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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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8 13:29:00
这样才能增加GDP嘛!反正房地产商有钱,而被征地的老百姓穷才会这么做嘛,也是个重分配的办法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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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8 16:36:00

这不过是问题的表面现象而已。 根本问题不外2点:

要么:(1)由于整个过程中,利润非常巨大,以使得这种小打小闹的成本增加无足挂齿

要么: (2)由于支出动用的的他人财富,所以不心疼

要么: (3)反正最后会折合成房价转嫁给第三房购房者,所以无所谓。

这个问题,主要问题不是有没有什么手段来阻止内耗,而是有没有阻止内耗的意愿(意志)。

看看他们怎么对付拒绝搬迁的“钉子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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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8 17:05:00

最近我们政府也在征地,很多土办法可以解决,比如果树,很多有国土经验的人都能很容易看出刚栽种的树,而且附近的居民也很容易被工作人员询问出来,至于房屋我们采用的是根据产权正上的时间在一个时间范围之外的全部不予以补偿.(移民范围内) 而对于除三峡移民外的征迁则采取对于房产正上的面积认为合法面积,以外的面积则视其情况作为非法面积.除开三峡移民外,其实很多征迁都使农民直接利益下降,生活水平降低.政府后期扶持不能跟上,由于整个拆迁范围较大,,政府工作效率也为拆迁居民带来损失.至于楼主说的解决方案有点很不赞同:,交易发生在政府和拆迁户之间,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合同(补偿标准和办法)签定后的道德风险问题。2,能不能换一种思路,从交易的主体出发寻找解决办法。当前土地一级市场上的买主只有政府一家,所有的买方风险都由政府一家承担,其监督成本也相当的巨大,能不能引入多种交易主体,制定差异化的合约,规避道德风险?那么有没有办法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呢?

赔偿标准是执行的政府定价是垄断行为.而政府征地和开发商不同,政府征地主要是用于当地公益建设,如水淹、道路建设高山扶贫等,这些跟政府财政有密切关系,而这些地方往往政府财政很穷,一般只能走市文件标准的下线。

3,缩短人们理性预期的时间,发布拆迁消息的当天就对各户同时进行评估(实施难度相当大)。拆迁范围广,造成该建议可行性不高。而且农民素质较低,必须开群众会发动群众配合实地测量,不然很难得其门而入。 4,成立专业化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合约监督。这条建议很难实行,这些地方往往是贫困地区,没有多余余钱,而且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5,改变拆迁户的激励模式,如土地补偿价格与建筑面积成负相关。农村土地面积的赔偿往往和他们的合法人口相关。但是永远不能和建筑面积成负相关,因为人家建筑面积多,肯定花的成本比没有建筑面积多的人多啊。还有,赔偿标准必须明示:不然人家还以为政府腐败造成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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