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不知道出租车业公开的协议的,平时里照样常打的。许多人不知道许多法律的,照样生活工作,道理相同,也是成本收益的约束。
经济学讨论问题,是围绕经济效率而展开的。现象的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的,是为了展开解释才分类的。
企业与市场的分类,便是如此。让司机按我说的路线走,我便在一定程度上命令司机,按照前面的分类标准,此时是企业行为。司机若不按照我指定的路线走,我可以不付钱,或者投诉,也就是说,司机不按照我指定的路线走,他的成本会增加,这这个成本增加的情况下,对他的行为会有影响。
书面上的法律怎么样写,当然是重要的,至少打起官司来有用。但现实中,在产权具体执行过程中,是怎么样的具体协议,又是另外一回事,这同样要看具体成本收益约束的。一般而言,出租车是不能讨价还价的,但路途远的情况下,讨价还价的可能性增加,这是因为,后者收益增加,导致定价方式多元化。因这定价方式多元化、细化本身也是有成本的。
前一个分类标准,强调了人力资本这一生产要素在企业中的作用。人的作用大的,人对产出贡献大的,往往采用企业形式。企业家才能,发现企业利润机会,作判断性决策的,对最后剩余索取权关系重大的,这些企业家物才能,对企业产出影响比较大,所以,往往由这些人组织开发使用另外的一般员工的人力资本。物的作用大的,往往采用市场形式,当然,所有的分类,没有绝对标准,只有的边际比较上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