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13581 88
2008-09-23
质疑于光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能否成立?
黄焕金
    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官方的正式提法。但由于本人对“社会主义”的意思一直不甚了解,所以对这个提法一直感到无谓。市场经济到底是要在“社会主义”的范围或框架内运行?还是市场经济要达到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完成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这是本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提法的两个疑问与考虑。如果是前者,那么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因它容易受到各种限制与扰乱而容易畸形化,如果是后者,则市场经济可以更大程度发挥自己的自主作用,虽然它最终要为“社会主义”的目标服务,但它至少比较尊重市场经济本所具有的自然规律。
偶然间读到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述,使我意识到学者们通常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是什么意思。于光远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公有制+市场经济,即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可以互相进行商品交换,而不再是计划调拨。1959年他在《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一文中对于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的观点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并不认为只有在私有制下面才能存在商品交换。特别到了今天,我们大家既然都同意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有商品生产,如果再把商品生产看成同私有制度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显然是不妥当的。商品一般应该把私有制下的同公有制下的商品都包括在内”,“社会主义各国营企业之间既然要互相交换产品,并且在交换中要遵守等价原则,那么,这种交换关系就是商品关系,加入这种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见http://business.sohu.com/20080717/n258206587.shtml)而“公有制+市场经济”这个公式又可具体化为“国有制+市场经济”。它的意思是:在国有制经济内部,即在国有经济内部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实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而不再是计划经济性质的“国家调拨”。
这就是于光远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观点,实际上它也是许多中国学者的观点。
但是,这个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并且现实已经证明了它的错误性。为什么?
因为理由十分简单: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到底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企业?企业交换其产品,到底是国家委托其交换的,还是产品作为企业所有物而进行的交换行为?如果产品所有权属于企业,那么这个企业还具有国有性质吗?最后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交换双方的企业都是国家的企业,那么它们两者的交换不过是国家自己与自己的交换,因而这种交换是不成立的,成立的仍然是“计划调拨”而不是交换。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之间需要进行物品互换,而这种互换却是在互换物品的所有权没有变更的性质下进行的,那么这种互换算是商品交换吗?有谁听说过商品交换是在不转换物权情况下的交换?比如,某个人P在许多地方开了许多家公司,分别为A、B、C...公司,那么这些公司只有一个主人与老板,即P,而A、B、C...可称为“P公司群”,即同一个人所有权属下的公司群。这样,谁都知道,A、B、C...之间,并不构成交换对象,因为当A与B或C发生产品交换时,这些交换产品仍然属于P所有。A、B、C之间不构成市场性交换,但却由于是同一个老板的企业,所以它们之间的产品与物资可以互相调拨,而互相调拨就是计划经济模式的基本表现形式。因此,在同一个产权内部,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而在这个产权的边界之外,则实行市场经济。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就象原始时代的部落社会,实行的是共产主义(因为一个部落无非就是一个大家庭),而在部落之间,则实行利益交换。
    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无非就是上述这个P公司群的扩大化翻版,在这里,P不再是某个人,而是国家,不管这个国家是什么意思,是政府的意思还是“全民”的意思,都无所谓。那么,国有制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市场交换吗?不能,只能进行计划经济调拨。所以,在国有制下,计划经济就是一个合理的形态,相反,市场经济则是一个不合理的形态。如果在国有制下实行市场经济,就会产生许多畸形与混乱。比如国有企业本来不属于企业的,于是企业管理者就会想办法将企业资产化公为私,比如在出卖企业产品时,故意压低价格,而在购买原料时,又愿意抬高价格,以从中贪污渔利。尽管国家“放权”给了企业管理层,以表示容许企业管理者成为企业在市场中的“法人”地位,但国家却无法杜绝管理层的这种市场扭曲行为。因此,直至最近,中央有关部门还出台具体措施,禁止国有企业管理者在出卖企业产品时压低自己产品的价格,又在购买原料时抬高别人产品的价格的现象与行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自律“七个不准”规定》,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这种压低自己产品价格反而抬高别人产品的价格的行为,对于市场经济来说是不可思议的畸形扭曲现象。
这种扭曲的价格行为,说明国有企业并未形成市场主体地位,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属于国家而不属于企业。但是,要国家经营它的企业,又鞭长莫及,又必须“放权”。另外一个更深入的问题是:国家是各个国有企业的共同主人,那么这些国有企业之间如何在相同的主人面前进行“商品交换”呢?这些矛盾,这正是国有经济“深层次矛盾”的体现。
所以,于光远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能成立的。市场经济要成立,必须打破国有制,实现所有权的多元化,甚至达到每个人都有其物权,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至于这种“每个人都有其物权”是不是私有制,那是无关紧要的事情。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8-9-23 07:55:00
照你的说法,租房子都不用给钱了?!反正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嘛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8-9-23 10:23:00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8-9-23 6:37:00的发言:
于光远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公有制+市场经济,即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可以互相进行商品交换,而不再是计划调拨。
这就是于光远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观点,实际上它也是许多中国学者的观点。
但是,这个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并且现实已经证明了它的错误性。为什么?
因为理由十分简单: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到底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企业?

  完全赞同于光远的观点!!!

  hhj的质疑没有道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国家,经营权才属于企业。

  至于楼主所说的的“物权”,纯粹是主流经济学不热心于理论研究而热心于名词创造的结果。既然有了所有权的说法,还要什么物权的提法。所有权不就是对物的所有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23 10:24:16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8-9-24 07:19:00
以下是引用吴本龙在2008-9-23 10:23:00的发言:

  完全赞同于光远的观点!!!

  hhj的质疑没有道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国家,经营权才属于企业。

  至于楼主所说的的“物权”,纯粹是主流经济学不热心于理论研究而热心于名词创造的结果。既然有了所有权的说法,还要什么物权的提法。所有权不就是对物的所有吗?


你赞同他什么?

正因为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所以对于国有制企业来说,就没有市场交换存在,除非是国有企业私人企业的关系。本身这个道理已经非常清楚,相当明白了,但仍然有许多人并不明白。

经营权属于企业,那么这个经营权与国家的所有权之间有什么关系,如果企业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之间发生冲突,怎么办?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8-9-24 08:44:00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8-9-24 7:19:00的发言:

你赞同他什么?

正因为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所以对于国有制企业来说,就没有市场交换存在,除非是国有企业私人企业的关系。本身这个道理已经非常清楚,相当明白了,但仍然有许多人并不明白。

经营权属于企业,那么这个经营权与国家的所有权之间有什么关系,如果企业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之间发生冲突,怎么办?

自己去研究一下“委托代理”制度理论再下结论吧,别在这里丢人了。

自己研究了那么长时间的市场,竟然不知道什么是市场了,我告诉你,市场就是价格核心、竞争机制。你那么崇拜市场,崇拜自由主义,可惜最后起到的作用就是:要么帮助鲨鱼吃小鱼,要么让整个大海食物链全部打乱,大家都等着挨饿。美国人都不信自由主义了,你衔着人家的垃圾(垄断资本骗人的把戏)当宝贝。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8-9-24 09:07:00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8-9-24 7:19:00的发言:

正因为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所以对于国有制企业来说,就没有市场交换存在,

  这句话纯粹是胡说八道!一个国有企业可以白拿另一个国有企业的产品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