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标方面: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是建立在股东财富最大化或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而债权人对管理层的监督是建立在企业能够还本付息即可的目标上,很明显两者追求的水平层次不一样;
2.从对管理层的约束程度来说,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是相对来说约束力是比较强的,干不好就解聘;而债权人对管理层的监督相对来说约束力较弱,犹如隔靴搔痒;
3.从监督的方式来说,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有多种方式,如设置的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内部治理体系,以及外部聘请的独立审计;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对股东的监督似乎只有通过强制性的合同条款来对整个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事先进行约束,事中的监督权力似乎犹如雾里看花,没多大实质性作用,事后也只能通过年报中的财报或者审计报告来略知一二,发现严重偏离预期时最坏的打算是诉讼或者合同解约,但诉讼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又是一个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