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进步的管理方式代表大会制
代表大会制度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是辩证的。下级(代表会)选举和选择产生上级,上级任职后领导和管理下级(代表会)的各项工作,同时又向下级(代表会)负责、向下级(代表会)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和选择他们任职的下级(代表会)的监督。这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上级与下级的区别,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是辩证的。
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和进步意义就是没有绝对的权力,经过选举产生的权力和权力掌握人,领导和管理下级(代表会)的各项工作,同时又接受下级(代表会)的监督。代表大会制度也有一个不断前进和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分的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这里讲“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不知是一个程序还是两个程序?讲“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督查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督查有两个监督程序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是否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两者的关系也是辩证的)。
这里讲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应该是两者取其一。是人大常委会督查法院,或者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督查法院。人大常委会督查法院有《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督查法院应该有《人大代表监督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制定,简称《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大代表监督法》没有制定。《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与《人大代表监督法》有什么不同?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有一些是原政府官员,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官员监督官员的成分多,人大代表的监督是直接来自代表的监督,因为不是官员监督官员,所以这样的监督往往是公事公办,没有情面方面的顾虑。
因为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官员监督官员的成分多,所以常务委员会监督问责官员 事例鲜有所闻。人大代表的监督是直接来自代表的监督,往往是公事公办,没有情面方面的顾虑,但这样的监督法又不制定,一定程度地影响和削弱了人大监督效力。
代表大会制度也有一个不断前进和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分的完备规范。代表大会制度应该也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级阶段的区别,是不是?用分段式方法认识某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应该说还是科学的、是实事求是的。
中国的代表大会制度可以不可以说是处在中级阶段? 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有许多可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地方。这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本来一切事物存在和发展总是需要不断提高,不断前进,不会停留在一个地方。201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