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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1

案例:有个年满18周岁的女的在和一18岁男的谈恋爱时吵了架,于是悄悄拿了男的金项链(此项链价值小于1000元RMB),她拿项链的目的是为了让男的还他玉石(此玉价值不匪,是女的吵架前送男的,并且送玉石前女的17岁),后来,男的一盗窃罪把女的告上法庭,问:女的是否够成了盗窃罪??????????要是没构成盗窃罪,那么她违犯的是什么罪,或违犯的是什么法律????

 注明   盗窃的定义: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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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1 18:04:00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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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1 18:06:00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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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1 18:26:00
都说不是,那能告诉我原因么?根据哪一条得出的结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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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1 22:26:00

有没人晓得不是盗窃的原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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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 21:34:17
首先,根据最高法的解释,数额较大是500至2000,那么“价值小于1000元”是否超过了500?如果不超过500,同时也没有别的严重情节,那么其他的都不用说,直接就不是犯罪。
其次,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的女当事人拿走男方财物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她的真实目的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并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再次,根据最高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本案虽然只是恋爱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显然也不同于社会上作案,在法律定性时也需要考虑。
综合上述几点,女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应当成立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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