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污蔑中医药,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引发巨大争议
第 36 条和第 54 条则属于新增加内容。
第 36 条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第 54 条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诋毁”“污蔑”一般针对人格权或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中医药可能无法作为自然人或法人而拥有名誉权和人格权,那么该条例这方面规定的基础就不存在。
即使是法人,也要明确定义诋毁和污蔑。究竟什么言行属于诋毁,什么言行属于污蔑,需要有明确定义。
诋毁和污蔑有着较为明显的感情倾向,有可能打压学术探讨的空间。
中医药管理局或北京市卫健委并没有执法权,那么谁来界定诋毁和污蔑,是北京市的中医院还是医生,还是北京卫建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