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转贴。
昨天在设计游戏中宠物雌雄比例的时候(关系到生育),我提到,雌雄比例只要差一点点,价格就会差很多。然后我找了这篇文章给我边上数学硕士出身的同事看。她一看就说,这篇文章她找了好久了。其实这篇文章,我也看过很多遍了,经典!
我觉得这篇文章,值得广为转载。
原文出处:http://episte.math.ntu.edu.tw/articles/mm/mm_16_3_08/index.html
談公平 楊照崑 |
「員工拼死幹活,老闆毫無表示,員工創造利潤,有權要求分享 有人說過問題是數學的靈魂。那麼我們就從問題開始吧。假定有一個資本家(廠主)、一個工程師及二個工人。資本家有工廠,但若沒有工程師及工人則不能賺錢。若資本家與工程師合作,沒有工人,則二人大才小用,做些工人的工作,每月可賺三萬元,若加一個工人,因工人有體力技術,效率大增,三人合作每月可賺6萬元,若再加一工人,則一月可賺9萬元。但若只有廠主與工人沒有工程師,則工廠亦不能開工。現在問這9萬元的利潤要如何分配方為公平合理?(請注意這九萬元完全是利潤,工廠保養、資金利息、股東紅利均已扣除。) 廠主可能對工人說:我們二一添作五,一個月給你一萬五吧。 工人可能會回答,這豈不是太黑。我們每人每月為工廠「淨」賺三萬。給我們一人二萬有何不可?這樣你們仍可以白白分到我們勞工所創的二萬利潤。何必貪得無厭。 廠主會說:笑話,我不給你工作,別說一萬五,你一毛都賺不到,給你一萬五還人心不足!於是紛爭遂起,工說工有理,主說主有理。那麼聰明的你會站在那一邊呢?我們能用理智來解決這個分配問題嗎?在往下看之前,我希望您暫時合起本文,閉眼想一想這個問題應如何著手解決。先自己想清楚再看答案是增加數學趣味及功力的重要法則。 想好了?那麼我先告訴您答案,一個相當公平的分配應是廠主與工程師各得三萬五,二個工人各得一萬元。不公平?不,再找不到比這公平的法則了。 在談到數學之前,我們可以看看這個問題的博大精深。幾乎所有的經濟問題都與這個問題有關。醫院賺大錢,醫生、護士、技師、警衛均不可少,他們要如何分配這筆大錢?學校中校長、教員、職員、工友在待遇上應有何差別?學生論文發表,教授的功勞應算多少?更進一步,我們身為社會一份子,應付多少稅,取多少薪水,也可做如是觀。一切權利的基礎也應從公平上著手,我不虧待人,但我也不允許別人虧待我。 |
| 謝卜勒 (Shapley) 公平三原則 |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有合作才有分配公不公平的問題。否則你走你的陽關道打獵,我過我的獨木橋捕魚,在山吃山,靠水吃水,各顧自己,就談不到分配不均的問題。今令 ω 為一個可由多人合作的工作,而 S 表示可以參與工作的人們的集合。若 U 為 S 的一個子集,則
表示 U 人合作時可得的工作利潤。以前面工廠為例,則
若 U={廠主, 工程師} 時,
(萬元),若 U={廠主, 工程師, 工人甲},則
,若 U={廠主, 工人甲},則
,為了簡便起見,令 S 中的元素以 1,2,…,n 為代號,即
。令
表示 i 成員在 ω 工作上該得的報酬。謝卜勒在1953年的論文中,訂下了三個公平的原則。
沒有人會反對這個原則,即同工應同酬,張三若可做李四的事,則張三可拿李四的報酬,與他叫張三或李四無關。
這也是一個公平的原則,U 人合得的利益,自然分給 U 裡的人。
這也是無人反對的公理,我做二份工作,自可得二分酬勞。
稀奇的是(在謝氏原論文中,他亦稱奇)。只要這三個原則,即可求出
。
s = U 所含之元素數目,
且 U-{i} 表示 U 中減去成員 {i}。
雖然本定理的證明不長(大約二頁,高中代數程度),我們不在此重複,有興趣的讀者一定可以從本文的參考資料中找到。而且下文中會對(1)式做直觀的分析,即使不查證明,多數人也會相信(1)是一個公平的分配方式。為了明瞭此公式的用法,讓我們演算一下廠主的報酬,令
1,2,3,4 依次代表廠主,工程師,工人甲乙。U 是 S 的子集合,共有 24=16 個。可細列如下:



現在如果誰要再說這種分配不公平就為時已晚了,因為一旦你承認了謝卜勒三原則,則剩下的推導全是推不倒,像 a+b=b+a 之類的數學公理。而謝卜勒原則似乎又無懈可擊。因此我們不得不承認這個 3.5:3.5:1:1 是一個公平的分配法。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1)式,我們發現
表示的是 {i} 加入 U 時所增加的(邊際)利潤,也就是 {i} 所帶給 U 的利潤。而 rn(s) 表示在所有 1,2,…,n 排列中,{i} 在 s 位置而能保持前後成員不變的或然率,因 s 是 U 所含的元素數目,也就是 {i} 成為 U 中最後加入成員的或然率。因此(1)所表示的是 {i} 成員為 S 團體帶來邊際利潤的期望值,這自然應是 {i} 所得到的報酬。好像不容易說得清楚,且看一個例子。因前例 4!=24 太大了一點,我們在前例中減少一個工人,看看(1)的分配是什麼回事。同時也可以比較一下少一個工人時對各人收入的影響。現在 S={1,2,3} 依次代表了廠主、工程師,及工人甲。表一的左邊有這三個數的全部排列法。其第二,三,四列代表的是在這種排列下,各人所帶的邊際利潤。以第一行的排列 1 2 3 為例。廠主先到,他不能開工,因此他帶來的利潤是 0,工程師第二個到,他與廠主合作可得 3 萬利潤,因此他帶來的邊際利潤是 3(不全是他的功勞,但算他帶來的),工人最後來,他又帶來了 3 萬利潤 因此這 3 萬就記在工人名下,因此在第一行中各人所帶來的利潤是 0,3,3,但我們沒有理由讓廠主先到,這 3! 的排列應有同等的機會(很公平是不是?)因此一平均下來,各人所帶來的利潤,也就是他們應有的報酬是 2.5,2.5,1。表一的最後三列是代表此表與(1)式的關係,只要仔細對照一下,就可以看出(1)所表示的就是這些排列下所產生的平均值。
| 排列 | 1 | 2 | 3 | 含1的 U | s | |
| 123 | 0 | 3 | 3 | {1} | ||
| 132 | 0 | 6 | 0 | {1} | 1 | 2/6 |
| 213 | 3 | 0 | 3 | {2,1} | 2 | 1/6 |
| 312 | 0 | 6 | 0 | {3,1} | 2 | 1/6 |
| 231 | 6 | 0 | 0 | {1,2,3} | ||
| 321 | 6 | 0 | 0 | {1,2,3} | 3 | 2/6 |
| 和 | 15 | 15 | 6 | 1 | ||
| 平均 (和/6) | 2.5 | 2.5 | 1 |
若把表一的結果與先前有二個工人的結果比較,我們會發現多來的工人乙與原先的工人甲同工同酬(很合理,是不是?),都得了一萬元的報酬,但他所造成的另外二萬利潤則又被廠與工程師吞去了 (您覺得工人很倒霉是不是?還有更倒霉的事情在後面,如果真的要公平的話。) 因此無論由三原則推導,或由(1)式直觀,我們發現公平的分配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麼難纏。謝卜勒能看到這一點已造成他成為一代宗師的地位,他的公式已成為數理經濟學的柱石。
| 謝氏定理一些有趣的結果 |
工作不能增加利潤,則他的報酬當是 0。此人稱為冗員 (dummy),因對一個冗員 i 而言,
恆為 0,故
。
在上題中我們看到工程師與廠主的報酬相同,這似乎與事實不合,在大部分的工廠中,工程師拿不到廠主的待遇。這個原因是在一般情形下,工程師不只一個,尤其當工程師供過於求時,他們的身價就會慘跌。現設 S={廠主,工程師甲,工程師乙,工人甲} 其代號仍依次為 1,2,3,4。但只需一個工程師就夠了。在這時候,若廠主請了其中的一位,他仍付他二萬五?且看公式(1)中
的結果。
公式(1)之推導固然精彩,可惜(幸好)在一般情形下,不容易計算,因為
含有 S 中全部的子集,有 2n 個。當 n 稍大時,計算量就會壓死計算機。但在某些情形下,特別是成員的能力大多相同時,表一中的排列法就能減少到可以計算的地步。現舉一個這樣的例子。
設某鳥商請一個村子裡的人為他養鳥,各家養一隻。到收購的時候,他宣佈他只能買成對的鳥兒,一對一千元。村人各戶人家集合算了一下,發現有雄鳥110隻,雌鳥90隻,因此可賣九萬元,為了不使養雄鳥之家搶賣打破頭起見,全村一氣,算大家共賣,因此得了九萬元,放生了20隻雄鳥。現在問題是錢要如何分配才「公平」。當養雄鳥之家主張均攤,即每隻鳥值 9萬/200 = 450 元,但養雌鳥人家認為物以稀為貴,雌鳥之所以活得少,必定是比較難養,理應多分一點,紛爭又起,如何擺平?如果我們以謝卜勒原則看公平,則因鳥只有二種,可以求出
![\begin{displaymath}<br>\phi_{i}(\omega)=\sum_{k=1}^{n-1}r_n(k+1)\sum_{x\geq[\frac{k}{2}+1]}^{k}{n_2 \choose x}{n_1-1 \choose k-x}<br>\eqno{(2)}<br>\end{displaymath}](http://episte.math.ntu.edu.tw/articles/mm/mm_16_3_08/img41.gif)
式中 [y] 表 y 之整數值,n1 為 i 所屬之類的鳥數,即若 i 為雄,則n1=110,i 為雌,則 n1=90,n2 另一類鳥數,n=n1+n2。用計算機算出結果是雄鳥單價值 109 元,雌鳥單價為 876 元,而全部雄鳥之值只有雌鳥的 6.5 分之一。其實稍不平衡,價差就很驚人,如果雄、雌各為 102 及 98 隻,則其單價比為 1:1.82,物以稀而貴,一致於此。
記得若干年前臺灣適婚年齡者男多女少,少女身價百倍。現在好像是女多男少,單身漢行情看漲。不過人間的情形很複雜,我們不能把每位少男少女像鳥兒一樣看為等價。因各人條件不同,每個人的公平地位就不容易由(1)計算出來(2n子集而
?),條件好的男女是不介意情敵多少的。但(1)式至少能解釋一個重要的現象,稍不平衡,就產生極大的價差。
其實人們雖不知公式(1),但這種現象早已深植於人們的心中,每個人都想改變自我環境,使得公式(1)對我有利。當供過於求的時候,人們曾經把糧食、牛奶、羊毛倒入海中以求增加價格,以鳥兒為例,若雄鳥人家先商量好,偷偷放走20隻 則對養雄鳥人家都有利, (若放走30隻則更有利,這時候雌鳥每隻只值201元而雄鳥值773元,雖全部只剩下80對鳥兒,但對雄鳥人家而言則有利。但這要合作才行,若你自己把鳥放了,則可能一文都拿不到。)各行業防止供過於求,用執照、工會、幫會、碼頭等加以限制人數。而大家也都知道要進到一個行業中成為一個不可少的人。
然而也有些人雖不喜歡不平,但卻想破壞公平,有人破壞第一原則,利用各種關係,使得報酬與名字有關,他是我的兒子,報酬就自然加大,有的破壞第二原則,沒有做事的人也巧立名目,拿一些錢。當然,最壞的是鼓勵生產力不足的人用搶,嚴重的破壞了公平的分配。
| 一點感想 |
從公平的原則看來,社會上才智高的人似乎反而沒有拿到他份內公平的報酬,這些不可少的創業家,發明家,若照謝卜勒的公式,他們的報酬可能應是不可思議的大。因此當我們未來再為自己訴不平的時候,就該想到公式(1):從公平的觀點來看,是天下人負我,還是我負天下人?
《The Shapley Value:Essays in Honor of Lloyd S. Shapley》,1988,Ed. by A.E. Roth, Co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hapley 1953年論文亦收在此書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5 16:50:48编辑过]
数学不能证明啥是公平的。
这是标准的垃圾进垃圾出
先不要急着下结论。创造这个公式的谢卜勒毕竟也是诺贝尔奖获得者,无论如何也值得一看。
当然,就这样看,的确会看得有点头晕。我简介一下思路。
作者的思路是:
每个人应该获得他加入合作后创造出来的边际利润。
比方说,A一个人能赚1万元,B加入合作后,可以使利润从1万增加到1.5万,那么B带来的边际利润就是5000元,B就该拿5000元。
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每次都是A先加入合作,然后出现B,也有可能B先出现,然后A加入。那么假设B一个人是一分钱也赚不到的,A加入后,带来的边际利润是1.5万,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A拿1.5万。
A先出现还是B先出现,我们不知道,我们只知道两种情况都有。他们谁先出现的概率大,我们也不知道,只能假设概率均等。因此,公平的分配方法就是把每个人出现先后都排列出来,然后看每个人每种情况带来的边际利润是多少,然后有多少种排列,就除以多少
比方说,按上面的例子,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A先出现,边际利润1万,然后B出现,边际利润5000
第二种:B先出现,边际利润0,然后A出现,边际利润1.5万。
那么公平分配就是B的第一种情况的5000加上第二种情况的0,等于5000,然后除以2(2种情况),B应该拿2500。A第一种情况1万,第二种情况1.5万,加起来2.5万,除以2,等于1.25万。公平的分配,就是A得1.25万,B得2500。
事实上,人的判断虽然没有经过计算,但往往基本符合计算结果。我就试过问一些有领导经验的人,先假设了题目,然后问如何分配,往往和计算结果很接近。
用公平三原则并不能证明分配的公平。
举个反例就可以说明,在你的例子中,如果增加资本家的数量,那么你的证明过程,就会发现资本家的分配会减少,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你的证明是错误的。
还有你后面回帖的例子中说
“每个人应该获得他加入合作后创造出来的边际利润。”
“比方说,A一个人能赚1万元,B加入合作后,可以使利润从1万增加到1.5万,那么B带来的边际利润就是5000元,B就该拿5000元。”
也不尽然。如果我是资本家,发现B带来的边际利润是5K的话,那我会连A和B的工资也降到5K左右的。我相信所有的资本家都会按照我的想法去做的。
可见,你推论的依据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站不住脚。
用公平三原则并不能证明分配的公平。
举个反例就可以说明,在你的例子中,如果增加资本家的数量,那么你的证明过程,就会发现资本家的分配会减少,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你的证明是错误的。
还有你后面回帖的例子中说
“每个人应该获得他加入合作后创造出来的边际利润。”
“比方说,A一个人能赚1万元,B加入合作后,可以使利润从1万增加到1.5万,那么B带来的边际利润就是5000元,B就该拿5000元。”
也不尽然。如果我是资本家,发现B带来的边际利润是5K的话,那我会连A和B的工资也降到5K左右的。我相信所有的资本家都会按照我的想法去做的。
可见,你推论的依据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站不住脚。
先纠正你一点:这不是我的推论,是数理经济学创始人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谢卜勒的推论。
在同一个公司,资本家的数量增加,当然分配就会减少,怎么会和事实不符?
你说:“如果我是资本家,发现B带来的边际利润是5K的话,那我会连A和B的工资也降到5K左右的”,这是不对的。因为首先,这个合作制有两个人,A和B,不存在第三个人——资本家。如果有第三个人,要重新算过。其次,资本家不会把A工资也降到5K,因为A一走,B就什么价值也创造不出来。A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想象一下,一个公司里有一个人,公司缺了它,一分钱也赚不到,他的收入能不高吗?
顺便说一句,你提出这些问题,说明你是没有仔细看完全文的。
正宗的垃圾帖
既然是垃圾贴,你何必回呢?何必作践自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6 3:00:51编辑过]
先不要急着下结论。创造这个公式的谢卜勒毕竟也是诺贝尔奖获得者,无论如何也值得一看。
当然,就这样看,的确会看得有点头晕。我简介一下思路。
作者的思路是:
每个人应该获得他加入合作后创造出来的边际利润。
比方说,A一个人能赚1万元,B加入合作后,可以使利润从1万增加到1.5万,那么B带来的边际利润就是5000元,B就该拿5000元。
着实不敢苟同,虽然这听起来是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的经典内涵:
“B带来的边际利润就是5000元,B就该拿5000元。”言下之意A还是1万,用什么来保证A的这种绝对的利他主义?注意,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在这里是强利他主义:只要自己收益不下降,为了别人的利益,一定会同意合作!
如果这种强利他主义存在,那么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又该是什么意思呢?
着实不敢苟同,虽然这听起来是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的经典内涵:
“B带来的边际利润就是5000元,B就该拿5000元。”言下之意A还是1万,用什么来保证A的这种绝对的利他主义?注意,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在这里是强利他主义:只要自己收益不下降,为了别人的利益,一定会同意合作!
如果这种强利他主义存在,那么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又该是什么意思呢?
你没看完吧?只看到这句话为止,后面就没看。
要考虑A先加入然后B加入和B先加入然后A加入两种情况,然后平均。
当资本家数量增加时,根据他的这个计算方法会发现所有资本家的分配总额会减少,这与事实不符。不信你可以按照他的方法计算一下,看看当资本家数量增加时,所有资本家所得是否会减少。
你在论述雇佣A、B两个工人时,认为A应该得到10K,B应该得到5K,可实际上,如果A和B的工作相同的话,A、B是没有区别的,不会因为A先加入就得10K,B后加入就只有5K,对于资本家来说,他们两人是相同的,两人所得没有区别。
用这样的“公平原则”根本分析不了经济活动中的现象。
先不要急着下结论。创造这个公式的谢卜勒毕竟也是诺贝尔奖获得者,无论如何也值得一看。
当然,就这样看,的确会看得有点头晕。我简介一下思路。
作者的思路是:
每个人应该获得他加入合作后创造出来的边际利润。
比方说,A一个人能赚1万元,B加入合作后,可以使利润从1万增加到1.5万,那么B带来的边际利润就是5000元,B就该拿5000元。
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每次都是A先加入合作,然后出现B,也有可能B先出现,然后A加入。那么假设B一个人是一分钱也赚不到的,A加入后,带来的边际利润是1.5万,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A拿1.5万。
A先出现还是B先出现,我们不知道,我们只知道两种情况都有。他们谁先出现的概率大,我们也不知道,只能假设概率均等。因此,公平的分配方法就是把每个人出现先后都排列出来,然后看每个人每种情况带来的边际利润是多少,然后有多少种排列,就除以多少
比方说,按上面的例子,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A先出现,边际利润1万,然后B出现,边际利润5000
第二种:B先出现,边际利润0,然后A出现,边际利润1.5万。
那么公平分配就是B的第一种情况的5000加上第二种情况的0,等于5000,然后除以2(2种情况),B应该拿2500。A第一种情况1万,第二种情况1.5万,加起来2.5万,除以2,等于1.25万。公平的分配,就是A得1.25万,B得2500。
事实上,人的判断虽然没有经过计算,但往往基本符合计算结果。我就试过问一些有领导经验的人,先假设了题目,然后问如何分配,往往和计算结果很接近。
或许是你把你自己弄糊涂了:
对于nofear这个观察者而言,AB谁先出现不能确定,所以你假设每人先出现机会均等,你算的是他们的期望收益。很可惜,对于AB而言,现实中谁先出现是一定的,在某人一概率1的条件出现的时候,他为什么要按照你的期望收益分配?
对于任何经济行为,没有一个案例会按照期望收益分配的——除非事情的结果和最初预期的概率一样。很可惜,本案例中你的均等出现概率,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
严格的说,你把自己的假想结果当成了现实。没有人会按照你的假想进行分配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同样拒绝你的假想分配模式。
"若 U={廠主, 工程師} 時,则3萬元,若 U={廠主, 工程師, 工人甲},則6万元 ,若 U={廠主, 工人甲},則 0万元," 请问这几个数据的根据是什么?这几个数据在以后的计算中是否得到了应用?
其次,按稀分配不错,如果配合上要素的自由流动,就是市场的“看不见的手”;但是要素流动是有障碍的,资本家稀缺,工人不可能变为资本家,工程师稀缺,工人也未必就能成为工程师,不能自由流动本身就是不平等。
公平不只是增量分配的公平,还是存量分配的公平。为什么工人有两个而资本只有一人?为什么你就是那个资本家而我不是?这些问题不是谢氏定理能解决的,更不能以谢氏的数学演算转移公平的真正涵义。
当资本家数量增加时,根据他的这个计算方法会发现所有资本家的分配总额会减少,这与事实不符。不信你可以按照他的方法计算一下,看看当资本家数量增加时,所有资本家所得是否会减少。
你在论述雇佣A、B两个工人时,认为A应该得到10K,B应该得到5K,可实际上,如果A和B的工作相同的话,A、B是没有区别的,不会因为A先加入就得10K,B后加入就只有5K,对于资本家来说,他们两人是相同的,两人所得没有区别。
用这样的“公平原则”根本分析不了经济活动中的现象。
当资本家数量增加的时候,两个资本家所获总数不减少,这是因为资本家之间有合谋。同理,按《谈公平》原文中的例子,1个工程师可以获得2.5万,两个工程师加起来却只有1.5万,这就是因为没有合谋。如果两个工程师合谋,说要来就一起来,要走就一起走,他们两个加起来,照样可以获得2.5万。
我的例子中A和B的工作就是不相同的,因为当没有A的时候,就是一分钱也没有,AB相同是你的假设。
如果这样的分析完全分析不了经济活动,人家就不会得诺贝尔奖。
那为什么资本家能合谋,而工人却不能合谋呢?这个特点是否比“公平原则”更能说明经济活动中的特点?
现代经济学中经常有这样的例子,从一个现象出发得出一个结论,殊不知对这个现象的分析,已经掩盖了其他重要问题,并且通常这样的现象本身也选得摸棱两可,这样的分析结论实际上没什么价值。
我要证伪你的命题,只需要举一个反例来说明你的命题不成立即可。那么我说A、B相同会得出你的结论错误就可以证明你的命题不成立。你用A、B不相同则结论正确反驳不了我的说法。
至于作者为何能得诺贝尔奖,我不评论。
那为什么资本家能合谋,而工人却不能合谋呢?这个特点是否比“公平原则”更能说明经济活动中的特点?
现代经济学中经常有这样的例子,从一个现象出发得出一个结论,殊不知对这个现象的分析,已经掩盖了其他重要问题,并且通常这样的现象本身也选得摸棱两可,这样的分析结论实际上没什么价值。
我要证伪你的命题,只需要举一个反例来说明你的命题不成立即可。那么我说A、B相同会得出你的结论错误就可以证明你的命题不成立。你用A、B不相同则结论正确反驳不了我的说法。
至于作者为何能得诺贝尔奖,我不评论。
按这个计算方法,A、B工作相同,他们就是所获报酬相同的。所以不能算反驳成功了。
举例来说:
先有A,利润0,然后有B利润1万,
或者先有B,利润0,然后有A,利润1万,
那么A得5000,B也得5000。
另外,《谈公平》说的就是“应该怎样”,而不是“事实上怎样”。作者认为,这样是公平的,不等于现实中就是公平的。资本家合谋,就是不公平之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7 13:41:38编辑过]
这正应了吴思说的一句话:暴力最强者说了算。暴力是规则的规则,是元规则。
任何规则,包括公平规则和不公平的规则,必然是基于暴力的维护之下的。暴力可以维护这种规则,也可以维护那种规则。
另外,用数学来说明公平,不等于数学中的公平。数学本身没有公平的概念,数学只是手段。不管你要用西方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同样要说到数学,不能说用到数学就是错的。
数学只是说,你承认这样的前提,就必然能得出那样的结论,过程,是使用数学来算。除非你不承认这样的前提。即使前提有错,那也不是数学的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7 14:00:55编辑过]
"若 U={廠主, 工程師} 時,则3萬元,若 U={廠主, 工程師, 工人甲},則6万元 ,若 U={廠主, 工人甲},則 0万元," 请问这几个数据的根据是什么?这几个数据在以后的计算中是否得到了应用?
其次,按稀分配不错,如果配合上要素的自由流动,就是市场的“看不见的手”;但是要素流动是有障碍的,资本家稀缺,工人不可能变为资本家,工程师稀缺,工人也未必就能成为工程师,不能自由流动本身就是不平等。
公平不只是增量分配的公平,还是存量分配的公平。为什么工人有两个而资本只有一人?为什么你就是那个资本家而我不是?这些问题不是谢氏定理能解决的,更不能以谢氏的数学演算转移公平的真正涵义。
谢氏公式,不在乎你是资本家还是工人,无论是资本家还是工人,在公式中都是同等地位的,都可以用A、B、C来替代。所以,这和身份无关。
请复习公平3原则第一条:
原則1:報酬與名字無關,只與各人的貢獻有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7 13:57:35编辑过]
本人的确对数学的理解还比较粗糙。想听听你的观点。
作者介绍的顺序,我倒觉得也有好处。张五常说过一句话:有争议才会传世。显然,产生争议这个目的,作者是达到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7 16:07:15编辑过]
有什么样的前提,就有什么样的结论。数学让从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无可辩驳。
如果你认为三个初始公设是公平的,那么结果就是公平的。当然,你也可以提出另外一套假设,得出另外一套结论。从这个角度说,公平永远是一个“主观”的概念。
顺便说一句,Shapley目前应该还没有获得诺奖吧。
你说的对,关键就是是否承认这样的前提,承认前提,结果就是必然。
Shapley的确没有得诺贝尔奖,是我搞错了。
我写过一篇《公平、公正和网络游戏》,有兴趣可以看看:http://youyi.163.com/bbs/viewthread.php?tid=388&extra=page%3D2
按这个计算方法,A、B工作相同,他们就是所获报酬相同的。所以不能算反驳成功了。
举例来说:
先有A,利润0,然后有B利润1万,
或者先有B,利润0,然后有A,利润1万,
那么A得5000,B也得5000。
另外,《谈公平》说的就是“应该怎样”,而不是“事实上怎样”。作者认为,这样是公平的,不等于现实中就是公平的。资本家合谋,就是不公平之处。
先有A,利润0,然后有B利润1万,
或者先有B,利润0,然后有A,利润1万,
那么A得5000,B也得5000。
这段文字的逻辑委实让人不能理解。楼主难道认定:期望收益,必定就是最后的获得?
先有A,利润0,然后有B利润1万,
或者先有B,利润0,然后有A,利润1万,
那么A得5000,B也得5000。
这段文字的逻辑委实让人不能理解。楼主难道认定:期望收益,必定就是最后的获得?
在事前,必然是期望,在事后,必然不是期望。
但约定,一定是在事前,不按期望来,按什么来?老板给你开工资,必然也是事前,双方定合同必然也是事前。
在事前,必然是期望,在事后,必然不是期望。
但约定,一定是在事前,不按期望来,按什么来?老板给你开工资,必然也是事前,双方定合同必然也是事前。
楼主,我觉得你似乎为了你的结论而有点不顾一切。理由如下:
既然是约定,而且还有老板,那么,A和B的先来后到关系必然是清楚的,也就是说,你所谓的期望收益根本就不能成立。
在任何具体的约定中,先来后到的关系是一定的,这种事前约定还会假设谁前谁后的概率问题吗?
如果你能够举出一个先后关系不清楚的例子,应该很有说服力的。
楼主,我觉得你似乎为了你的结论而有点不顾一切。理由如下:
既然是约定,而且还有老板,那么,A和B的先来后到关系必然是清楚的,也就是说,你所谓的期望收益根本就不能成立。
在任何具体的约定中,先来后到的关系是一定的,这种事前约定还会假设谁前谁后的概率问题吗?
如果你能够举出一个先后关系不清楚的例子,应该很有说服力的。
我觉得你不该说第一句话。我是否不顾一切和我说的话是否正确没有关系,一句话是否正确,在于这句话本身说了什么。所以,我们还是讨论事,不要讨论人。
先后关系表面上是一定的,但实际上是可变的。比方说,A、B、C三人依次加入合作。如果分配让B不爽,B就可以退出合作,然后A、C两人就要用新的条件请B合作。如此反复,直到所有人都满意为止。
什么叫满意?就是任何一个人退出合作,都不能导致别人的损失比自己更大。
比方说,你提出威胁说,我要退出合作了,这能够导致合作的这个局里至少有一个人因为你的离去损失比你还大,那么这个损失更大的人会说,我分给你一点,你回来吧!
比方说,作者举的那个资本家、工程师,工人3人合作的例子。分配是:2.5万,2.5万,1万。如果工人退出合作,资本家、工程师和工人各损失1万,恰好均衡。如果工人分配0.9万,那么他提出退出合作的威胁就是有效的,因为资本家和工程师中至少有一个人因为工人退出合作损失超过0.9万。如果工人分配1.1万,他提出退出合作的威胁就是无效的,因为它损失1.1万,别人损失却不到1.1万。
有效的威胁,就是我要采取某个行动,导致你的损失比我大。我的损失比你大,这种威胁不可信。
用谢卜勒的算法,恰好能让局内所有人都达到均衡,任何人都不能提出有效的威胁。
我觉得你不该说第一句话。我是否不顾一切和我说的话是否正确没有关系,一句话是否正确,在于这句话本身说了什么。所以,我们还是讨论事,不要讨论人。
先后关系表面上是一定的,但实际上是可变的。比方说,A、B、C三人依次加入合作。如果分配让B不爽,B就可以退出合作,然后A、C两人就要用新的条件请B合作。如此反复,直到所有人都满意为止。
什么叫满意?就是任何一个人退出合作,都不能导致别人的损失比自己更大。
比方说,你提出威胁说,我要退出合作了,这能够导致合作的这个局里至少有一个人因为你的离去损失比你还大,那么这个损失更大的人会说,我分给你一点,你回来吧!
比方说,作者举的那个资本家、工程师,工人3人合作的例子。分配是:2.5万,2.5万,1万。如果工人退出合作,资本家、工程师和工人各损失1万,恰好均衡。如果工人分配0.9万,那么他提出退出合作的威胁就是有效的,因为资本家和工程师中至少有一个人因为工人退出合作损失超过0.9万。如果工人分配1.1万,他提出退出合作的威胁就是无效的,因为它损失1.1万,别人损失却不到1.1万。
有效的威胁,就是我要采取某个行动,导致你的损失比我大。我的损失比你大,这种威胁不可信。
用谢卜勒的算法,恰好能让局内所有人都达到均衡,任何人都不能提出有效的威胁
你这段叙述更让人糊涂:
首先,前面你依据的是边际产品进行分配,即后来者得到边际产品;
其次,你提到期望收益,很显然,你的期望受益和边际产品是不相等的;
再次,你提出达到威胁均衡的收益——该均衡下,你说:“任何人都不能提出有效的威胁”。
我想,你的边际产品、期望收益、威胁均衡收益在数量上并不相等,你究竟主张按什么分配?
再来看你的可信威胁,对于既定蛋糕的切法,也就是零和博弈的情形,你真的能找到这个均衡吗?为了简化讨论,你就说说,局内人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自己和对方的损失的?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