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11-19 22:29:00的发言:
这是谁的经验结果吗?
可否引用一些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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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曾经与阁下讨论过,阁下还提出“注意总劳动人数”这个好建议。我也因此将我的价值分配定律从文学描述改成数学描述,先奉献如下,以感谢阁下凶残的争论。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517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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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值分配定律:在利益确定且可分的条件下,单位要素分得群体财富的量,与群体拥有的财富总量和要素拥有的分配标准量的乘积成正比,与群体拥有的总分配标准量成反比。其数学表达式是:q=Qr/R。其中q——单位要素的价格,Q——群体总财富量,r——个体拥有的分配标准,R——所有个体拥有的分配标准。
不管具体的分配法则是什么,都必须服从分配定律。比如财富依照按劳分配法则进行,则,如果群体有总财富100元,10人。其中10人共支出的劳动量是20单位,某人支出的劳动量是1单位,则该人分得的财富量为:100×1/20=5(元)。
这里劳动量充当了分配标准。任何分配形式都是通过分配标准的确立来进行的,而任何个体都不是直接获取财富,而是通过对分配标准的占有来获取财富。比如抢劫和战争就是很明显的分配标准,抢劫和战争的目的都是为了分得某种共有的利益。经济学中通常不会考虑抢劫和战争等分配形式,这里列举这个例子是告诉我们分配定律的说明范畴有多大。
通常,群体的总财富要有很多分配法则同时进行,以满足不同层面的需要。比如按劳分配、按权分配、按稀分配就是已有人类历史中都存在的三个分配法则,这样群体总财富首先要分成三大块,分别供三个方面分配。这三大块间的比例关系是什么?本人没有揭示出这种关系,也不妄加评论。这里只是用例证的形式继续简述分配流程。比如群体有2人,有总财富100元,其中60元供按劳分配法则支配,40元供按权分配法则支配。再假设甲劳动量是15单位,是组员,权力为0;乙的劳动量为5单位,是个组长,权力为10单位。现在考察两人的工资。
依按劳分配,
甲的劳务工资为:60×5/(15+5)=15(元)
乙的劳务工资为:60×15/(15+5)=45(元)
依按权分配,
甲的职务工资为:40×10/(10+0)=40(元)
乙的职务工资为:40×0/(10+0)=0(元)
则,甲的工资=15+40=55(元),乙的工资=45+0=(元)。
我们一直在争论按资分配、按劳分配、按权分配这些问题,这种争论绝症在于两点:一是没有看清楚分配定律。显然马克思强调价值(价格)与劳动量成正比,同说万有引力与质量成正比一样,没有错,但是肯定不全面。毫无疑问,马克思强调的劳动量只是分配标准,并不是经济学中一直在寻找的那个价值,但是由于他坚信“价值(价格)与劳动量成正比”没有错,于是就说劳动量就是价值。二是没有叠加思想,从而无视众多分配法则并存的事实,于是每个理论都强调只有它坚信的分配法则是唯一的。显然西方经济学中强调只有供求决定价格就很独霸,这就远没有马克思开明,直接导致它没法解释在同样的供求关系下,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房价不一样的这一事实。马克思承认供求的决定作用,但是限定它的作用范围,这是科学的态度。供求规律只是众多分配法则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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