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会计与财务管理论坛 七区 会计与财务管理
2502 1
2015-08-09

同业竞争是发行审核中最忌讳的障碍,不少发行人均会遇上这一难题,尤其是那些生产的产品流通性特别强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行人有权向证监会解释自己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或提出解决方式,但大多数结果是,证监会并不认可发行人的说法。因为在目前发行政策中,尚无对“同业竞争”或“同业不竞争”现象建立明确、规范的标准。监管层在没有充足的依据来判断发行人的关联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同业即存在竞争”,似乎成为标准。

银座股份的解决之道并不能具有普遍适用性,最后通过的原因可能是因为ZF背景或者因为配股审核的比较宽松些,其实早在2003年华联超市和华联商厦也因为同业竞争问题而受阻。其实,仔细看看上面的解决之道,虽然是费尽心机也是下了功夫,但是总感觉也就是在绕圈圈,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除此之外,在IPO中隐约记得也有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法,即解释“同业不竞争”,所谓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发行人与控股母公司或控股母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但由于销售区域不同,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的状况。不过着同样不具有复制性,并且根据证监会的说法,你越是努力去解释一个问题,该问题越会得到关注,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跟银座股份有些类似的例子还有万科和中粮地产……

2、万科股份

万科的第一股东为华润股份,而其下属公司华润置地与万科同为住宅开发类房地产企业,业务区域亦与万科重合。且看万科07年的增发招股说明书如何解释这一同业竞争问题。

招股资料指出,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华润股份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仅为16.30%,华润股份不构成对公司的控制。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同时,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文件,万科的第一大股东华润股份不构成对公司的控制,万科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虽然华润股份与万科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但这种竞争是市场化的公平竞争,不构成法律、法规界定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有的东西说的过去就过去了,说不过去这辈子永远就是问题。人家毕竟是华润,势力还是蛮大的】

3、中粮地产

同样的同业竞争问题,在中粮地产的配股中也同样受到了关注。中粮地产主要从事住宅地产业务,而中粮集团自身亦有部分住宅地产业务,那么中粮地产是如何解释这一问题的呢?

中粮地产配股说明书首先阐发了住宅地产项目如下行业特征:

1.住宅地产具有大宗商品、不可移动等特性,主要针对的是当地的消费者,购买者进行跨地区(不同城市)选择的可能性极小。──推论─→ 住宅地产项目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城市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

2.不同类别的住宅产品如别墅、普通住宅、高层商住楼、公寓等面向的消费者群体往往差异较大。──推论─→ 不同导向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

3.住宅地产项目一般很难做到零库存,经过一段时间销售高峰后都会有部分剩余物业,主要包括少量朝向、户型不太理想的商品房及车库等其他公建设施,这部分剩余物业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存在,但在产品素质、设计理念等方面很难与新开发的楼盘构成竞争。──推论─→不同销售阶段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也不存在竞争。

经过上述铺垫后,中粮地产指出,通过对本公司和中粮集团的住宅地产业务的具体分析可知,除广州和成都两地外,双方所从事项目分布在不同城市,彼此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中粮集团旗下广州侨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项目仅余尾盘,与本公司在广州所开发的项目在开发进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彼此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中粮集团旗下鹏利国际(四川)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项目除天泉聚龙外已基本销售完毕;中粮集团旗下鹏利成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上述项目与即将由本公司控股经营的天泉·聚龙项目在开发进度、产品类别上存在显著差异,彼此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应该说,中粮地产的上述解释很多是似是而非,经不起细致推敲的。但好在中粮集团做出了比较完善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承诺内容要点如下:

1.明确承诺将以中粮地产作为整合及发展中粮集团房地产业务的专业平台。

2.中粮集团旗下部分非上市的房地产公司除现有项目外,不再从事其他项目,拟转让或注销。

3.部分中粮集团控股经营的非上市地产公司,暂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待条件成熟后,在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中粮地产有权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收购中粮集团所持有的股权。

4.部分中粮集团参股经营的非上市地产公司,待条件成熟后,在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中粮地产有权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收购中粮集团所持有的股权。

5.在中粮地产开展住宅地产开发业务的城市中,中粮集团原则上不再从事新的住宅地产业务。若中粮地产因资金实力不足等原因不足以获得新的住宅地产项目,而中粮集团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该等项目时,则中粮集团可在获取该等项目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中粮地产或采取合作方式由中粮地产为主开发;若中粮地产不受让该等项目,本集团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质销售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的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销售。

6.若中粮地产拟在其现有进行住宅地产开发的城市之外的城市,进行住宅地产开发业务,而中粮集团已在该等城市中开展住宅地产开发业务时,则中粮集团同意停止在该等城市中住宅地产开发业务的经营,并同意中粮地产对正在经营的住宅地产项目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或采取合作方式由中粮地产为主开发。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15-8-10 07:54:28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