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及商标的主要内容_商号与商标的比较
商号及商标的主要内容
(1)概念
商号(TRADE NAME),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商号开展各种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刻制各种公章、开立银行账户、悬挂字号牌匾以及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商号。在很多企业中,商号同时也是公司最核心的商标,这能够保证企业品牌形象的一致性,易于宣传推广。
我国法律对于商号以及相关权利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不过《民法通则》、《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则对企业名称权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应该就是我们这里提到的商号。法律之所以调整商号,不仅因为其可以是识别企业的重要标志,更重要的是因为它体现了特殊的权利,也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2)特征
①非时间性
商号不具有时间性,只在所依附的企业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②排他性
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换言之,同一个商号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或不同的营业范围可以相同或相似。比如:某个企业在山东叫光明乳业,那么也可以有企业在江苏叫光明乳业,或者在山东将光明钢铁。
③人身属性
商号具有人身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④财产属性
商号具有财产属性,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商号可以转让,那么应该也就可以继承、许可使用或者设为抵押。
(3)核准要求
①组成要素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1)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
②只能为文字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4)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况:商号权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发生频率较低)。
①分级管理
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②解决原则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③其他问题
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商号与商标的差异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①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②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③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④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⑤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时,或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时,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无法注册成商标。
⑥表现形式: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l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数字、图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有的国家甚至把声音、气味等也作为商标注册。
⑦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商号权的实现只要按照层级的要求在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后,在取得名称权的同时也取得商号权,其从时间上来计算可能是一瞬间的。而商标权的取得从申请到权利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长达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间隔。
⑧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我国商标权在全国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无限次地续展。商号权除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但其时空效力却是一次申请,终身有效,只要主体存在,商号权就伴随着企业名称权永远存在。
⑨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是可以拥有无数个商标。
⑩商标有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两种,商号一般强制注册;一个商人只能有一个商号,却可以拥有多个商标。
(6)审核实践
实践中,商号允许他人使用主要是存在如下两种常见的情况:①一种是发行人允许关联方使用;②一种是发行人允许自己的经销商或客户使用。前一种由于同业竞争在企业上市中绝对禁止,所以这种情形就算存在相同商号一般也不会存在重大问题。而后一种情况,由于出于方便供应商或客户更加方便地销售自己的商品,出现的情况会比较普遍。
第一种情况我们在这里就不说了,单说第二种。这种商号许可使用显然是有问题的,这就相当于经销商当做了发行人一样看待,而经销商明明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会很容易形成代理的问题以及利益纠纷甚至是法律纠纷等问题。所以,这种情形在企业首发上市过程中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在达华智能和太阳电缆的案例中,都存在发行人允许经销商使用商号的情形,发行人也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没有强制性清理)。
在达华智能的案例中,审核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首先发行人解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经销商对公司及公司品牌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因此前述经销商设立时企业名称中采用“达华”两字作为其商号的一部分。
同时,发行人也承认前述经销商企业名称中虽含“达华”两字,但不会对本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原因如下:
①别人使用达华商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底限。
A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前述经销商与公司分属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且亦经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因此前述经销商企业名称中含“达华”两字没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与公司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B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经销商与公司的名称中虽然均含有“达华”两字,但是整体名称与公司不同,住所地亦不同,存在一定差异。
②是否有不当利益安排,即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这个涉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财务状况是否真实的问题。
C公司与前述经销商之间除存在购销方面的业务联系外,前述经销商及其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因此前述经销商的生产经营行为不会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变化。
D发行人销售给前述经销商的产品均为买断式销售,不存在代销或将滞销产品退回公司的情形,相关销售款项除还在信用期内的外,均已收回,因此销售是真实的。
③经销商使用达华商号并不损害发行人利益
E公司名称中虽包含“达华”两字,但公司并未将该字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使用,亦未在其商品或生产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公司核心产品为另外一个品牌,该品牌产品在中小型项目领域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公司已合法取得该品牌的商标权,因此虽然前述经销商企业名称中含“达华”两字,但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前述品牌商品的推广和合法使用。
F前述经销商企业名称中虽含“达华”两字,但其与发行人之间就该等字号的使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影响发行人对其自身品牌的使用,亦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发行人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产生混淆及重大误解。
G发行人与前述经销商均为独立企业法人,均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前述经销商的生产经营行为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变化。
H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利益因前述经销商企业名称中含“达华”两字而遭受损失的情形。
(7)观点
①排他性不能对抗不正当竞争
商号具有区域性排他性,也就是排他性只在核准的区域内才对抗其他人,出了这个范围就没了排他性,这在实践中很可能出问题。
某个案例情况如下:甲公司注册一家服装公司,紧接着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乙公司注册为同商号的制衣公司。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9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一直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也用相同商号,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乙公司主张,本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
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定上看,乙公司的确并非违规,不过现实中乙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甲公司的权益那也是不争的事实,那我们就需要反思商号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一些疏漏。现行制度虽也将“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解”作为确定公司名称的重要条件,但由于现行的公司名称登记制度同时采用了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和辖区登记管理制度,这样就会导致在不同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会存在数个名称相同或相似但彼此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公司。好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涵盖范围还是比较广的,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可以搜集证据以反不正当竞争的理由提起诉讼并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②商标权侵犯商号的观点
很多情况下,商标权侵犯商号权的情况并不存在,除非如下特殊情形:A某个商号已经非常出名,甚至是全国人民都知道他,这个时候再去申请商标注册很可能因侵犯商号权而不通过。B 在一个相对区域内申请商标,而这时的商标很有可能与已有的商号进行混淆,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判断。
某案例情况如下:嘉华鞋帽公司注册了另外一个商标佳沃,经过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佳沃”皮鞋获得了多项荣誉称号。另外一家同在一个城市的企业几年之后申请注册嘉华商标并获得注册,嘉华公司对商标注册提出撤销申请。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议意见认为,嘉华鞋帽公司的嘉华字号由于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特别在山东省已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字号;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冠以“嘉华”商标的皮鞋很容易联想到该品牌的鞋与嘉华鞋帽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甚至误认就是嘉华鞋帽公司生产或者经销的,从而导致误认误购,损害嘉华鞋帽公司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侵害了嘉华鞋帽有限公司现有的企业字号权,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31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本案终审结果是注册的“嘉华”商标被撤销。
③商号侵犯商标权的观点
商标权侵犯商号权的情形我们已经做了介绍,那么商号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何认定呢?从一些实践结果来看,如果非权利人利用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一定是违规的,但是如果其他人只是用了跟别人注册商标一样的商号,那么不一定构成违法行为。
某案例情况如下: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200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沸腾鱼乡”商标,并以自行开设或者特许加盟的方式,在济南、沈阳、杭州等地相继开设了7家餐厅,并统一使用“沸腾鱼乡”注册商标。但是,北京沸腾鱼乡却发现仅在天津河西区就有两家名为“沸腾鱼乡”主营水煮鱼的餐饮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和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为同一个股东,经营过程中在店门牌匾、菜谱、筷子套、订餐卡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议结果主要如下:天津市高级法院判决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沸腾鱼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并赔偿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虽然客观上与原告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字号。
这个案例的某些细节并没有交代清楚,一个股东的两个公司为什么是截然不同的结果也没有明确的解释,不过有一点可以明确,那就是:尽管企业可以在先取得企业名称并合法使用,不过第三人仍旧可以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主张权利。在本案例中,笔者认为北京沸腾鱼乡仍旧可以这个理由向河西区酒楼请求停止使用相关商号。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均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商号与商标的比较
(一)功能与作用不同。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的范畴 商号权属于何种权利目前表述还不一致。
(二)表现形式不同。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l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数字、图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有的国家甚至把声音、气味等也作为商标注册。
(三)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
商号权的实现只要按照层级的要求在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后,在取得名称权的同时也取得商号权,其从时间上来计算可能是一瞬间的。而商标权的取得从申请到权利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长达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间隔。
(四)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
我国商标权在全国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无限次地续展,而且根据《马德里协定》在缔约国还有优先权。而商号权除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但其时空效力却是一次申请,终身有效,只要主体存在,商号权就伴随着企业名称权永远存在。
(五)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商号权的实现依赖于商事主体,包括厂商或服务提供商等对主体企业名称的不断使用。而商标权的实现则大多以标志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为主要方式。
(六)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
商标权取得的依据是我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法律的范畴 而商号权取得的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工商局令发布的。因此只能属于行政规章,而且该规定未直接确定商号权的取得,而是与企业名称权结合在一起。因此,仅从产生依据本身的效力来看就明显的发现其保护力度的不同。
(七)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是可以拥有无数个商标。
商号和商标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权利的范围基本相同。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但商号的知识产权权属尚停留在专家论述和理论研讨中。
(2)都是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都能起到表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3)作为商事主体的专有权,两者侵权责任非常相近,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4)两者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形成一致。
即商号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商号。而且,商标和商号可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