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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人 二区 学术道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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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上这个论坛的大部分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作为具有较高级别的知识分子,看问题思考社会现象应当冷静客观,不能听片面夸张之词。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天经地义,但人也要脸皮,尤其是知识分子更要有骨气和尊严。为了自己的利益就说为了自己利益好了,何必牵扯其他的方面呢?既然在学术界这么德高望重,为人正义,为什么在只有在自己的利益受到冲击时才起来哭诉呢?要真是为了学界、学术和正义,就应当在自己成为受虐者之前起来抗争和振臂高呼啊?
另外,写大字报、通篇谩骂的文革作风真的不好!从老教授那文字和文风看,实在看不出学术修为、为人风格和语文水平高在哪?


10月11日晚,苏州大学退休教授朱栋霖在网上发表公开信,指在苏大文学院受到不公正待遇。今天下午17:29,苏州大学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布说明文章,对朱栋霖公开信中的问题进行了说明,以下为说明全文:
  关于对朱栋霖教授公开信中部分问题的说明
  10月11日晚,网上出现一篇题为《朱栋霖教授的公开信》的发帖,引起网友关注。对此,学校高度重视,迅速召集有关部门、学院对发帖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就发帖中反映的涉及学校管理服务的部分问题做以下说明。

  一、关于朱栋霖教授的退休问题
我校现行的教职工退休文件依据是《苏州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暂行办法》(苏大人〔2006〕44号),根据该《暂行办法》,博士生导师可延长至65周岁退休。
  在“十一五”期间,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我校曾出台《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大人〔2006〕87号)及其补充意见(苏大人〔2008〕39号)。作为措施之一,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退休年龄延长至70周岁。随着“十一五”建设结束,我校在2011年开展校内规章制度清理过程中,明确将苏大人〔2006〕87号、苏大人〔2008〕39号两个文件废止。因此,目前博士生导师的退休年龄仍执行苏大人〔2006〕44号文件的规定,可延长至65周岁。对于个别教授的延长退休年龄和返聘事宜,学校是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由学校研究决定的。
  朱栋霖教授1949年6月出生,现已超过65周岁。学校依照教职工退休文件规定,已于今年9月初通知文学院及其本人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朱栋霖教授的绩效工资分配问题
  江苏省高校普遍已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我校作为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大学,实行二级分配机制。即,学校考核学院教学、科研等业绩完成情况,并以此作为核拨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由学院再按照本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二次分配。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通过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已正式实施,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通过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均已正式实施。
  经调查,2015年6月,朱栋霖教授在文学院一次会议上提出学院克扣他学校下拨的教学一次性业绩点奖励金问题。学院领导表态,如果漏发,尽快补发。会后当天经查实,学院确实存在漏发问题,而且除朱栋霖教授外还涉及到学院其他四位老师。漏发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在下拨这几位老师教学方面的一次性业绩点奖励时,把它们打包在给学院用于二级分配的年终教学超工作量奖励总表中,而这些奖励项目属于新情况,学院未能及时发现。为此,文学院组织召开了多次党政联席会议,专门商议补发的具体办法。鉴于2013年绩效工资改革前教学工作量采取全院统筹结算不奖励到个人的发放原则,会议商定,按照已有的发放方法,并根据2013年度周秦教授获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一次性奖励 20000元的发放标准,按比例逐一核算、补发几位老师漏发的一次性奖励金。学院专门召开了理财工作小组扩大会议,通报上述发放办法,全体代表讨论一致同意,并形成了详细的会议纪要备案。2015年度春学期结束前,文学院已经对2013—2014年朱栋霖等几位老师漏发的有关劳务费按类别一一予以了补发,由财务处分期打入他们的工资卡。

三、关于王尧教授任职阶段相关经费使用
  2013年3月,朱栋霖教授亲自到苏州大学纪监审办公室(现为纪委、监察处)反映文学院王尧院长使用经费的有关问题,学校党委纪委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审计人员对王尧院长2005年7月至2012年12月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全面审计,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此审计结果也向朱栋霖教授当面作了通报,朱栋霖教授当时未表示异议。

四、关于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及《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苏大委〔2015〕17号)规定,今年7月,由全校850余名教授投票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49名委员。9月,按照规范的提名、选举等程序,王尧教授当选为本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朱栋霖和王尧两位教授都是学界有影响力的学者,也是苏州大学的知名教授,学校会保护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欢迎所有在校师生员工、历届校友和社会各界对苏大一如既往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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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12:47:20
关于评价社会事实是否能价值中立(最早由韦伯提出这个问题),这在社会学界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
回到发帖人对老教授的质疑,不得不让人怀疑发帖人是否是水军?  (我这样说,可能又让人怀疑我是老教授的水军或自来水)。(另这正是价值中立一直备受争议的原因)。这个问题理论上说不清,但实践上大家到了自家头上,忍无可忍或贪财效力都有可能,难以一概而论。

    回到苏大对老教授的回应,我以为这个回应有很多地方没有讲清楚。
   一、87号、39号文件是否是为当时应聘的老教授量身定做的?换言之,这位老教授是否是在87、39文件制定之前进的学校?这个问题比较好回答,查下老教授的入职时间表就知道。

   二、规则的制定、更改是否价值中立?  规则的制定和更改,是否是价值中立?当初为引进尚处于青年的老教授(他们还年轻,且有名望)而制定的两个文件是价值中立的吗?  而老教授真正老的时候,这两个文件的废弃又是价值中立的吗? 这两个问题不得不让人反思。
三、87/34文件已废弃,但一批老教授是要遵循44号文件,还是另作其他处理?苏大校长换人,前人制定的规章在被后人更改的时候,废弃的规章肯定在法理上失去效力。但这里的问题是,在规章废弃之前的人事安排是否一定要同时废弃? 老教授的意思是,规章虽然改了,但他是在规章未改之前进的,且以前苏大老校长做了口头允诺,因而他与一批老教授不应随同废弃了的规章在70岁之前就退休,可以仍然按照两个被废弃的文件解决,即作特殊处理,免于44号文件的安排。而苏大的这个回应则比较官方,只讲法理,规则改了,人事安排就必须遵循这个更改了规则,即44号文件。

四、看看历史上发生的事情。大家知道,从历史看,很多条约在废弃时,并不会全部废除之前在条约中作出的人事规定、安排。这个我就不举例了。但是规则废弃之后的人事安排则就须遵守新的规定。我以为这个是比较好地避免了一刀切,也符合中国的情理并重原则。中国素来重情重理,情理并重我以为是处理社会事务的比较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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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12:49:14
苏州大学,是211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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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14:49:28
coryyang 发表于 2015-10-13 12:49
苏州大学,是211吗?
是排名中等的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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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18:14:07
苏大不打自招,扣了人家的绩效,只不过被要回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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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20:53:09
这样的事情在高校太普遍,这个体制下包裹着就是一批权势同盟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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