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13 9:52:42编辑过]
有网友在别处留言说对下面一段话不解:
“严格地说劳动只是这个尺度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这种原因不能够说明价值量的变化,这种尺度更多地只能是外在的原因——也就是决定人类目的或欲望的东西。”
现简要解释如下:
个人以为,价值的尺度是人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之前有过讨论),而劳动显然是这个存在的内容之一.单纯的劳动从而劳动时间,并不是劳动的价值尺度.劳动时间是劳动的存在形式之一,我们怎么能够以事物的自身存在形式为其尺度呢?
一种商品如果对主体没有一种积极的意义.我们又怎么能够说它对主体有价值呢?主体不认为一种商品对其有某种水平的积极意义,必然不会进行相应的交换,而不能进行相应的交换,所谓的价值无疑就等于可以脱离交换也就是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这恐怕不会为任何一种经济观点所接受。不顾主体的真实感受而妄言一种商品对其有价值,才是真正的主观价值论者,如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之流(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价值评价的客观性并不在于这种评价的表现形式,而在于产生这种评价的前提即人们对事物认识的客观基础及其在现有科学水平下主体对这个客观基础的是否有真实反映或感受——竞争与法制为我们提供了这种可能。同时,这各评价本身,对于生产者而言,就是一种客观存在——马克思恰恰过度关注了从生产者出发的所谓的价值的客观性。
这也就是说,价值,则是一种商品对于主体的积极意义,而劳动只不过是价值的实体,价值尺度乃是人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
另可参见《略论价值基础与价值尺度》及<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几点通俗评价>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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