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叶知秋:冯兴元的博客http://fengxingyuan.blog.sohu.com/
全球金融危机仍在扩散和蔓延,对各国实体经济的造成冲击和损失,也对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服务需求造成负面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众多刺激内需政策。这里我们还需要关注很多问题: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真正刺激内需?刺激内需应遵循哪些规则?在刺激内需方面存在哪些误区?
“宏观调控”概念误区
从2003年以来,我国诸多政府官员和诸多媒体已经把“调控”作为一种时髦的口头禅,中央的政治决定,行政命令,计划手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土地政策,限价政策等等,均被视为“宏观调控”。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基本工具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而已,而且需要遵循一套基本的规则和原则,其初衷是为了使得市场发挥更好的作用。与此对照,我国的“宏观调控”在遵循规则方面仍然牵强人意,我国的相应措施基本上都体现为政府的行政裁量。上述诸多政策大幅度扭曲经济过程和价格信号,使得生产要素不能根据价格信号实现朝着其回报率最高或者更高的方向流动,生产力没有得到充分解放,必然会导致财富的创造和增长遭遇严重障碍,会使得整个经济既无效率,又无公平可谈。只有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才谈得上是有效率、有公平的。
对货币政策的认识误区
我国已经陷入局部准“流动性陷阱”。其症状为: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下调,但银行惜贷,虽然部分企业和家庭信贷需求仍然存在,但另有一部分企业和家庭信贷需求减少甚至没有。此种情况过去就已存在,但当前情况大有不同:现在因为订单减少而导致减少或者没有信贷需求的企业数目剧增。对于这部分企业,央行降息政策不起作用。
这里触及到第一个我们通常会遇到的误区,即我们往往误以为只要政府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或财政政策,就能刺激内需。其实并不全然如此。上述订单减少企业的情况说明降息政策对部分订单减少企业无效。当前我国大量中小企业处于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的境地,这些企业对银行和民间资金有着大量的需求,即便利率继续上升。一些企业主在欠下大量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之后,由于筹集不到新的资金、偿债无望而逃债在外。比如浙江省海盐县政府2008年1月-9月处理的企业主欠薪隐匿逃逸案件达8起。企业之间由于三角债激增,企业开始谨慎对待商业信用活动,很多企业开始采取先收货款后发货的形式。银行出于对日益上升的市场风险的考虑,惜贷行为越发明显,贷款审批程序趋于繁琐和从严控制,难以满足很多中小企业的需求。据称最近一些地方的银行重新从严核定担保人资格和抵押品价值。鉴于上述银行惜贷行为,尤其是对于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的企业,中央银行新近的利率下调政策也很难发挥作用。
对“家电下乡”政府补贴的认识误区
一项措施就是政府的“家电下乡”补贴计划。通过企业投标,政府选择补贴一批中标家电生产企业的中标家电产品。这些家电通过中标的销售企业或者中标的生产企业自己的营销网络下乡。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售出的家电数量补贴给家电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比如厦门对下乡家电的补贴比率为13%。以彩电为例,2008年底确定的品种为15个型号。彩电投标限价每台2000元。仅四川一个省的试点,农村新增消费额在2009年有可能高达20亿到30亿元。全国几十亿元的财政补贴估计可带动几百亿元的内需。根据商务部和财政部的通知,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销售企业必须是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区、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若要直接组织销售,其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政府的用意是通过家电下乡扩大内需。但是,家电下乡是需要农民自己投入大部分购买资金的(87%)。这部分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本来就会被农民用于投资或者消费,少数则为农民持有,或者用于农民之间的拆借。农民购买指定的补贴家电的花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仅仅造成了对其他投资或者消费计划的替代,而不是增加了消费。即便增加了部分内需,也是短期行为,因为农民的后一轮消费仍然需要其现有财产或者新的收入才能支撑。家庭下乡也是反竞争的做法。一方面,大型生产和销售企业受益,中小企业受到歧视;另一方面,家电下乡造成农村原有的一些小型家电零售企业失去收入,倾向于削弱这部分企业的生存基础,减少这部分“中产阶级”的数量。总而言之,家电下乡可能吃力不讨好。
有关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误区
进行最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与为了刺激内需加大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是有差别的。当经济滑坡时,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扩大政府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其实除了最必要的那部分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之外,为了刺激内需而加大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并不应该是首选政策。一般而言,如果政府提供了各种直接或者间接刺激私人投资举措(包括放松管制,减税,补贴等等)之后,私人投资仍然低迷或者预计低迷,政府才可以考虑推出为了刺激内需加大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举措。这部分投资也必须是必要的投资,尽管不属于最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很明显,我国如果刺激私人投资方面还有巨大的空间。即便预计穷尽主要的刺激私人投资举措之后私人投资回升不足,那么公共投资规模可能也会比当前计划的小得多。即便政府决定大量的公共投资,政府作为公共提供者(即主管方),但这些基础设施的生产也应该通过招标等方式尽量由私人部门来承担,以增进效率。城市许多公用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都是可以市场化的,但是由政府包揽意味着挤出私人投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虽然部分必要,但是这方面的政府集中投入很可能仍然是挤出私人投资,局部行业资源集中,市场过程扭曲和“X无效率”。“X无效率”是指由于各种障碍,如挪用,贪污,内部无良好激励机制等障碍,组织内部的产出效率低于现有技术和资源水平下的生产潜力全部发挥时的效率。
我国这一轮公共投资是中央集中管理进行的。其资金由各部门作为专项资金掌握。中央政府部门对地方申报项目的审批基本上不存在信息对称性。而且各部门由于支配着专项资金的投放权而多少获得好处。这样必然容易导致地方政府虚报项目及其预算以及掌握专项资金的部分中央政府部门官员贪污受贿的败德行为。其实,如果涉及中央对地方投入的公共投资项目,一个更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把这部门公共基础设施投入资金作为基础设施分类拨款(block grant)直接拨付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根据地方发展规划投放到基础设施领域,中央政府对资金使用加以监督管理。这样至少能够提高信息对称性和政府投资的需求取向,从而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直接减税或者发放消费券PK政府补贴
这将减少政府管理的成本,提高财政效率。增值税转型改革、取消信贷规模控制都是恰当的措施。前者涉及从生产性增值税朝着消费性增值税的转向和减税,其实质是政府征税转向规则取向。这是因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额抵扣的增值税转型,体现了税制中性原则。后者涉及把信贷决策权回归银行业金融机构。
公共补贴与减税的效果也有落差:减税导致一种收入效应,具体而言为实际收入增加效应,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决定用这部分实际增加的收入增加投资或者消费。减税也具有一种节约效应,不造成实际收入增量的中间消耗。公共补贴则不然:它意味着资金从纳税人手里转移到政府手里,再提供给政府圈定的企业或者个人。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官员“雁过拔毛”,纳税人的税金必然有所耗损。
与其是让政府官员大手大脚地花费税金,毋宁通过减税让百姓自行决定花费或者投资。另外一个相当于减税的措施是发行消费券。今年6月,东莞市决定拿出1.2亿元人民币向12.2万低收入户籍人员发放红包。11月11日,日本总务大臣宣布向国民发放总额为2万亿日元的“定额给付金”,发放标准为60岁以上老人和18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发放2万日元,其他人发1.2万日元,政府还劝说家庭年实际收入超过1800万日元的富人们自主放弃“红包”。11月18日,台湾当局宣布向台湾居民每人发放新台币3600元消费券。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既然是刺激内需,直接发放消费券最能直接刺激内需。而且消费券扭曲市场过程的程度较小。我国大陆何尝不可以如此做?这恰恰是我们所需要的结果。消费券虽然也有挤出农民原先计划消费之嫌,但相对于“家电下乡”计划,由于农民的消费选择空间巨大,挤出效应将有限得多。消费券由于用于消费支出,而不是投资支出,一定程度上会扭曲农民的投资和消费之间的决策。解决的方法为:要么变消费券为必须花费于消费或者投资的代金券。
刺激内需的一些原则
鉴于外需的回升在短期内可望不可即,刺激内需成为当务之急。在其中,不仅刺激国内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两者之间需要保持平衡,市场运作与政府职能之间也需要保持平衡。在此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其一为辅助性原则,也就是:市场和社会能够自行承担的,由市场和社会承担。市场和社会不能够承担的,在论证了政府有着足够承担能力之后,可由政府承担;下级政府能够承担的,由下级政府承担,下级政府不能承担的,在论证了上级政府有着承担能力之后,由上级政府承担。其二为市场过程原则。市场是随着人们对交易的需求发展和演化的。市场本身仍然需要发展,尤其是在面对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时候。在很多方面,市场的运作还不完善,需要通过进一步拓展市场过程来完善市场的运作。政府在此可以提供一个授能环境,而不是简单接管市场或者替代市场。其三是法治原则。政府救市属于对市场的干预,只能在不得已时方可为之。而且救市本身需要获得立法部门立法决策,行政部门只是执行罢了,本身却不应掌握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