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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9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mkszyz</i>在2009-2-9 12:42:00的发言:</b><br/><p>我的基本意思是这样的:<br/></p><p>共有,比如说家里的家具,家里的车子,就是一家人所共有的,但如果我说这就是公有财产,那么许多人就会反对,因为在传统观念里,我们一般认为家里的东西都是私有的东西。</p><p>其<br/>实我们如果我们跳出狭隘的界限,我们也可以说,共有就是公有的,比如说全民共有的财产,我们一般会说是公有财产,而不是私有财产。但是由于全民一般也是指<br/>一国之内的民,而不是全人类,更不是全宇宙,所以一国之内的民所共有的财产——注意类比于家庭的情形——我们也可以说是这一国的民的私有财产。</p><p>所以,公有也就是共有,共有也就是公有,其实这些都是一个意思,只是我们习惯于在不同的场合使用这两个词罢了。</p><p><br/></p><br/></div><p>你的理解有偏差。</p><p>所有制的单位一般称个人或家庭,这种说法没有讲再进一步区分家庭的不同个体,如果要作这样的区分,那么,同一个家庭中的财产也并不为家庭成员所共有,而是私有。原因是这样的:</p><p>共有,是成员共同占有,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按自己的需要来使用,而无需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尤其需要强调的是,<font color="#ff0000">共有,并不能分成几部分分别来占有。</font>一个典型的例子是,<font color="#ff0000">家族祠堂等财产,任何本家族的人都有权按程序参拜,但是,并不是每个成员,都明确拥有这个“共有”财产的几分之一。更进一步,<strong>如果这个财产是由不同成员分别拥有百分之多少,那么,这个财产本身已经被按不同的百分比,由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分别私有了,而不再是共有的。</strong></font></p><p>但是,家庭财产不一样,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登记的,归其妻前已经明确归属的所有者,婚后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拥有50%,离婚时这部分财产是有明确划分的。子女,只是被允许使用这些财产,如果不允许,子女无权使用,也只有在父母去世后才有权继承--子女不拥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论是共有,还是公有。</p><p>换句话说,同一个家庭,财产或者归夫,或者归妻,或者夫妻各50%,但是,<strong><font color="#f70909">归于任何一方的,无论是财产的全部还是共同财产的50%,都是夫妻双方所“私有”的,而不是双方所“共有”的(虽然名义上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个称呼中的“共同”与所有制概念中的“共有”是两回事,有点像“鲸鱼”称呼中的那个“鱼”字)。</font></strong></p><p><strong>共的财产,指的正是这种私有之外的,没有按百分比来细分的,即不能再分的那部分财产,才能称之为共有。</strong></p><p>另一个区别是,夫妻中的一方,在不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处置其拥有财产,或处置其拥有的财产中自己所占有那50%,但是,共同财产的转让,必须获得全部共有成员的同意,只要有一个人所对,所有的财产的100%,都不能进行转让。</p><p>另,<strong>共有与公有的区别</strong>就更明显了。</p><p>看来这一点你也不是很明白:</p><p>如果是公有的,拥有财产的不是某一个成员,而是这个集体,<strong>任何一个成员,都不是财产的拥有者</strong>,只有这个集体才有权处置这个财产。到底如何处置,则取决于这个集体的组织决策原则,如集体一般采用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不同制度条件下,集体的组织决策原则不一样“代理”制的组决策原则非常多),处置财产不需要获得每一个成员的同意,只要按已经认可的组织原则进行了决策,就可以进行处置。</p><p>公有财产的同样不能将其财产划分为每个成员拥有多少,其成员,除作为集体的成员外,与财产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形成任何拥有关系。</p><p><strong>这里的公有与共有的区别是,共有的主体是每一个成员,而公有的主体是那个集体,在共有条件下每一个成员都存在与财产的所有制关系,自己所拥有这部分权利,如何行使,不需要征得其他成员或集体的同意,而公有条件下,不通过这个集体,集体中的成员,与财产之间连所有制关系都不存在,更谈不上去处置了。</strong></p><p>在公有条件下,只要按集体组原则做出了决策,财产就可以转让,其他集体成员无法阻止;但是,在共有条件下,只有每一个成员都同意,财产才可以转让。</p><p>再说股份制就很清楚了,<strong>股份制当中,每一个成员所拥有财产的百分之几,即不是公有,更不是共有,而是典型的私有。</strong></p><p>当然,<strong><font color="#ff3300">如果(注意,“如果”一词在这里强调的这个前提)</font></strong>他们遵循相应的原则组成了一个集体,而且通过这个集体形成了对其所拥有的整体的那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时,这里形成了“集体所有”--这里要区分的是,这个集体所有,在集体不分解的时候,是“公有”--在这种条件下,谁也不能随意处置自己的原来所占有的那一部分,因为他所占有的这一部分财产已经成为了集体所有权的一部分。如果他要处置自己所占有的那一部分,其前提是,他退出了这个“集体”。</p><p>==结论:公有、共有和私有三者之前有着明确的区分,股份制,表面上看似乎有公有的特征,但是,本质上讲谁拥有多少股份时,讲的是私有。<strong>现阶段的股份制度中,同时存在着可以由私人不通过集体决策原则而处置的产权,这部分产权是私有的,也存在着必须通过集体决策程序才能处置的权利,这部分权利是“公有”,然而这部分权利已经不再是股权了。</strong></p><p>==雷建炎把股份制说成是“共有”,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共有”这个概念,原先指什么,他不知道,正如同,他不明白“鹿”这个词儿,只能用于指那种头上长角的动物,不能随意使用。他觉得股份制称之为共有更合适,而完全忽略了,这个概念原本的内含,这个错误,非常像有人觉得具有某种特征的马,称之为鹿会比较合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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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9 17:58:00
只要承认个体差异,所谓公有在实际中并无法付诸。因为即便所有权或处置权在集体,但自然和社会活动的单位在于个体。集体利益的最大化,绝不等同于每个个体的利益最大化。于是,在特殊事件的积压与刺激下,这种所谓公有制度只存在于理论价值,不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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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9 21:38:00

回复:(pupil)[原创]公有、共有和私有三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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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9 21:40:00
pupil:

你的理解有偏差。

所有制的单位一般称个人或家庭,这种说法没有讲再进一步区分家庭的不同个体,如果要作这样的区分,那么,同一个家庭中的财产也并不为家庭成员所共有,而是私有。原因是这样的:

共有,是成员共同占有,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按自己的需要来使用,而无需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共有,并不能分成几部分分别来占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家族祠堂等财产,任何本家族的人都有权按程序参拜,但是,并不是每个成员,都明确拥有这个“共有”财产的几分之一。


mkszyz:

共有恐怕不完全是你理解的这样的,因为是共有,所以不是谁都可以处置的,这需要某种大家约定的原则来处理,否则就不是共有了。比如说一个古董是这个家的,这个家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好处理这个古董的,要处理必须征询所以的人的意见。

家族的祠堂也是可以处理的。假如祠堂不得不出卖,那么就可以将祠堂变现,而家族的任何人是都可以分到这些财产的,也就是说家族的每个人都有其中的一部分。虽然在出卖之前“并不是每个成员都明确拥有这个“共有”财产的”多少。

pupil:

但是,家庭财产不一样,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登记的,归其妻前已经明确归属的所有者,婚后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拥有50%,离婚时这部分财产是有明确划分的。子女,只是被允许使用这些财产,如果不允许,子女无权使用,也只有在父母去世后才有权继承--他们不拥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论是共有,还是公有。

换句话说,同一个家庭,财产或者归夫,或者归妻,或者夫妻各50%,但是,归于任何一方的,无论是财产的全部还是共同财产的50%,都是夫妻双方所“私有”的,而不是双方所“共有”的。


mkszyz:

婚姻后的共同财产显然是共有的,只是要分家的时候,为了好分才说每个人拥有50%,否则是很难划分的,因为谁知道在这些财产的获得上谁贡献的多,谁贡献的少呢?说不清楚,所以只好一家一半。

离婚的时候财产可以分到个人,不等于财产在离婚前就不是个人的,比如说祠堂在出卖以后可以被分给家族的每个成员,但这不等于说在出卖之前不是家族公有的、共有的。不可以以可以被分割到个人就被说成不是共有的、公有的。

我所以一直强调说,公有、共有与私有是难以分开的,就是因为公有的、共有的,也是属于每个个人的,如果公有的、共有的不属于任何个人,那么公有、共有也就不存在了。这就不同没有树木,如何会有森林一样。只有大家中的每个人对某一财产的有,才有大家对这一财产的公有、共有!这是很重要的概念。我们以前就是片面的看待公有、共有与私有,结果我们的公有、共有成了谁都没有,成了没有人关心,没有人爱护的财产,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们不能继续按老路走下去了。

公有、共有的财产可以分割到个人,这正说明,私有与共有、公有是有联系,而不是决然分开的。

pupil:

共的财产,指的正是这种私有之外的,没有按百分比来细分的,即不能再分的那部分财产,才能称之为共有。

另一个区别是,夫妻中的一方,在不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处置其拥有财产,或处置其拥有的财产中自己所占有那50%,但是,共同财产的转让,必须获得全部共有成员的同意,只要有一个人所对,所有的财产的100%,都不能进行转让。


mkszyz:

不可以说共的就是在私之外的,因为共与私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排除了私也就没有所谓的共了。也不可以说共的就不可以细分了。所以你的观念还是停留在要么共,没有私的共,要么私,没有共的私。

我前面以及说过了,夫妻是不可以随便处理共有、公有财产的,比如说夫妻公有、共有的房子,任何一方都不可以随便的处理的。但这不等于不可以处理,经过协商是可以处理的。

按照你的逻辑不能在细分的财产才是共有、公有财产,那么,你说说看什么才不可以细分呢?祠堂嘛?祠堂是可以在变卖以后细分的(也就说明在变卖之前祠堂也是可以细分的,也就是说假如家族有100个成员,那么家族的每个人都拥有祠堂的1/100。有什么不可以细分的呢?)。夫妻公有、共有的房子不可以细分嘛?显然也不是。我几乎想不出来有什么不可以细分的。所以你的所谓不可以细分于是就是共有的、公有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pupil:

另,共有与公有的区别就更明显了。

看来这一点你也不是很明白:

如果是公有的,拥有财产的不是某一个成员,而是这个集体,符合一个成员,都不是财产的拥有者,只有这个集体才有权处置这个财产。到底如何处置,则取决于这个集体的组织决策原则,如集体一般采用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处置财产不需要获得每一个成员的同意,只要按已经认可的组织原则进行了决策,就可以进行处置。

公有财产的同样不能将其财产划分为每个成员拥有多少,其成员,除作为集体的成员外,与财产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形成任何拥有关系。


mkszyz:

由你的回答恰恰可以看出以往所犯的错误。夫妻其实也是一个集体,只是这个集体是微型的,而夫妻公有、共有的财产如何可以说不是这个集体的成员的财产呢?如何可以说属于这个集体,于是就不属于这个集体中的个人呢?如何就不属于这个集体的成员呢?

夫妻的公有、共有的房子的确是需要这个微型的集体讨论才可以处理的,而不是谁都可以随便处理的,因为这是共有的、公有的财产啊。

谁说公有财产不可以划分到个人呢?婚姻解体的时候不就划分到个人了嘛?而苏联当初是如何划分公有财产的,我想你应该是知道的。

你的问题是分割公有财产与民的,你割断了公有财产与民的联系。这正好是以往社会主义社会体制的问题所在,也是以往人类思维的问题所在,你看不到其问题,却还要继续抱着过去的思维不放,这应该说是非常遗憾的。你还没有从过去的错误中清醒过来。

pupil:

再说股份制就很清楚了,股份制当中,每一个成员所拥有财产的百分之几,即不是公有,更不是共有,而是典型的私有。当然,如果他们遵循相应的原则,组成了一个集体,而且通过这个集体形成了对其所拥有的整体的那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时,这里形成了“集体所有”--这里要区分的是,这个集体所有,在集体不分解的时候,是“公有”--在这种条件下,谁也不能随意处置自己的原来所占有的那一部分,因为他所占有的这一部分财产已经成为了集体所有权的一部分。如果他要处置自己所占有的那一部分,其前提是,他既出了这个“集体”。

==结论:公有、共有和私有三者之前有着明确的区分,股份制,表面上看似乎有公有的特征,但是,本质上讲谁拥有多少股份时,讲的是私有。讲一个股份公司拥有多少财产时,讲的是公有。现阶段的股份制度中,同时存在着可以由私人不通过集体决策原则而处置的产权,这部分产权是私有的,也存在着必须通过集体决策程序才能处置的权利,这部分权利是“公有”,然而这部分权利已经不再是股权了。

==雷建炎把股份制说成是“共有”,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共有”这个概念,原先指什么,他不知道,正如同,他不明白“鹿”这个词儿,只能用于指那种头上长角的动物,不能随意使用。他觉得股份制称之为共有更合适,而完全忽略了,这个概念原本的内含,这个错误,非常像有人觉得具有某种特征的马,称之为鹿会比较合适。


mkszyz:

我以前已经说过了,股份制并不是完善的“公有、共有”,这只是一个过渡阶段的东西,是资本主义社会末期的东西。高级社会是没有货币、没有买卖的的社会,所以高级社会里也没有所谓的股份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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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9 21:49:00

这一帖只是讲三者概念的差异,这三个概念产生于我们之前,有其明确内涵,这里只是阐明他们指的是什么东西。

至于这些制度优劣与否,是否是改革的方向等等,不是这里讨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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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9 22:09:00
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9-2-9 21:40:00的发言:


mkszyz:

共有恐怕不完全是你理解的这样的,因为是共有,所以不是谁都可以处置的,这需要某种大家约定的原则来处理,否则就不是共有了。比如说一个古董是这个家的,这个家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好处理这个古董的,要处理必须征询所以的人的意见。

家族的祠堂也是可以处理的。假如祠堂不得不出卖,那么就可以将祠堂变现,而家族的任何人是都可以分到这些财产的,也就是说家族的每个人都有其中的一部分。虽然在出卖之前“并不是每个成员都明确拥有这个“共有”财产的”多少。

时间有限,只回复你的这里的问题吧,其他跟这个差不多:你还是没有理解我的观点。共有概念是什么,不是你与我认为它应该是什么,而是这个概念本身是什么,我建议你查一下关于所有制的材料,搞明白这一点很容易。

共有是一个专门的所有制名词,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东西,并不属于这个范畴,家庭财产同样不是。

你的误解源于你搞不清所有权的载体与所有权本身的区别:我讲某一个成员处置自己的共有的产权时,只是讲这个成员所拥有那部分产权。如祠堂的例子中,共有群体中的每个成员,只拥有参拜与否的权利,他所能处置的也只是自己去参拜与否。甚至将他自己参拜与否的这个权利本身转让的权利,也不是这个成员所拥有的权利。当然更谈不上转让整个祠堂所有权的那部分权利了。

你说到了整体转让,在这里我提醒你一句,共有产权下,转让时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在这个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只给某个成员N分之一的报酬进行转让也许是可行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共有”制度规定这个成员只拥有整体权利中N分之一的权利,如果你这样理解那就错了,从共有权利本身来看,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利就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做出决策,如同一个祠堂,只要有一个成员认为自己不想放弃原的有权利,这个祠堂就不能转让,尤其不能按照相应的资产评估,给他N分之一的报酬,强行让他放弃他所拥有的那部分“共有”产权,无论这种行为通过怎样的“集体”形式来进行--但是,公有产权下,问题就完全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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