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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 2
2016-01-01
悬赏 30 个论坛币 未解决

案例描述:青海野生黑枸杞生长在牧民承包的草场上,近几年由于野生黑枸杞因被发现花青素含量高而价格翻倍。随之而来的是大批外地人受利益驱使纷纷进入草场,冬春挖苗、夏秋抢果,草原生态保护承受巨大压力。由于草原上的黑枸杞分布广泛、生长分散,牧民无力看管,2014年采摘季前后,部分牧民将草场里黑枸杞的采摘权承包给个人。每年7~10月是采摘季,一般是7月起按照1年1亩地1000元承包,在不破坏草场的前提下承包黑枸杞采摘,承包后的网围栏建设、草场看守员工资等均由承包商承担,个人自负盈亏,采摘多少牧民不管也不分红。

草原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草原的野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的黑枸杞也属于草原野生资源,野生黑果枸杞采摘实行采摘证管理制度。牧民承包草场只拥有草场使用权,对所承包的草场内黑枸杞可以申请采摘权。申请采摘证书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拟采摘区域草原承包经营权属的证明件;

(2)与林地所有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和使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

因为牧民没有黑枸杞的所有权,所以公然盗抢黑枸杞的缘由,除了黑枸杞高高在上的价格,还有野生黑枸杞那模糊不清的法律性质。

这个案例能用公共领域来分析么?是属于法律歧视形成的公共领域Ⅲ和行为能力受约束形成的公共领域Ⅴ么?我特别不能确定,能不能麻烦详细解释下?


补充:《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上,承包草原用途为“从事畜牧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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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6 00:54:27
当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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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8 19:44:32
自由生活 发表于 2016-1-6 00:54
当然可以
您好,请问您能详细解释下么?
补充:为了治理这个问题部分牧民将草场里黑枸杞的采摘权承包给个人。但引进了承包商后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治理,盗抢黑枸杞现象还是很普遍,盗抢者的理由是:1.野生黑枸杞所有权并不属于承包商或牧民,他们只有采摘权,没有权力限制和管理别人。2.根据青海省2012年出台的《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必须具有畜牧业经营能力。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草原承包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承包商也不符合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条件。3.采摘证不可以转让。
所以牧民和承包商的合同是不是没有效力?
这是从法律上产权来说的,是否从经济上产权来看,牧民事实上有对黑枸杞的收益权,所以别人侵犯了,他们作为产权主体是可以进行管理保护的?而且对承包商,他们不符合草原承包权流转的条件,但在采摘证申请条件(2)与林地所有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和使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似乎又默许了这种承包行为。
不好意思我是经济学菜鸟,对从法律角度和经济学角度产权还是感觉比较混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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