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贸易公司(下称出口商)长年从浙江某电气设备生产工厂(下称生产商)购买某电器元器件出口到对日本某电气设备公司(下称进口商);然后进口商将其与其他元器件和零部件组装成电气设备成品后再行对外出口。进口商进口该元器件频率平均为每月2次,每次100件,两次订单间隔为15-20天,价格为每件350美元FOB上海。该商品每两件装一个木箱,木箱毛重51公斤,体积为40×30×25CM,即0.03立方米。由于各种原因,每批货物到日本后经检验,均有1%-5%的不合格率。日方鉴于工期较紧,每次都要求出口商在将有质量问题货物退运回来之前补发货物。为提高通关便利性和降低进口商税务负担,出口商对每批补发货物均以样品贸易方式或低价格(如每件10美元FOB上海)的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此外,对于有质量问题的货物,考虑到运输、报关、商检等成本问题,每季度一次将有质量问题的出口货物运回国内交给生产商进行维修和再加工。
某年,海关对出口商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部分出口货物价格严重低于出口时的市场价格,也严重低于该公司同样商品的正常出口价格,逐以走私嫌疑进行相应处罚,从而给公司带来不小的损失和风险。
对此,企业应如何处理才能降低外贸风险、提高贸易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