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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土地流转概述

一、土地流转的定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二、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三权分置”,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蔬菜规模化生产。

(四)坚持保障农民基本收益,凡向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的,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可以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的流转收益实现方式,保证农民实际收益不因物价上涨受影响。  

  四、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2、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4、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5、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6、委托:是指承包户将自己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自愿委托给发包方代为流转,或发包方在给予农户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接受农户委托的承包地,统一组织适度规模经营。委托流转的,发包方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五、土地流转的期限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明确:“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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