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应该是最终产品中的投资品,应该全额计入GDP。但是曼昆书中又提到,每年要计算住宅的虚拟租金(自己付给自己)并计入GDP。如果在购买新住宅时已经计入GDP,而在以后的年度该住宅的虚拟租金也计入GDP,那不是重复核算?
由于住宅的总价比较高,绝大多数人在购买住宅时都要动用以前的收入(即储蓄)和/或以后的收入(即贷款),而不是仅仅依靠当年度的收入。这样的话,支出法GDP中应该包括整座住宅的全部支出,而收入法GDP中显然只有当年度的收入,如何对应起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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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教材《宏观经济学》(黄亚钧等 高教出版社)p34认为:“当居民居住自己拥有的住房时......居民实际上相当于自己接受了作为房东所提供的服务,并将这种服务的价格--租金支付给了自己,这部分租金不被计入GDP,而居民租借他人房屋时的租金就会被计入GDP。”
我的想法是,中美情况不同。在美国学者看来,住宅购买绝大多数是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或许这是产生分歧的原因?一孔之见,望有识者赐教。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懂生产要素源泉的价格与要素服务价格的区别:居民在购房时支付的价格属于生产要素的价格,这是当年房地产商新创造的产品的市场价值,当然要计入GDP中;而租金属于住房的要素服务价格,并且居民购买住房和购买其他普通消费品不同,在经济学上这应当算作投资而不是消费。因为居民购买的住宅可以长期居住,长期提供服务,它比一般的耐用品的使用期限更长,所以出租房屋或者自己居住取得的房租都应该计入GDP中!!
本人的理解,仅供参考!
在高鸿业的书中提到了NDP(国内生产净值)=GDP—折旧。可见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GDP)并没有扣除资本消耗的价值。租金(购买住房是一种投资)也可以类似于投资中的折旧,折旧包含在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中,是GDP组成部分,也是用收入法计算GDP为什么要加上折旧。同理租金也应计入GDP。一己之见,希望高手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