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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1
北京市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向低收入人群倾斜的政策,希望用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两限房的家庭开放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方式来刺激消费。可为什么不能对首次购买商品房或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家庭采用公平的待遇呢,也允许用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呢。

首先要认清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归谁。住房公积金按现有规定是个人按工资收入的12%和单位按同标准的12%记名同比做缴纳的(最高不高于平均收入的三倍)。那么这部分钱就变成了每个缴纳者的个人财产,是所有已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者个人的私有财产,并没有在缴纳环节有差别收益的特殊规定。那么这种私有财产为什么会个人使用时产生由政府主管部门硬性规定了歧视性、倾向性的政策呢?

一是,本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政府有什么权利去决定个人财产的使用权呢?二是,是个人的财产,政府又有什么对使用者差别对待的权利呢?三是,为什么购买商品房的首付不能用公积金,反而让本已享受了政府补贴的家庭优先呢?四是,如果原来的规定不合理,为什么不彻底的、全面的、一致性的进行修改,而让所有缴纳了公积金的个人与家庭都能公平享受呢?

一个平均三十五岁的夫妇家庭,经过十多年的就业拼搏,终于具备了购买住房的条件,但这十年的奋斗让收入与财产水平高于了经济适用住房或两限房的标准,于是就只能寻求市场中购买商品房,这本就存在着一种不公平。

一个家庭平均三十岁的夫妇的家庭,比前者少了五至十年的奋斗过程,而收入与财力恰恰有条件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的条件,本就是因为奋斗年限短反而享受了政府的补贴,出现了与前者相比的不合理。而在此次住房公积金可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差别上又进一步的扩大了这种不合理与不公平,而实际恰恰最需要帮助的是前者而非后者。

如果是为了拉动中国的经济与扩大消费,那么更多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一定是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因此政策将这个最大的消费群体排除于政策之外,肯定是不利于拉动消费与增长的。如果是为了帮助那些本就买不起住房的家庭去支付首付,岂不是在重复着“次级债”的危险,而住房公积金不当首付而当还贷的保证岂不是可以减弱这种风险吗?如果不是为了防范风险,那么为什么购买商品房的家庭不能用于支付首付呢。尤其是都属于个人的财产与收入,用在前与用在后为什么要由政府规定,而不能由产权人自己说了算。无论从任何角度而言,这种因购买对象不同而出台有差别的歧视性政策都是极不合理的,也是无法可依的。

这也许又是“阶级斗争”这根弦在作怪。住房公积金并非是调节社会收入公平的工具,而是一种住房保障或帮助的强制性手段。每个收入不同的人都按同等比例扣除上缴,企业按个人的缴纳比例同样上缴。对高收入的限制仅在于不得高于三倍的比例封顶,既减少了个人的缴纳,也限制了单位的补贴款。可以看出,公积金缴纳的政策规定不但不是调节公平的工具,反而是收入高者补贴越多、收入低者补贴越少(补贴是单位或企业同比缴纳的部分),那么就更没有理由在公积金的使用时变成了调节公平的工具。反倒是应从最大拉动经济、扩大消费的角度,不但对所有家庭都公平的允许支付购买任何类型住房的首付,同时应允许作为家庭共有人员的购房首付。

核心的问题在于政府有权决定个人与企业上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但并不是住房公积金的主人,最多是个政策限定中的住房公积金托管人。公积金不能当成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去自行决定其的使用,尤其不能用这部分资金去做风险性投资;更不能将个人与私有的财产用于某些特定的人群的专款专用,如用于建设廉租房或保障性住房;也同样不应对某些特定人群给以差别性待遇。而应公平的用统一政策面对所有公积金的交纳者,真正有使用权的只能是财产的所有者,决定私有财产使用方式也同样应该是财产的所有者。

以救市为名,由非产权人的自作主张而形成的差别待遇,不但形成了社会新的不公平和金融风险,同时也在为少数人服务中影响和损害了绝大多数民众和私有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既不利于拉动消费,也用政策干预的强制性加大了社会的不公平性。

权利的侵犯而形成的强制性不公平是双重的伤害。权利被剥夺和侵犯本身就是一种令人无法理解与接受的耻辱,而被差别待遇所歧视就更让社会的天平过度的倾斜了。如果说这是帮助低收入家庭提高购房能力,不如说是用仇富的敌视制造社会的矛盾与不和谐,更何况买得起保障性两限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至少不能算是穷人。这种财产性权利的再分配至少也不是对只能享有居住权利的廉租房的家庭的一种公平。

美国总统为平息民愤而试图对AIG的高奖金进行限制,但却可能破坏市场的契约精神和导致人才的外流,让AIG处于更困难的局面。而花旗试图退还美国政府的援助资金也在于力争摆脱政府非市场化的干预。

中国政府将假日的集中与分散的调整目的放在了如何有利于拉动消费,而不是职工的休息上。《劳动合同法》过度的保护在职岗位的权利而忽视了新就业的门槛降低等都是因为政策公平性的缺失。力图用一项政策解决多项目标的问题。这种替代的结果必然导致引发新的不公平,进而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

看来政府只有良好的愿望而无公平的概念,是好心办不成好事的。促进消费的措施中绝不能让政策产生新的不公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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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1 16:58:00
LZ肯定为此事烦恼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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