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重译经典,重温经典</p><p>译者的话:科斯老先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人,但其惜墨如金,一生绝无“著作等身”之量,却篇篇上品,字字珠玉,点石成金。而且他老人家的文字,深奥难懂,意寓深远,向来难以琢磨。以至于数十年来,学界内外关于科斯思想的理解,出现惊人一幕:一方面,各家学者在众多研究领域中多方引用科斯思想,另一方面,大家对科斯思想却至今没有统一,众说纷纭。据说,科斯先生在一次演讲中,曾直截了当地说,引用他的思想的人都引用的不对(见载于张五常《佃农理论》中译本)。这篇《企业的性质》是科斯先生早年之作,是其代表作,亦是其最伟大作品之一,该篇在google学术搜索中总被引用次数达到匪夷所思的1万多次。按科斯先生的说法,那么在这1万多次的引用中,真正理解他思想的可能寥若晨星。由此可见,即使在西方,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度里,那些引用科斯思想的大名鼎鼎的经济学家们,还被科斯先生称为“引用的不对”。可想而知,我们中国学者对科斯思想的理解会达到怎样的程度。我们要么看别人翻译的中文,要么直接看英文。但是,显见的是,中文也好,英文也罢,要想真正理解科斯先生的思想都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连科斯本人都曾称“我发现将我所想的内容准确地表述出来是困难的”[1]。本篇译作,只是译者学习的过程,另一个想法是尽可能地将该文章翻译得让自己弄明白,让中国人看得懂,至于意思会有多少偏离科斯先生的本意,那可真不是我辈所能察知。另外还有几点声明:一是在翻译过程中参考了陈郁老师的译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二是翻译后得到海南大学管理学院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同学的讨论和指正,表示感谢;三是译文中的标题是为了便于理解,由译者所加,词不达意之处,见谅;最后,由于译者能力所限,翻译中还存在许多错误,有的错误译者未能自知,有的错误自知却未有能力改正(文中标红字部分即是),还望读者多多批评指正。 </p><p>[1] Steven N.S. Cheung,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No.1.(Apr., 1983),PP.1-2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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