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己和为公
2016.3.24
于德浩
如果我是一个老板,拥有一个价值100亿的企业,每年可以得到10亿元的净收入。这时,有人告诉我,“现在这个职业经理人,铺张浪费,而且还损公肥私,自己额外多弄2000万;你给他高薪1000万已是市场最高价了,他还不满足。” 我会怎么做?
我当然是给这个经理人加薪至3000万元,并且也大幅提高这个提建议的人的薪酬,因为我是一个英明的老板。“水至清则无鱼”,既然我把整个企业交给他,他若想给我全部糟蹋,我也只能认。当然他不会这样做,因为这对他没有任何好处。他现在要多弄2000万,就说明他觉得他的工作值这么多钱。 给提建议的人加薪,是因为他确实发现了一些具体问题,自然应该得到奖赏。
所以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第二年经理人会得到3000万薪酬,而铺张浪费也会减少,我作为老板收入也会增加为11亿元。这就是合作共赢,大商无算。
如果一个老板斤斤计较,非得明察秋毫。那就会,把现在的经理人给撤掉,因为确实存在贪污;也把告密的人撤掉,因为发现他夸大其词。结果就是老板自己忙得不可开交,而且第二年老板收入下降为5亿元。 其实,这样的老板最多也就拥有几百万而不是几百亿。
类比一下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如果简化一下现在的好官员衡量标准,就是要积极造福百姓,同时两袖清风。而现实社会一般会出现5种情况,
1 人民收入大幅增加,官员正直清廉。正是“一心为公”。
2 人民收入提高,官员灰色收入也相应增加。所谓,“主要为公,次要为己。”
3 人民收入提高,官员收入陡增。“主观为己,客观为公。”
4 人民收入不变,官员清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5 人民穷苦,官员富庶。“穷庙富方丈。”
客观的说,第一种情况最好,其他越往下越坏。从反腐败实践来看,显然第5种“穷庙富方丈”情况是要严厉打击的,没有丝毫悬念。当力度加大时,第3类情况就成为重点;当力度再大,第2类情况也会被列入打击范围。
从经济学及管理学角度出发,其实第4类情况出现概率最大,而且效果很不好。这就是俗话说,“清官最害民”。经济不发展,对谁都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如此所谓清官,形同虚设,毫无用处。第3类情况,其实就是西方经济学的“利己”假设,资本家为了追求私利,客观上也会促进社会进步。西方国家一直在极力推崇应用,我们借鉴一下,容忍一些缺憾也应该是可以的。
第2类情况,更应该是我们要可以允许的。一些毫无政治经验及管理实践的人老是宣扬:“要公开各层级官员的个人财产。”这在我看来,多么幼稚可笑。且不说,推行的阻力重重;即便真的公开,那么结果将是,没人再愿意当官为民办事,整个社会将会一片混乱。即使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一个县长带领全县人民致富,其个人成为一个中产或者富人,没啥不公平的。
当然,我说的允许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我们应该健全一套更好的业绩评估制度,而且不妨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直接引入行政管理。简单的讲,让县长从县财政收入得到一些分红也是可以尝试的。
其实,有本事的清官毕竟只是极少数政治精英,同样贪官也只是占比极少数;反腐的目的,旨在去引导那些普通的干部。如果反腐打击面太广,那么就可能把他们引向第4种情况,“不犯错,也不办事。”显然,第1种优良的理想情况是可遇不可求的,所以我们应该引导他们进入第2种情况,“你带领百姓致富,百姓也会把你变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