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18 13:27 
你对“商品”的定义明显违背了定义目的,也不符合定义规则,而且至今都不肯坦诚你的另有目的。这就是我要 ...
你对“商品”的定义明显违背了定义目的,也不符合定义规则,而且至今都不肯坦诚你的另有目的。这就是我要反复追问的原因。
我的目的前面已经表达过,这里最后说一次:
我的目的——看清楚了:
1)目前为止,出现在被提出的其它地方的关于商品的定义都经不起推敲;
2)因为1),所以导致那个“孟子的学生”在我主楼所引的帖子里造成一片混乱;
3)商品的定义在这里是政治经济学研究上的必然结果。
定义“商品”概念,目的是要说清楚商品“是什么”,但你却扯到了“是多少”。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你用这种方式来展示你的知识面和思维逻辑,这又何必呢。
1)你从来没有办法指出前面哪里提到数量?
如果你连三角形边长公式只表明边长这个规定性的关系都不能理解,你还有什么资格奢谈分清“质”和“量”?
2)多少量的表达必须以是什么为前提,边长用什么符号表达不能取代其是边长的意义,所以定义中交换一词不能被你所谓的“观赏”替换,除非你的“观赏”作为符号和“交换”作为符号意义相同!
3)数学中任何表达式都是对具体数字的定性,即:从每一个具体的数字上抽象出这些所有数字的一般性关系。一组联立方程,只要没有具体的数字代入,就只表达一般性质。这都不懂?
对“质”进行定义就是一般性、规定性、种属性、区别性。
对“量”进行定义就是个别性、可分性、具体性、同类性。
如果你能用和我完全不同的概念来总结你所谓的“质”和“量”,那么不妨提出,但到现在你都提不出你自己的“质”和“量”的概念,而只会反复地把同样的文字一再重发。这也是无知求知?这是死皮赖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