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使命是将剩余价值归人民所有。
在这里,在现在的社会形态下。我们用马克思的抽象法,把公有制与私有制中共同的东西抽象出来,那就是:
1、同样的劳动。
2、同样的生产。
3、同样把商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
4、同样的剥削。
5、同样是纳税(剩余价值归人民所有)。
6、税赋同样用于ZF的开支。
唯一不同的是:私有制的资本是私人的。公有制的资本是纳税人的。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极不合理处,那就是:用纳税人的钱做资本挣纳税人的钱。这等于左手砍右手。
如果说得的税赋不能用于人民的福利与公益事业,又用人民的税赋用于挣人民的钱,那么,要这个公有制的作用在哪?还有存在的意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