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16-5-23 12:32 
我也举一个例子,模仿一下你的推断,你看看是否合理。
力学中的惯性定律告诉我们,物体在不受外力作用或 ...
哈哈,完全没有类比性。因为你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是有偷换概念!
我刚写一文:
马克思实际上玩的是移花接木:签的是固定工资,最后却闹着说是入股分红,不给就抢。
来看看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原话概念:“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P52)
所谓社会平均劳动熟悉程度和劳动强度,是建立在什么数据基础上的呢?
是由社会所有产品得出来的吗?还是只由前者中最终销售成功的产品?
【总量】=【产品A】(最终销售出去,即对顾客有效产品)+【产品B】(最终没销售出去,即对顾客无效产品,但对老板有效产品,它们可能卖废品回炉重造)
1、如果是指总量,那用上述概念所推导公式计算出来的,必然包括对顾客有效劳动量和对顾客无效劳动量,那相应的工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应是:工人报酬=在
产品成本基础上计算
对老板有效劳动量部分。实际就是【
固定工资制】。
2、如果是指产品A,而用上述概念所推导公式计算出来的,依然包括对顾客有效劳动量和对顾客无效劳动量,那相应的工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应是:工人报酬=在
最终售价基础上计算
对顾客有效劳动量部分。实际就是【
入股分红制】。
而马克思的剥削论,却是把二者巧妙混淆的,他用的计算公式是:
工人报酬=在【售价】基础上计算【对老板有效劳动量】部分。实际就是签的固定工资,最后却闹的入股分红。
其实哪种方式都没关系,趋势也是入股分红制,但问题是:
1、你得经过双方同意才可采用
2、按“【售价】基础上计算【对老板有效劳动量】”这个公式来计算,是绝对错误的。自然,由此算出来的剩余价值也是错误的。
依据错误公式算出错误值,自然就冤枉给你报酬的人了,误伤好人,结果是严重得令人发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