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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人 二区 学术道德监督
24039 120
2009-06-19
原文网址http://www.sciencenet.cn/html/showxwnews1.aspx?id=205043

针对有网友发表以下言论而转贴:
真是无聊
中国特色的教育
一群被中国式教育毒害的人的
整天在这研究别人的论文是不是在抄袭
有意思吗........
外国有这样的机构吗???
外国没有......
外国只有诺贝尔奖获得者
中国没有
天天有这些时间研究别人的论文是否抄袭有什么意义
能提高劳动力还是能促进技术的发展........
劳民伤财....................
自己整天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还不知悔悟,还以为自己做的事多么的伟大
我为此汗颜.......................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473383&page=3&from^^uid=155776

      随着我国对科学研究的不断重视,对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投入不断增加,学术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而近几年来爆发出的一些学术不端丑闻使如何有效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防治学术不端问题上已经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本课题希望通过对国外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进行研究,能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鉴。但本课题不讨论涉及科学本身的伦理价值问题,只从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和管理入手探讨如何防治学术不端行为。
      一、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界定
关于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中英文本身就有不同的翻译,英文一般称作“research misconduct”,中文大致有“科研不端行为”、“研究不端(不良)行为”及“学术不端行为”等译法;至于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更有诸多的界定。以美国为例,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PHS)定义为“在计划、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时伪造、弄虚作假、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科学界常规的做法。它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者在资料解释或判断上的诚实的分歧”,1995年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组建的科研道德建设委员会给出的界定是,“科研不端行为是盗取他人的知识产权或成果、故意阻碍科研进展或者不顾有损科研记录或危及科研诚信的风险等严重的不轨行为。这种行为在计划、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或评审他人的科研计划和报告时,是不道德的和不能容忍的”。这两个定义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直到2000年底,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给出了一个“标准定义”,它保留了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1989年定义中的“伪造”、“弄虚作假”和“剽窃”这三要素,删除了“其他”的内容。【苗德岁译.美国医学科学院、美国科学三院国家科研委员会撰.科研道德倡导负责行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从以后的相关条例看,美国各界基本认可了这个定义。
      德国马普学会于1997年通过、2000年修订的《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中列出了“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方式的目录”,指出,“如果在重大的科研领域内有意或因大意做出了错误的陈述、损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以其他某种方式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即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这个定义的一个特色是把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的因素列了进去,不像美国的定义那样主要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英国维康(Wellcome)基金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马普学会的大致相同。北欧四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分别是,瑞典:“有意捏造数据来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剽窃其他研究者的原稿、申请书、出版物、数据、正文、猜想假说、方法等行为;用以上方法之外的方法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丹麦:“修改、捏造科学数据的行为;纵容不端行为的行为。”挪威:“在进行科学研究的申请、实行、报告时,明显违反现行伦理规范的行为。”芬兰:“有违科学研究良心,发表捏造、篡改或不正确处理研究结果的论文发表行为。”【杨舰,程远远,严凌纳译.(日)山崎茂明.科学家的不端行为——捏造·篡改·剽窃〔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00】

      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药品研究所和校长委员会1997年5月联合发表的《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对不正当的科研行为也进行了定义:“指虚构、伪造、剽窃或其它有关的行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偏离了科学界一致公认的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和发表的准则。”该定义声明参考了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最新定义,并在美国定义的基础上添加了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的科研行为。

      从以上对国外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概念界定的介绍分析可以看出,在世界范围内尚无统一的标准,即便是在一个国家里,对其的界定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历程,除了“伪造“、“剽窃”、“弄虚作假”等公认的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素外,各国对其他的表现形式互有取舍,但基本的目的和要件是大体一致的,反映了国际上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逐步取得共识。

      我国科技部2006年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不但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等,还包括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权以及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定的内容,最后还有一个“余地”和“空间”:“其他科研不端行为”。另外教育部、中科院学部、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中也有一些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容。

      作为国内最高的国立科研机构,中国科学院2007年初制定的《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对“科研不端行为”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界定,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并详细列举了7条认定标准,一是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二是损害他人著作权,三是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四是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五是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六是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七是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前六条标准里每条又分别列举了各种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个定义比较准确地阐明了科学不端行为的内涵,比较全面地涵盖了其表现形式,是目前我们可以用来定义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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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9 07:51:16
二、国外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和措施

在国外,官方成立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的并不多,据了解,仅限于美国、丹麦、芬兰、挪威和波兰等国家,英国于2006年成立了由多个政府部门和各方机构共同支持组成的“科研诚信小组”,而德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国家是由大的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设立这方面的管理机构。

1. 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就在“廉洁与效益总统委员会”下设立了“科研不端行为工作组”;后来为贯彻落实《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白宫科技政策委员会成立了部门间的协调小组。鉴于生物医学领域逐渐成为学术不端的重灾区,美国于1992年成立“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它是最重要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隶属于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由之前的两个科学道德建设机构合并而来。同时,重要的科学机构如美国科学院、工程科学院、医学科学院、美国科学促进会和大学等也大多设有内部管理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建设和防治学术不端行为。

在政策法规方面,目前联邦政府关于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政策是2000年发布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它适用于联邦机构开展的研究,通过合同形式为联邦政府开展或管理的研究,或者由联邦政府支持在研究机构(包括大学和产业界)所开展的研究。它对发现不正当研究行为的要求、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各自的责任、公正及时程序指南、联邦机构行政措施、其他组织的作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王艳.美国的科研诚信:联邦政府的作用〔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1):11】在联邦政府之下,23个涉及从事或支持研究的政府部门如交通部、劳工部、能源部、环保局、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教育部、国家航天局及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超过一半的机构也发布了相应的政策。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对卫生、生物医药等方面研究的资金投入是仅次于国防投入的第二大项,因此这里特别介绍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发布的政策。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于2004年4月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公共卫生服务局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的征求意见稿,经过1年多的征求意见和修改,于2005年5月17日发布并实施其最终政策,该政策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政策针对几年来科研不端行为所发生的变化,包括由白宫科技政策委员会于2000年12月6日提出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和程序。该政策包括两大块,一是汇总的公众意见,包括采纳了哪些意见,没有采纳哪些意见,以及对没有采纳的原因都进行了详述,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政策制定、修改的全过程;二是该政策的正文文本,包括概要、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研究机构的责任、卫生服务部的责任、对ORI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和HHS行政行为提出质疑的机会等。

2. 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德国向来以科学作风严谨著称于世界,在科研领域,比较强调学术自治这一宪法权利,因此没有成立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而主要是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自身来管理,目前在研究理事会、大学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例如,作为国家主要研究资助机构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自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赫尔曼论文造假丑闻后成立了包括外国知名专家参与、由12人组成的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1997年提交了《关于保障良好科学实践的建议》的报告。另一个著名的学会德国马普学会在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的报告,分五章对科学研究发展中的道德规范、出版和署名、如何培养接班人、研究项目和计划以及利益冲突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其附录2《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的规定》为认定学术不端、具体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科学共同体并开展科研活动的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和完备的关于研究行为的指南及对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则,例如英国最高的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8个分会都有各自的关于防治不端行为的规定;英国出版道德委员会1999年公布了《良好出版行为指南》,就出版过程中涉及到的伦理和道德问题进行了规范。在国家层面上,2004年英国科技办公室公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另外,2006年4月,英国新成立了一个由多家机构共同支持、旨在促进学术诚信的督导小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澳大利亚正在着手制定《澳大利亚负责人的科研行为规范》,加拿大国立的三个科学研究理事会1994年联合发布了《三大理事会关于研究与学术诚信的政策》,法国国家科研中心1994年成立了专门的科研道德委员会。

3. 日本、韩国及印度等亚洲国家。一些亚洲国家近年来正成为违反科研诚信,发生重大学术不端事件的灾区,日本的“旧石器发掘伪造事件”、“姐齿秀次抗震强度伪造事件”,韩国的“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以及中国的“汉芯造假事件”等都影响强烈。也正是在这样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亚洲一些国家开始重视并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日本学术会议2005年发表过一份《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此后日本政府和学术界开始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2006年初,日本政府科学技术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发布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2006年2月,文部省在其科学技术与学术审议会中新设了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形成的《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以文部省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韩国自黄禹锡事件后,学术不端行为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2006年韩国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国家研发事业中确保研究伦理及真实性的准则》,详细规定了对学术腐败查处的程序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虽然该准则的效力和内容还有待提高,毕竟是韩国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第一部规则,标志着韩国在这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印度的学术界、大学在学术作风问题上向来比较混乱。由于科技人员和大学教授是国家公务员,因此政府对其的监管重点主要放在腐败问题上,而对学术作风不是特别关注。尽管印度科技界也发生过一些学术不端事件,且大学作弊现象比较严重,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有印度政府成立防治学术不端或加强科研诚信的机构以及出台相关措施的报道。

三、 对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借鉴

通过以上对国外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情况的介绍分析,本文认为国外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在防治学术不端方面既有专门的机构、又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有学术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措施,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体系;英国、德国等国家注重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减少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内在因素。

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也需要科研机构、大学和科学研究人员自身的共同努力。综合国内外的情况,本文对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法规建设。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在这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尤其是科技部2006年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是目前为止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但这毕竟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的位阶上不很高,立法上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另外我国新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增加了若干章节条款涉及加强科研人员的职业道德、科研诚信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这将为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从目前情况看,出台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的立法条件还不是非常成熟,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科技进步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本文认为从实际情况出发,当前加强法规建设工作的努力应该着重考虑两点,一是在制定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和呼应,避免同位阶的法律条文相互冲突矛盾、低位阶的法律规定与高位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二是要提高法律法规条文的科学性、相对稳定性和执行力,能够为适用法律法规提供明确和有效的指引。

2. 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机构的联合与协调。从2006年开始,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已经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除发布规章外,科技部于2007年初成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科技部还联合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部门,正式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6月份,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15位海内外专家学者受聘为委员。这项工作正在逐步深入,对我国开展科研诚信建设会有促进作用。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进一步完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沟通协调机制,例如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起日常的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横向联合,在调查研究、理论课题研究等方面集合各单位、各部门的优势力量,减少重复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的力量,建立健全涵盖科研人员基本信息、诚信档案及对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充分的资源共享。

3. 加强对科教等领域的科学教育活动的管理。良好的科学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对于防治学术不端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减少不端行为发生的机会。在这方面,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很值得我国学习,他们大多有比较完善的科学教育活动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健全的制度机制。我国科技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充分尊重科学研究规律的前提下加强对整个国家科学教育研究和科技创新的管理建设和制度机制建设,避免导致学术浮躁、急功近利等政策因素,建立起具有现代科学教育管理理念、有利于创新的导向机制。例如在科学教育资源配置上,应当建立起公平、公正的资源配置体制,保证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建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完善科学教育评价体系,包括对人才和科研成果的评价。大学和科研机构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包括行政管理水平和科研管理水平,让科研人员和为科研活动服务的其他人员在工作中的基本行为都能得到明确和正确的指引,保证科学教育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4.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学术道德意识和素质是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和深远意义毋庸置疑。科学研究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学生,主要是本科生和研究生,二是科研人员和大学教师员工。目前的任务是应尽快研究建立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系统,包括基本理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构成和组织实施办法等,探索如何针对科研主体中这两大类不同的受众,寻求更适应社会和形势发展的新颖有效的宣传教育方法。对于学生和科研教职员工来说,对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不仅不宜相同,而且后者的难度显然比前者要大得多。

5.加强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只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更深刻地了解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社会背景,才能总结探索出有效的解决途径。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已经开展了一些,但还是很不够的。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的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建立专门的研究队伍,大学要探索设立相应的专业学科。研究方法和内容上,既要加强理论研究,也要深入科研一线进行调查研究;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也要加强对国外这方面情况和工作的学习了解。

6. 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国内外交流。从已经搜集的资料看,无论是国内的交流还是和国外的交流都很不够。2007年9月首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在葡萄牙里斯本召开,我国有2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大会。最近的一次关于这方面的国际交流是9月26日-28日在北京召开的由中国科协和美国科学促进会共同主办的“中美科学家社会责任研讨会”。随着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展开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加强国内外的交流势在必行,除了官方组织的交流,科学协会、大学、科研机构等相互之间的学习交流也应该积极开展起来。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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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9 08:03:40
转贴:西方大学如何对付学术不端行为-剽窃(2008-03-21 07:30:53)标签:教育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e7a3901008vbn.html  
曾有海外留学人员戏称:“在国外写文章,写完后署名是自己的,但仔细看很多内容又是别人的。”许许多多的留学生对此都有同感。其实,这可以说是国外学术写作的一大特点。在自己的文章中引用别人的观点、摘抄别人作品中的一段文字,在西方学术写作中是常见现象,人们对此早已司空见惯,并认为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之事。

引用别人作品中的内容无可厚非,但关键的一点是,一定要标注出来,列明引文来源,否则就有剽窃之嫌(plagiarism)了。时常听闻中国留学生的作业被废掉,起因为剽窃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留学生写作时为保证文章字数要求,因而铤而走险整段拷贝他人文章的内容,或摘抄小段文字拼凑字数,纯数有心而为。而有些留学生的剽窃纯属无心之过,或忘记标注引文出处,或标注方法出现错误,或其他什么原因。笔者本人也曾有过一次“剽窃”被罚的经历,所幸的是“剽窃”的内容不是他人的,而是自己以前完成的一份作业的少许内容。本想自己以前所写的作业,从中摘抄一些语句有何不可,但结果还是被授课教师查验出来,虽然没有将这个作业废掉(fail),但只给了我一个及格成绩,已然算是万幸了。

学术剽窃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是一种学术欺诈、学术偷盗行为,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径。国外的大学不仅非常重视培养学生独立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能力,更要求学生以科学、严谨、诚信、求真的态度对待学术写作。大学对剽窃他人作品的处罚是极为严厉的。一旦发现学生在一门课程的作业中有剽窃现象,如是初犯,作业会被判为零分;如是重犯,会取消学生此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甚至遭勒令退学处罚。如果在毕业论文中有剽窃现象,那么会取消该生的论文写作资格,也就是说该生失去了取得学位、顺利毕业的可能性。

目前,各大学为防止学生学术文章写作时出现剽窃,一般都相应地采取了监督、审核措施。例如在新西兰,有的大学除了要求学生递交打印好的作业外,还会要求递交存放作业的软盘,或者将作业Email给授课教师以接受防剽窃软件(Web screening software)的核查;有的大学则通过国际互联网将学生的作业通过互联网传送到美国学术资料中心进行剽窃检测。因此,在需要引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时,必须格外谨慎,务必明确无误地注明引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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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9 08:09:06
转贴:国外学术腐败案如何了结
http://www.china.com.cn/firbry/2002-04-12/2002-04-12-24.htm
一.美国女历史学家多丽斯·卡恩斯·古德温

  经过:今年1月18日,有媒体披露,古德温1987年出版的畅销书《费茨杰拉德家族与肯尼迪家族》中,大量内容明显是抄袭三名历史学家的著作。随后,《波士顿环球报》、《纽约时报》、《时代》杂志和美联社进行了追踪报道。一时间,剽窃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古德温这位59岁的老太太、1995年普利策新闻奖获得者不得不公开承认这一事实,并要求出版商销毁库存的所有平装本。

  处理:消息一传出,美国特拉华大学立即做出决定,不再邀请古德温前往该校参加5月25日举行的毕业典礼。这在特拉华大学最近30年历史上还是头一遭。而接踵而来的一系列倒霉事更让古德温始料不及。一周之内,先是美国公共广播电台通知她不用再担任"新闻时间"栏目评论撰稿人,接着,2001年度普利策新闻奖评委会取消了她的评委资格。这两天,她又要面临被逐出哈佛大学校监会的恶运。

  近况:她本周将应邀在圣凯瑟琳大学演讲,这次演讲据说是"有钱女人"系列活动的一部分。据称,古德温已将原来的演讲题目《危机时期的民主》改为《写作的历史:麻烦与欢愉》。这将是剽窃事件闹大以来,她第一次公开讲话。圣凯瑟琳大学校方表示愿意给她一次机会,听听她自己怎么说。

  二.诺贝尔奖得主大卫·巴尔的摩

  1986年,一篇由诺贝尔奖得主大卫·巴尔的摩(1975年诺贝尔医学奖)共同署名的有关免疫遗传学的论文,因无法重复论文中的实验,被怀疑有弄虚作假的数据。1991年夏天,《时代》周刊为此发表了一个封面文章。这一事件当然也涉及到巴尔的摩的名誉,甚至吸引了国会和秘密调查部门的注意。论文有6名作者,巴尔的摩对整个研究进行了监督,尽管他本人并没有亲自操作。至今为止,此项研究还没有被其他科学家证实。

  尽管没有因此事受到处分和控告,但巴尔的摩于1992年辞去了洛克菲勒大学校长的职务。为了减少在论文中的错误,他和共同署名的作者一同发表了一个更正。

  论文作者之一Thereza Imanishi-Kari因科学上的不诚实而受到指控。这一事件的调查历时近10年并为所有在此研究领域中的人所瞩目,并最终产生了39项修订"研究误导"的提议。

  三.匹兹堡大学医学院一名前博士后研究员

  匹兹堡大学医学院的一名前博士后研究员被发现在一篇发表于《自然》的论文和另一篇还未发表的论文中,捏造实验结果,把实验室其他人做的别的实验结果篡改后当作自己的实验结果。尽管这名研究员否认造假,调查人员发现该实验所需要的药品和细胞系在当时都还没有,因此认定指控成立。这名研究员同意与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签署一项"自愿排除协议",在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也不能在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设立的任何委员会任职。"自愿排除"是美国政府对不诚实研究行为的主要处罚方式,根据情节轻重而规定期限。

  四.南卡罗莱纳医科大学一名前博士生

  南卡罗莱纳医科大学一名前博士生(一位姓林的华人,从名字拼法判断大概来自台湾。事发时已获得博士学位)在已发表的三篇有关基因疗法的论文中,用多种方法伪造实验数据,使实验结果看上去更令人信服,例如只用一只老鼠做样本,却声称用了多只老鼠;把一个样本稀释了四次,声称是四个不同的样本;把别的实验结果篡改后当成新的实验结果,等等。林否认自己有意造假,声称是无意的过失,并深表遗憾。"研究诚实办公室"给予的处置也是"自愿排除"三年,并且必须给已刊登其论文的刊物去函澄清、更正。

  五.佛医学院和马萨诸塞综合医院的一名讲师

  哈佛医学院和马萨诸塞综合医院的一名讲师在研究资金申请报告中,多次剽窃和伪造实验数据。其使用的方法是把别人发表的论文中显示实验结果的图像拿来在计算机中加以改动,就作为自己的实验结果。在其所在机构对此进行调查时,这名讲师又继续伪造实验数据试图证明自己的确做过实验。在被单位认定为剽窃和伪造,其主管教授与他脱离关系后,他又伪造该教授和单位行政人员的签名自己去申请美国国家卫生院的研究资金,并获得了资助。"研究诚实办公室"最后认定这名讲师共犯了多达15起伪造和剽窃行为,并且干扰调查,情节特别严重,给予"自愿排除"五年的处罚。

  六.密苏里大学一名前研究助理教授

  最近的一起是密苏里大学一名前研究助理教授被发现在申请美国国家卫生院研究资金的报告中,剽窃、篡改别人已发表的实验数据作为自己的成果,被处置一年内不准参与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随后的三年内,如果要参与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所在机构必须加以监督,向美国公共卫生部报告将采取什么步骤监督这位研究人员的工作作风,并担保他得到的实验结果是真实可靠的。在这四年内,此人都不能参与美国公共卫生部设立的委员会。

  七.德州大学休斯顿健康科学中心助理教授熊墨淼博士因剽窃、造假受处分

  美国卫生与人力资源部公共卫生服务署(PHS)科研诚实办公室(ORI)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了对德州大学休斯顿健康科学中心助理教授熊墨淼博士剽窃、造假一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熊博士承认:一、在提交美国国家卫生院(NIH)的资金申请报告中,剽窃了别人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后者本来是让熊博士审核的。二、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伪造研究结果。

  ORI的处理决定:一、在一年之内,禁止熊博士申请政府科研基金。二、在三年内,不能在政府学术委员会任职。三、在三年内,在有熊博士参与的政府科研基金申请和其他报告中,熊博士本人及其所属单位必须书面保证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数据或实验结果时,都做了恰当的说明,而且保证报告中没有伪造、误导的内容。

  德州大学休斯顿健康科学中心的处理决定:一、熊博士必须向他所剽窃的对象做书面的正式道歉。二、在一年内,熊博士不准以课题主持人的身份向任何政府、私立机构申请科研基金,在提交任何文章供发表时,必须由他本人及其上司签名保证供发表的文章中不包含任何剽窃、伪造或误导的内容。三、一年之后的两年内,熊博士在提交任何基金申请或发表文章时,必须做出类似的书面保证。四、在三年内,熊博士在提交任何资金申请或发表论文时,必须附上由其上司签署的声明,声明其上司已审核了其材料,未发现任何剽窃、造假或其他科学不正当行为。五、在下个学年,熊博士必须选修一门关于科研道德的课程,在修完课程后的一年内,作为共同主持人继续参与该课程的小组讨论。六、在两年之内,熊博士必须以中、英两种文字,写一篇有关剽窃的正式文章,提交德州大学休斯顿健康科学中心的常务副主任供发表。

  八.英国律师查尔斯·道森

  英国科学史上的最大骗局产生于20世纪初。英国律师查尔斯·道森1913年在《伦敦地质学会季刊》发表文章,声称他在苏塞克斯郡的辟尔唐发现了一些头骨碎片和一个下颌骨化石。他提交的化石经大英博物馆的古生物学家伍德沃德鉴定,被认为是一种早期人类化石,命名为"道森曙人"。

  当时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已基本为科学界所接受,但对人类从猿进化到人的历程还缺乏确切的考古证据,因此"道森曙人"的问世引起了很大轰动。随着检测技术的进步,"道森曙人"化石在30年代被发现是用现代人类头骨和黑猩猩下颌骨伪造的,碳-14测年法在50年代确认了这一点。此时进化论已得到"北京人"化石及其它多项考古发现的有力支持,"道森曙人"作为伪证被排除在外,因而"辟尔唐人"便成为英国科学界的耻辱。

  《中华读书报》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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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9 08:10:53
转贴:学术腐败不能光靠自律 美国学术如何“打假”?http://news.sohu.com/66/70/news147967066.shtml
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新华社驻华盛顿记者毛磊驻洛杉矶记者张小军)

  林子大了,自然什么鸟都会有。美国虽然是世界头号科技大国,研究机构实力雄厚,财大气粗,但也不免有学术腐败现象。美国是如何处理这种现象的?新华社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学术“打假”方面的专家劳伦斯·罗兹和方舟子。

  社会学博士罗兹是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研究诚实办公室(ORI)副主任;方舟子原名方是民,1995年在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获生化博士学位,近年来他在一家网站上坚持揭露学术腐败。

  他们介绍说,美国一般不直接说学术腐败,普遍的提法是“不正当科学行为”。根据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等权威部门的定义,不正当科学行为指的是“在提议、开展和评议科研项目,或报道科研成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剽窃”。

  方舟子认为,截至19世纪西方国家的科学不正当行为还不普遍,原因是科研与个人经济利益没有特别直接的联系。但自从科学家逐渐成为一种职业,科学的不正当行为开始增加。洛克菲勒大学校长、诺贝尔奖获得者巴尔德摩的论文风波,成为美国政府监督科学不正当行为的转折点。

  20世纪80年代,当时担任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的巴尔德摩与他人合作,在《细胞》杂志上发表论文。其后其中一名合作者所带的一名博士后发现,自己所在实验室的实验数据有问题,可能是造假,于是向巴尔德摩反映,要求其撤消论文,但巴尔德摩拒绝了这一要求,这名博士后也被开除。这一事件公开后,包括麻省理工学院等有关学校清查了实验数据,但均认为数据没有伪造。于是在1991年,美国政府派出特工人员,对记录原始数据的墨水、胶带等进一步核查,认为数据确实有假。

  这一事件至今仍疑点重重,但美国政府从此事认定,科学界很难自我更正。于是在1992年,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成立了研究诚实办公室,专门接受和处理对学术不正当行为方面的举报。

  “不正当科学行为是一种世界性现象,要想根绝它是不太可能的,”罗兹在接受采访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罗兹说,研究诚实办公室的经验表明,调查、处理学术腐败,不能只靠科学界和科学家本身的自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后盾。自律和同行间的彼此监督固然重要,但由于学术腐败一旦被戳穿,往往就意味着身败名裂、在科学界难以再呆下去,因此,当事人在同行对其研究数据、方法和实验等提出质疑时,一般是听不进去的,而且倾向于采取不友好的“敌对”态度。在美国,这很容易引起官司。为此,研究诚实办公室采取的方针,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界承担,但对于在调查过程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该办公室则准备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根据方舟子的统计,研究诚实办公室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了一百来起案件,2001年处理了11起。例如,去年美国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教授鲁吉洛被发现以前她在哈佛大学工作期间,弄虚作假,编造心理学方面的调查结果。结果被裁定五年不许申请科研资金。虽然此前鲁吉洛已经获得终身教授职位,但她还是被迫从现任大学辞职。五年拿不到科研资金,已经基本把这个人赶出了学术圈子。

  但研究诚实办公室在工作中也发现,学术不正当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有时是一个既耗时、又费钱的过程,可能引出一些始料不及的“副作用”。比方说,如果牵扯到法律纠纷,说不定就会旷日持久,最长的也许会持续5年;该办公室也碰到过有的研究单位为一项调查花费30万美元的情况。

  如何更好地保护学术腐败行为的揭露者和当事人的权益,是更棘手的课题。揭露学术腐败最合适的人选,往往是具体研究项目小组的成员,他们最了解内情,但要“挺身而出”,需要很大勇气。罗兹提供了以下数字:25%的学术腐败揭露者称,他们事后在升职、加薪等方面都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损失。举报学术腐败行为的人,还可能会费力不讨好,背上“叛徒”、“不忠”和“麻烦制造者”等名声。

  而即使是被怀疑有学术腐败行为的当事者,也有被“冤枉”的时候。例如,1993至1997年间,研究诚实办公室收到1000多项不正当科学行为的举报,并对其中150项立案调查,结果发现其中76项实际上没有什么问题,但统计却显示,这些“豁免”的当事人当中,一半以上在后来的工作中又无端被怀疑“不诚实”。

  罗兹指出,科学不正当行为出现的原因有多种,管理上的漏洞是重要的一方面。要防止学术腐败,提高整体的科研管理水平恐怕是主要途径之一。具体而言,需要从杜绝不正当科学行为的角度出发,在科研管理中杜绝人为因素,全面完善质量控制,包括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督,在研究数据的保存和实验记录的定期检查等方面制订出规范化的标准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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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9 08:13:01
转贴:美国治理学术不端不护短、不手软  http://scitech.people.com.cn/GB/8982495.html

新华社(记者任海军) 学术造假并非某国特有,以美国为例,近几年来发生了数起类似事件,美国一般将其统称为“学术不端行为”。美国相关机构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基本做到了不护短、不手软,尽管无法完全予以遏制,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学术界的公平和正义。

  在美国,科研成果报告能否在相关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是评判该成果是否得到认可的重要标志。学术不端行为者会企图将“乔装打扮”的成果发表在专业期刊上,以求名利双收。因此,专业期刊是美国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关口。

  在美国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般都要经过几道“关卡”。以美国著名专业期刊《科学》为例,该期刊有一个专门的审稿编委会,由来自全球的100多名顶尖科学家组成。他们负责审定提交给《科学》的各类论文的重要性和可信度,这些论文中只有约四分之一能通过编委会审查。此后,该期刊还会请外单位专家对论文匿名评议。

  对于“高风险”论文,这份期刊的审查工作异常严谨。所谓“高风险”论文,是指那些可能与人们直觉相悖的科学发现,以及有可能引起媒体或政界强烈关注的具有轰动效应的研究成果。对于这些“高风险”论文,除常规审查外,还要额外再接受一层审核,如要求论文作者提供更全面的论文原始数据等。

  不过,再严密的审查也不可能完全封堵住所有造假行为,一些造假成果最终仍有可能被刊登,事后才发现研究数据或结果有假。此时,美国相关机构对于造假者的处罚决不会手软,2002年的舍恩事件便具有代表性。

  科研人员亨德里克·舍恩于1998年正式加盟美国贝尔实验室后,先后与其他20多位研究人员合作,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在《科学》、《自然》等全球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十几篇论文,其中一些研究还被认为是突破性的。这些成果的产出率和分量远远超出大多数同龄科学家的成就,舍恩一度被认为迟早会得诺贝尔奖。

  但其他科学家随后进行的研究却无法重复得出舍恩的实验结果。尤其令科学界怀疑的是,舍恩的多篇论文虽然描述了一系列不同的实验,但部分数据看上去却一模一样,有一个“噪音”图形甚至完全相同,而这些数据和图形本应是随机产生的。在接到投诉后,贝尔实验室于2002年5月邀请5名外界科学家组成独立调查小组,对舍恩的一系列研究展开调查。调查小组最终认定,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舍恩至少在16篇论文中捏造或篡改了实验数据。有鉴于此,贝尔实验室将舍恩开除,其相关论文也被期刊撤销。

  舍恩事件是贝尔实验室历史上查出的首起科研人员造假行为。在舍恩事件中,贝尔实验室直面外界质疑,认真处理科研人员不端行为的做法,受到普遍肯定和好评。

  除了造假者所在机构不护短以外,美国的学术协会通常也有一套规则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拥有数万名会员的美国物理学会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曾发布一系列指导原则,涉及如何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对物理学职业道德标准的界定以及如何改进职业道德教育等。

  美国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是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该机构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信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

  “研究诚信办公室”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提议、开展和评议科研项目或报道科研成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剽窃等行为”。该办公室一旦认定了某起学术不端行为,造假者在一定年限内将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也不能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设立的任何咨询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任职,也不得担任这些机构的顾问。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禁止参与相关研究的年限从一年到终生不等。此外,造假者的身份信息将在“研究诚信办公室”的网站上公示,直到“刑满释放”,造假者的大名才会从网站上消失。

  “研究诚信办公室”的经验表明,调查、处理学术腐败,不能只靠科学界和科学家的自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后盾。自律和同行间的彼此监督固然重要,但由于学术腐败被戳穿意味着身败名裂,因此被指造假者常常倾向于对同行质疑采取敌对态度。在美国,这很容易引起官司。为此,“研究诚信办公室”采取的方针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界承担,但对于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证人等,该办公室则准备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今年以来,“研究诚信办公室”又发现了四起学术不端行为,肇事者来自加利福尼亚大学旧金山分校、洛杉矶分校以及麻省理工学院等机构。这也说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并非朝夕之事,受利益驱动,总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科研道德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更严厉的处罚,令潜在造假者在巨大的风险面前知难而退。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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