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明确七种属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并指出这些行为是交易所监管重点,警告投资者避免违规越线。
7月6日晚,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在其发出的通告中,指出七种属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含义:
一是虚假申报。主要指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市场俗称的“涨停板敢死队”所惯用的操作手法之一就是虚假申报。
二是拉抬、打压。主要指通过巨额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高价或低价申报,造成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深交所指出,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短线操纵,操纵者凭借资金优势,以上述方式大量买入,将股价推高或在尾市拉抬股价,甚至拉抬至涨停,在次日或随后的较短时间内在股价上涨后迅速抛售,获取短线差价。
三是约定交易。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倒”,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据了解,在历史上所查处的多人合谋市场操纵案中,普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
四是自买自卖。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敲”,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深交所指出,在近期证监会查处的“中核钛白股价操纵案”中,当事人程文水和刘延泽就存在着以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自买自卖的违法交易方式。
五是连续集中交易。主要指单个账户或多个具有关联关系的账户以其资金优势,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在“中核钛白股价操纵案”中,操纵者就是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买卖,影响“中核钛白”的股价和交易量。
六是异常回转交易。主要指在权证等可进行“T+0”回转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大量、频繁在相近价位进行回转交易,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七是涉嫌内幕交易的有关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上市公司披露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定向增发、业绩大幅变动等重大信息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在几年前的“杭萧钢构案”中,有关当事人利用签订重大合同的信息,在上市公司披露前大量买入,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移送至司法机关,相关涉案人员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
根据深、沪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被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多达13种,上述七种异常交易行为全部囊括其中。
实际上,早在2007年10月,深交所已总结出七种异常交易行为。与2007年版本的七种异常交易行为比较,此次主要取消了此前的“非理性交易”,即:盲目听信博客、股吧等媒体所谓“专家”的推荐,跟从买入,导致股价异动,自己也蒙受损失;或者是在证券价格大幅波动时,盲目追高杀跌,频繁交易。
与此同时,2007年版本将“对敲”“对倒”均列为约定交易,但新版将“对敲”重新归类为自买自卖。
深交所指出,当前,少数投资者为追逐投机利润,采用包括上述七种涉嫌违法违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方式参与证券交易,引起股价大幅波动。据了解,交易所已设立市场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只要出现异常交易,该系统就会自动报警。
深交所表示,一旦发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将立即发出电话警示和书面警示函。倘若投资者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违规交易,对市场交易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交易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账户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立案查处等措施。
深交所称,截至目前,交易所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多起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拉抬股价和虚假申报的案件以及相关异常交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