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黄淑慧 陈静思 继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度提出“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之后,财政部昨天发布的《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时间表”:2012年底前,在我国非民族自治地区全面推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近期首先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相关专家指出,此举旨在减少财政行政管理层次,减少地方税收的“跑冒滴漏”,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刺激经济的前提下,有助于财政资金的监管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种扁平化的管理方式也符合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
省县财政直接联系
《意见》指出,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这意味着,原有的“省-市-县”财政层级设置将转变为“省-市”和“省-县”。
具体而言就是,在收支划分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的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的支出责任,同时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在转移支付上,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
在资金往来上,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
在财政结算上,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
但在财政预决算上,虽由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但仍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区及有关县预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意见》表示,已经全面实行改革的地区,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正在进行试点的地区,要总结经验,加快推进。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除民族自治地区外,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积极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