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10-9 17:45:58的发言: 严重的问题在于,单纯从新古典供求论出发,难以解释低效率的制度为何会出现。因为供求决定的均衡点永远只有一个。
以下是引用uibe在2005-10-10 8:15:56的发言: 偶觉得North遇到这种情况就搬出path dependance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因为这与其说是原因不是说是现象。Arthur, B等Santa Fe学派的工作起了个头,又归于沉寂了。新古典自己的解释则是对理性进行了重新诠释,其实就是区分了一个极值和最值。博弈论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是最有前途的。
其实,个人认为,通过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即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三位一体来解释为什么低效率的产权存在还是有说服力的。
对低效率的产权存在,诺斯并没有用意识形态中的“路径依赖”来解释,而是用国家的理论来阐述的。
诺斯的理论体系是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也就承认产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重要的。几乎每一个产权功能都与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经济增长相关,因而广义上都带有激励功能。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产权制度阻碍经济增长或使经济低速增长,这时,其激励功能不强或是负的激励。面对界定、保护和变革产权时的交易费用,国家因具有暴力的比较优势,可以依靠强权来降低私人界定和变革产权的成本。这就是说国家有时可以做为产权制度的提供者,而产权对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又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国家作为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提供何种制度,是否变革制度,何时变革,如何变革,都要经过成本—收益分析。因此,低效或无效的产权能够维持,变迁能够被延缓,尽管对经济增长不利,但必定对国家有利。所以,国家理论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研究国家,就无法解释产权制度的稳定和变迁。
诚然,成本与收益计算可以解释很多现象,但不能解释一切制度的稳定和变迁,也不能解决在制度变迁中“搭便车”问题。因此,诺斯把意识形态理论纳入其框架,假如人们从观念上认可某种制度的合理性或公平,就会支持、自觉遵守并参与到这种制度变革中,尽管这种支持、遵守和参与对他不一定有利。意识形态也是一种非正式制度,按照诺斯说法,当国家作为产权的界定、保护和变革者时,所提供的产权制度需要人们相应的意识形态才能得以维护,才能使人们理解、支持制度变革,从而降低变迁成本。诺斯说:“任何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自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诺斯,《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所以相应的意识形态可以抑制“搭便车”现象。因此,仅有国家的暴力和成本—收益的计算,没有意识形态的作用,制度的变迁和稳定也是很困难的。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总体上讲还是成功的。诺斯尝试着超越新古典理论,加入了国家理论,特别是意识形态理论,但一种意识形态的形成和改变也是有成本和收益比较的,绕了一圈,还是回到新古典框架中。
我认为,国家和意识形态维持低效率产权的存在是短期的,长期的低效率产权是不存在的。(但这里短期并不意味着几年或几十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过去、现在和将来,几百年或许也是弹指一挥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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